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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新版權判例對數位出版業意味著什麼?
2012/11/17 21:07:55瀏覽426|回應0|推薦2

2012.10.25  百道新出版研究院資深研究員/林成林

 
copyright  hathi trust

2012年10月10日,法蘭克福書展第一天,美國傳來重要出版業案情進展。負責審理「美國作家協會對HathiTrust」案的聯邦法官哈樂德.貝爾(Harold Bear)僅用一年多一點的時間就在版權法範圍內做出裁決,認可被告方行為屬於公平使用。這個事件雖與書展時機沒有默契,但因其重大意義而成為書展期間最值得世界出版業深思的事件。

簡要介紹該案背景。被告HathiTrust是一個由5所美國知名大學的研究型圖書館聯合開展的一個項目,他們利用谷歌掃描並提供給圖書館方面的檔進行索引並用於研究。因其中涉及部分美國作家協會成員的作品以及大量孤兒作品並沒有獲得授權,被美國作家協會於2011年9月控告侵權。貝爾法官裁決被告方公平使用,即在性質上無侵權問題。案件的宣判將在11月初舉行,目前的裁決體現的是法官根據法理的判斷,作家協會的主張全部得到反駁,具體是:HathiTrust對作品的使用屬公平範疇,他們對作品進行索引合理要求對作品進行複製;無充足證據表明這個做法涉及作品的商業安全;作家協會對所涉及作品存在潛在授權市場的觀點,近乎扯淡。

該案意義重大,按照紐約法學院學者詹姆斯.格林梅爾曼(James Grimmelmann)的說法,對多個與書業數位化有關的方面開了綠燈,造成根本性的有利,作協是唯一的輸家。搜索、數位化、谷歌公司、殘疾人、教育機構,均可放開手腳,在侵權問題上得到訴訟免疫。不僅如此,其潛在意義也很重大。首先,該裁決雖沒直接針對孤兒作品,但其邏輯覆蓋面包括了孤兒作品。其次,對另外一個已經拖延了8年而未定的案子製造了先例依據,這就是最初出版社、作協等訴谷歌掃描侵權案,目前該案依然糾纏在程序性技術問題上,也就是在去年3月法官鄧尼斯.秦裁定和解協議無效,被告方之一的出版社於不久前退出訴訟,剩下作協一方待集體訴訟身分問題解決後,再進行進一步審理。

尚處在法蘭克福書展集中報導狀態的《出版商週刊》,迅速反應,在案情突破的第二天即綜述報導美國當下5個書業重大案件的情況。除了HathiTrust案和谷歌案,還包括已經處理了一半的五大出版社與蘋果合謀電子書價格案、劍橋大學出版社訴訟喬治亞州立大學侵權案、一泰國裔美國大學生反訴訟威利父子公司教材海外版轉賣美國本土案。由於5大案中4個呈現出有利於數位化的局面,教材轉賣也間接與本土紙質書教材價格過高、數位化需求迫切有關,《出版商週刊》鄭重提醒集中在法蘭克福書展的各國各地區出版界人士:這清楚地表明瞭當今出版業處在一種什麼樣的歷史性大轉型之中。

書業數位化必將深深地觸及出版業的根本制度層面。對出版業最具基礎性支撐作用的就是版權法為核心的法律保障,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做出有利於數位化的裁決,將對書業數位化發展產生最大的推動效果。曾經書業數位化屬於非常規新型技術巨頭企業主動出擊,傳統出版企業被動應對,其間雖然得到直觀的、道義上的廣泛支援,整個社會經濟默認、縱容各種被傳統出版看作大逆不道的數位化破壞,包括盜版侵權,但從未得到實質性制度性乃至法理上的支持。現在的情況,自然是不同了。

當然,美國書業是數位化程度最深的全球領跑者,基礎層面制度層面上的動作,舉世震驚。但歐洲地區並非一無所有,這也是事實。因此,這個層面的問題大有潛力成為全球問題。

就眼前馳名世界的幾個美國大案來說,HathiTrust案是首個實質性版權案裁決,即明確認可了數位化過程中的幾個基本行為並不觸犯版權法,比如搜索、掃描、孤兒作品重現天日;五大出版公司及蘋果合謀操控價格案尚處於經濟利益糾紛層面,據說落敗的大型出版社和蘋果公司,將進一步起訴亞馬遜壟斷。其他《出版商週刊》提到幾個案子,典型性不算突出。從中,我們應該注意到的是,美國法律制度依然以維護公平獲利行為為底色(或者說私利壓倒公利),壟斷法自不必說,它直接針對經濟領域,版權法則以是否侵犯合法獲利為重要依據。HathiTrust案之所以形成突破,也是因為法官果斷剝離了案中涉及利益侵害的成分,比如沒有所謂潛在授權市場。

