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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15:25:19瀏覽1258|回應0|推薦3 | |
2007.12.14 中國圖書商報/王泳波 美國書業中的文學代理人早在19世紀末就已出現(英國在150年前就存在),但其普及和盛行是近15-20年間的事。此前,作者還可以直接交稿、投稿到出版社,但是現在,必須經過文學代理人處理,或者由其他作者推薦,否則只會吃閉門羹(J. K.羅琳就是因為第一部《哈利波特與神祕的魔法石》在投稿兩次被拒之後才去尋找文學代理人克里斯多佛‧利特爾﹝Christopher Little﹞的)。這是因為,隨著美國出版業分工越來越細化,各種輔助性專業公司紛紛湧現;同時出版社削減經費,出版社的編輯人手不濟,須借助文學代理人來做一部分工作(即使沒有文學代理人,選稿、薦稿任務也由出版社助理編輯來承擔,但被編輯選用的可能性極低)。 文學代理人,簡而言之,是作者和出版社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主要承擔聯絡作者、物色書稿、推薦書稿、為作者與出版社談判等工作。他們既要對作者的作品內容把關(很大程度上發揮組稿編輯作用),還要對作者的版稅、版權使用等一系列知識產權引發的商業利益負責(扮演作者經紀人的角色)。如果文學代理人對作者整體簽約,還要負責其今後的寫作,對其一系列權益進行維護。文學代理人在付出其智力和辛勞的同時,得到的佣金酬勞與作者的作品息息相關,水漲船高。 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文學代理人?如洛蕾塔‧巴雷特女士,她是一位文學代理人,經營著自己的文學代理人公司(Loretta Barrett Books Inc. & Literary Agency),擔任總裁一職。此前,她是雙日出版公司(Doubleday & Company)的副總裁和編輯主管、藍燈書屋Anchor Books的主編,曾編輯過前美國總統福特夫人的自傳。從洛蕾塔‧巴雷特女士的履歷看,她是編輯出身,對出版社和編輯工作的門門道道瞭若指掌,有著良好的文學、藝術及專業素養,對市場有著敏銳洞察力,因此,這樣的人擔當文學代理人可謂「專業對口」。洛蕾塔‧巴雷特女士強調,她做文學代理人,除了賺錢,更主要的還是完成自己的文化理想,希望透過傳播文化和價值觀念得到一種自我實現。 此外,文學代理人必須了解美國的法律和出版規則,這樣才能在參與出版 的過程中切實地維護作者的各種權益,這也保護了其自身的商業利益。同時,文學代理人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也要有所知曉,因為文學代理人通常握有所簽約90%書稿的海外版權(洛蕾塔‧巴雷特女士的文學代理公司與中國大陸、台灣的多家出版社有版權合作)。 文學代理人也有自己的行業協會,在紐約,文學代理人有上百人之多。他們形成自己的協會:美國文學代理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Authors Representatives),定期召開行業會議。協會成立的目的主要是針對一些市場或法律新問題加以磋商,如應對當前電子出版中的問題召集文學代理人進行研討或發表聯合聲明。但根據美國法律,文學代理人協會不能形成聯盟與出版社談判,他們必須獨立地代表客戶與出版社談判,否則就會被視為不當競爭。協會內部設有道德委員會,對會員進行監督,以保證文學代理人不損害作者的利益。 文學代理人首要任務是尋找作者,物色稿件,並成為作品或者作者的代理人。作者同時也會根據需要,積極尋找文學代理人。這個過程通常是這樣開展的:作者一旦有了書稿或者是提綱(但不能僅僅是一個「點子」或創意),就會給文學代理人寄上一份推薦稿(query letter),言簡意賅地介紹自己的書稿內容、創作特色、同類圖書情況、一些市場預測,等等。有些文學代理人公司,每週大概會收250封薦稿信,網上郵件也有50多封。因此,這封薦稿信非常重要,通常只能有1-2頁的內容,不能囉嗦,同時必須能一下子吸引文學代理人的興趣,否則在片刻之間就被否定掉。 同時,作者要附上樣稿,供文學代理人審閱。