就美國以外的、主要是歐洲大陸地區的判例來說,則情況有所不同,雖然結果仍然是有利於數位化。首先是版權法與時俱進的修訂在先,判決在後。修訂是要先徹底想好了再動作,註定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所以歐陸這邊看起來不熱鬧。其次版權法起源於歐洲,歐洲人對版權法的前生今世極為了解,善於發揮其他法律的制約作用,即當版權法領域出了問題,往往搬出其他法律將問題壓制下去。最極端的是歐洲某些小國那種振聾發聵的、能讓美國大佬心驚膽戰的法律間判決,比如你要查網路盜版非法下載,好,可以,但你要想採取斷網手段,那麼對不起,告訴你,最新的法律精神是:接入網路獲取資訊,事關人權——人權最大,壓倒企業的經濟權益,憲法壓倒專門法。

總之,由整個西方文明支撐起的、占強勢地位的現代出版業的制度基礎,無論是稱霸全球的英美式、還是精於思考實力不俗的歐陸式的,開始朝有利於書業數位化方向動作了。我們預測這個過程將跟數位技術潛力一樣深不可測,一旦踏上此路,不可逆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必將精彩和驚險並存。

我們可用一個多少離題的歷史故事——一本盜版書引發的歐洲文明歷史曲折復興的血案——來預先享受這種精彩和驚險。一千五百年前歐洲邊陲地帶的愛爾蘭,來自小島西北更邊陲的多尼戈爾郡的本地望族、修道院頭領Colm Cille,被他的精神導師控訴私下抄寫複製了他創作的闡釋基督教精神的經書一本,且不願歸還。愛爾蘭地方部落爭霸中產生的大霸王(High King)做出了西方史上第一個盜版侵權判決,大霸王的裁定原話是「副本之於原本,牛犢之於母牛」。這個裁定,換在當下,依然挺「牛」。Colm Cille不服,聚鄉眾武裝進犯大霸王盤踞之地塔拉山(Tara Hill)。大霸王完勝,殺眾三千,驅逐Colm Cille離境以慰戰死生靈。Colm Cill攜書逃竄,沿東北方向渡海,來到了現在的蘇格蘭,建立修道院,改造當地無信仰的蠻族,向南延伸英格蘭,最終助英國及歐陸填補羅馬帝國崩潰後歐洲黑暗時代的文明真空。這就是近年來英國史學界高調認可的,愛爾蘭憑邊陲一隅的偶然倖存,以及一本盜版書,延續了歐洲文明和歷史的吹牛傳奇故事。Colm Cill就是後來追封的對基督教神學有突出貢獻的先進分子聖科倫巴(St. Columba),他生活的年代,同期於南北朝,早於古騰堡和法蘭克福書展近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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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利和私利——標準遊戲的各種玩法
法蘭克福書展期間,16個國家開會宣布同意推出新的圖書內容主題歸類的全球標準。支持和參與這個新全球標準的國家包括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挪威、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其餘為由中東國家組成的一個所謂泛阿拉伯集團。這些國家組成一個國際化的董事會,共同推進實施新標準的制定實施。據說,新標準突出了新時代下圖書內容跨境流動,也突出了保留多種文化發聲權利的意圖。

同樣以助力各國間內容流動的一個圖書資料編制標準的,是IFFRO(國際複製權組織聯盟)提倡推動的一個名為Linked Content Coaltion(簡稱LCC)。LCC要做的是將內容版權資訊編制標準化,從而實現統一的版權資訊格式,並且相容各種類型的內容。目前LCC吸引了各內容領域的40個機構加入,包括施普林格、百代唱片、國際唱片業聯盟、IFFRO、國際DOI基金會、微軟、培生、里德.愛思唯爾等。

展會期間,國際數位出版論壇(簡稱IDPF)還專場召開研討會,不厭其煩地推介電子書技術標準E-Pub 3和HTML 5。

除了E-Pub 3和HTML 5這場標準推介活動新意較少,其餘兩個有關標準的舉動,都借書展做了一定程度的推進。圖書內容主題歸類新全球標準是在以前Thema項目的基礎上做出國際化改頭換面,據說泛阿拉伯集團就是為了提高全球性、國際性而拉來充數的,當然,管理方式也發生了變化。LCC顯得更為成熟一些。LCC起源於已經在歐洲示範運行了幾年的版權資訊清理,曾經主要針對孤兒作品、版權資訊確認等迫切問題。近年來,由於一些著名的政策建議報告(包括英國的哈格里夫斯提案〔Hargreaves Review〕)等提出國際間版權資訊流動應標準化,建立獨立的版權資訊運作機構,LCC應運而生。據報導,LCC今後將重點依託RDI進行效果測試,各成員將積極遊說政府和歐盟獲得資助,範圍也主要集中在含英國的歐洲地區。

對標準問題採取積極態度,並不困難。但標準的推行過程,實在隱含較多複雜問題。據觀察,所謂標準的推行,其實有兩個運作邏輯,一個是業界內的標準,一個是跨國或者說國際標準。業界標準,如電子書製作上的技術標準E-Pub 3和HTML 5,它的推行很可能不需要業界之外的力量。由於存在亞馬遜、蘋果這樣以封閉生態系統著稱的巨頭企業,標準之爭似乎可與反壟斷等問題掛鈎,這就是要引入司法力量了——很多時候在美國看起來這種事情勢在必行了。任何非業界力量的介入,無論何種結果,都導致相關企業的利益得失。企業利益得失是私利,即使打著行業的旗號,也是私利問題,私利不能綁架公利。產業內部正常的競爭發展調節機制,應該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然而國際標準,企業的呼聲和要求並不是主要的,推行國際標準往往需要國家的政策導向以及國家間的共識。排除全球圖書主題歸類新標準這個涉嫌好大喜功甚至霸權的事件,LCC比較典型地體現了國家政策上的共識特點。據IFFRO的解釋,2010年的時候,歐盟曾經針對新興數位經濟徵求大的政策方向建議,得到的結果是「現行版權法大體適合數位時代需要;只是需要正確執行和管理即可解決新問題」。這就體現目前歐洲地區的基本態度:版權法無需大動,只需補充和完善。因此,LCC可視為一種適應新時代的、基於共識的制度建設。具體地講,在版權資訊編制和交流上,LCC事關元資料,因此與可見性、跨媒體等數位出版行銷難題有著深厚的聯繫,當然並不是要一勞永逸地解決。

有人可能批評制度建設效率低,趕不上數位化發展的速度,那麼E-Pub 3這種新標準就能快速普及嗎?明顯屬於私利綁架公利、公私難辨的訴訟案,典型如穀歌非法複製案,不是一拖就是8年嗎?公共利益問題肯定要慎重、要有共識。應該說,私利問題儘管混戰好了,各方自會適可而止——這一點應該是能看的越來越清楚的。六大出版社和蘋果不是計畫控告亞馬遜壟斷嗎?屆時封閉系統以及妨礙電子書標準普及的專屬電子書格式勢必被提上法庭。所以很有趣的是,法蘭克福書展期間有一個由三位平均書業從業經驗20年以上的出版社老總主講的反思會,沉痛檢討當年為了挑戰亞馬遜付出了大量的訴訟成本,若轉投創新該多好。還有,就在法蘭克福書展開幕的前一周,糾纏了8年的穀歌侵權案有新進展,出版社方面終於集體脫身,等於以前全白忙活了,只留傻缺作協一家原告。再有,五大出版社與蘋果合謀漲價案,大家也看到了三家大型出版社認賠提前退場。

由此可見,標準的推行,尤其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查明標準背後的力量是公利還是私利。標準應該純粹地代表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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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版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將導致不確定性
英國作家協會(Society of Authors)和作家代理協會(Association of Authors Agents)認為,引進美國式的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外條款對版權持有人將導致更大的不確定性。

這兩家組織對哈格里夫斯提案(Hargreaves Review)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成長(IP and Growth)做出了回應,這也是英國版權委員會提出的保護性申請意見的一部分。

在這份長達48頁的報告中,包括了案例的分析,哈格里夫斯說現行的法律保護版權擁有者,而合理使用制度除了提供所謂的公平,並沒有為版權擁有者提供實質性的利益保護。而且,這種制度加劇了著作權裁決的複雜性,導致了著作權保護更大的不確定性,也讓有關各方花費更大。

它還指出著作權法並沒有妨害知識產權的成長,報告稱:「還有其他的因素能夠直接損害著作權的成長,有些已經被確認,比如經濟形式的,減少稅收優惠和寬頻接入,增加技能需求,都會妨害著作權的成長。」

報告抨擊原先的立法並沒有建立在可靠的資料基礎之上,並希望將來的著作權法立法能實事求是。

它也抨擊了現行著作權法的一些重要條款,「他們不願意承認那些有創意的內容像其他任何商品一樣擁有自己的價值並且同樣置身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中。」

報告還聲稱,出版商協會預計今年數位出版市場的產值將在2009年9,370萬英鎊的基礎上成長30%。哈格里夫斯預計在四月中旬會向政府提交這份報告。(2011.4.13Charlotte Williams 周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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