文學代理人對虛構類、非虛構類稿件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對虛構類作品,文學代理人若感興趣,會要求作者寄更多材料。但看了這些材料後,可能又不感興趣了。對於一部小說書稿,文學代理人通常看50頁左右就知道是留下來還是「槍斃」掉。這個過程說明,文學代理人在審閱小說類稿件時,定稿標準不一,更多倚重於個人的興趣、審美、口味、眼光等等。如果文學代理人對整個書稿感興趣,在看到結尾時會提出修改意見,與作者開始下一輪洽談。對非虛構類稿件,文學代理人會先看提綱和樣稿,判斷作者是否具有寫這方面題材的資格,是否有著良好的資歷,作者的寫作水準高下,判斷書稿題目、主題是否有新意,一兩年之後書稿是否仍有市場以及市場大小,等等。相對於虛構類稿件,非虛構類的標準要明確得多,不過多依靠文學代理人個人感覺和興趣來定奪。如果文學代理人對書稿不感興趣,但是對作者本人的資歷和背景感興趣,也可能與其簽約。 合約簽署很關鍵。它是文學代理人與作者之間的一種法律約定,對於雙方權責、利益會有明確而細緻的約定。合約可以是文學代理人代理作者某一本書的合約,也可以是文學代理人代理一位作者的合約。合約中會明確代理人擁有作者作品的哪些許可權,如圖書、雜誌出版權,動畫開發權,舞台戲劇權,廣播、電視、電影權等等,須一一表明清楚。按照行業標準,文學代理人一般抽取作品版稅的15%作為佣金;在海外版權貿易中或者透過合作人(co-agent)出版可獲得20%佣金。佣金成為文學代理人的主要收入,也是文學代理人的商業驅動力。但前提是書必須賣掉,如果賣不掉文學代理人就白幹一場。因此,文學代理人對於書稿的選擇是苛求的,絕不會以次充好、濫竽充數,否則就等於拿自己的時間和金錢開玩笑。如洛蕾塔‧巴雷特女士的公司,透過篩選大量的薦稿信,一年下來,有時只會選擇三、四個作者簽約。 代理合約簽署,書稿完成,文學代理人的工作才完成一半。文學代理人須寫一封推銷信(Pitch Letter)給出版社,在這封推銷信中,文學代理人會對作者、書稿進行一番吹噓,對書稿的市場預期進行一番分析。考慮到書稿會經過出版社若干部門(書稿是否出版的決定權,並不僅僅在編輯手上,而是由出版社一個委員會決定,委員會由高級主管、專家、編輯、銷售人員、版權人員等組成,大多數人認可方可出版),所以文學代理人還得在推銷信中預先針對性地列出一系列辦法,逐一做出解釋。 這一階段是考驗文學代理人個人資源和影響力的時候。通常文學代理人多是從出版社跳槽的,所以較為熟悉出版社的情況。如洛蕾塔‧巴雷特女士手上有一份50多名編輯的通訊錄名單,她熟悉這些編輯,知道他們對什麼樣的書感興趣,因此選擇給什麼出版社會相對明確。她的推銷信有時要送1-2家出版社,有時要送4-5家(但一個出版社只能送給某一位編輯)。洛蕾塔‧巴雷特女士與紐約的編輯長期交往,談話直來直去,不回避關鍵問題,週四送出推銷信,編輯在週末就會閱讀。 而同時,出版社想出什麼類型和題材的書,也會積極聯絡相應的文學代理人。文學代理人與編輯經常互通資訊,或一起吃飯聊天,或在學術會議、行業協會大會等場合見面,或在大型國際書展上碰頭。這種交流保證了文學代理人與編輯之間的資訊暢通,相互知曉對方的動態和需求,能最終使優秀的書稿或者新手被及時推出。 如果有兩家或多家出版社對書稿感興趣,就可能進行拍賣。比如,J. K.羅琳的文學代理人克里斯多佛‧利特爾最早把《哈利波特與神祕的魔法石》的書稿交給了正在參加義大利波隆納兒童書展的美國學者出版社的亞瑟‧賴文編輯。亞瑟‧賴文決定買下這部書的美國版權,但是後來因多家出版社出來競爭,最後以10萬美金(這在10多年前已是個天價)競拍得到這部書的版權。 下面開始簽署書稿合約。這一階段還是由文學代理人負責與出版社談判,就版稅、國際版權處理、影視播映權等具體條款討價還價。但書稿最終是否簽約的決定權還是在作者手上,簽約人也是作者本人。至於寫作上的修改、調整,出版社更願意與作者直接洽談。 合約簽署,書稿進入編輯出版階段。這一階段,文學代理人依然不省心。書稿正式出版用什麼書名、封面設計樣式、選擇什麼時機開印上市(時機很重要,如在美國大選年一般不出非虛構類圖書)等等,這些關係到書稿的問題,文學代理人要直接參與討論。編輯若要修改稿件,也要與文學代理人溝通,看是否更加適合市場,是否冒犯了作者。對一些重量級的作者,文學代理人投入的時間會更多。值得強調的是,近年來,出於競爭需要,文學代理人也開始參與所代理圖書的行銷、宣傳等工作,越來越多地介入到編輯、發行工作中。 但是,在書稿後期編輯和發行階段,出版社的編輯、行銷人員承擔著更多的工作和更大的責任。在內容深度加工、美術裝幀、製作等方面,編輯是不可或缺的。文學代理人物色來的書稿若缺少編輯更專業、更深入的把握,很可能功虧一簣。例如,聖‧馬丁出版社(St.Martin’s Press)的基斯‧卡拉是一位主任編輯,他強調,編輯要考慮、顧及書的全過程。當書暢銷之後,仍須與作者保持交往,給其創新的動力;同時要防止作者流失。基斯‧卡拉介紹說,作者成名之後會變得很難相處,成名後寫作上會出現太過火、不務實等弊病。比如他在2007年8月推出了美國著名驚險小說家約瑟夫‧芬德(Joseph Finder,法因德)的第八本小說《高壓攻勢》(Power Play)一書,原稿並不很理想,作者寫得太過,基斯‧卡拉做了大量後期編輯加工工作。書的宣傳推廣更不用多說,發行部門僅在今年8-9月份就帶著作者做了12場巡迴演講,其他行銷發行手段這裡不贅述。 文學代理人對於內容生產,主要是在早期的物色書稿方面發揮著作用。其代理的書稿一般不能直接出版,出版社編輯的專業性在後期案頭編輯、深度加工和宣傳包裝上體現得淋漓盡致。兩者互為補充,相得益彰。 在美國大眾圖書市場,文學代理人扮演著「獵頭」角色──尋找、發現作者,扮演著組稿編輯角色──物色、篩選書稿,扮演著經紀人角色──成為作者的代理人,承擔了出版社部分工作任務,但不直接出版發行,不衝擊出版社的主業,不干擾出版社的規則,成為出版社的輔助性合作機構。我個人認為,文學代理人的興起是符合現代出版業發展要求的,對現代出版業發展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原因歸納為: 體現專業分工:出版業與其他產業一樣,隨著經濟、商業的發展,社會分工協作越來越細,在發行、廣告、經營、資訊、物流等諸多環節出現了專業公司,出版社不再大包大攬,整個流程的生產任務出現了社會化分工。文學代理人介入組稿環節,即體現了這種趨勢。而且,文學代理人多從出版社的編輯職位上轉換身分,故其從事的工作與出版社的編輯業務並未脫節,實質上是出版業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分解,從總體上不會對內容生產起負面影響。 保證內容品質:因為多環節把握,能保證優秀產品或者寫作新人不被浩瀚的市場所湮沒,也能減少魚目混珠、以次充好現象。從上述敍述中可見,作者的書稿可以尋找多個文學代理人,文學代理人又會把書稿投給多家出版社,每一次投遞都經過專業人士之手,雖說各自審美有所差異,但苛刻的選稿標準最終能保證書稿的品質,對大眾出版的內容生產無疑發揮促進作用。 形成持久開發:因為商業需要,「慧眼識珠」的文學代理人往往會與作者簽署較長時期的合約,對作者今後一系列的創作走向給予指導、要求,這樣客觀上能保證作者創作的一種穩定、持續狀態。作者有了合約,也可高枕無憂,把更多時間放在寫作上來,省去東奔西走、不斷換「東家」的煩惱。反之,出版社簽約一位作者,要打造成功,前期投入肯定少不了。有了與作者的簽約,出版社可以放心大膽地制定長期投入計畫,包裝作者、打造產品。美國出版社偏愛出系列圖書,會把暢銷書作家的「寫作模式」進行到底,有的系列圖書如「保母俱樂部」多達上百種,這種現象與文學代理人的簽約制不無關係。 提升出版效率文學代理人負責物色稿件,出版社負責後期加工和出版銷售,各自的目的性很明確。這使得出版社能把更多人力物力投放在圖書的內容編輯和現代行銷、市場開發等上來。如聖‧馬丁出版社的基斯‧卡拉,他是一位資深編輯,從事大眾圖書出版十幾年,僅有三、四本書是自己直接組稿的。聖‧馬丁出版社每年出版600種新書,編輯僅有25名。每名編輯平均每年24本新書,每月要推出2本新書,工作效率令人瞠目。試想,沒有文學代理人來物色、推薦作者和稿件,編輯再分身有術,也不可能如此快捷地完成任務。 遵循法律法規:文學代理人一定程度扮演著經紀人的角色,從法律上保證了作者的利益,也從整體上對知識產權保護發揮到積極的作用。另外,在國際版權貿易日益密切的今天,作者對各國的出版市場和法律法規知之甚少,文學代理人則專業對口,駕輕就熟,在保證作者利益的同時,也促進了版權貿易的發展。此外,文學代理人相當於作者的「保母」,在與作者交流中,人情味、私人色彩較濃一些。而若與出版社尤其是大型出版社打交道,相對缺少人與人的交流,因此,作者更願意透過文學代理人來與出版社打交道。 多方共贏,相互制衡 文學代理人現象緣何在歐美長期存在?主要是文學代理人與作者、文學代理人與出版社,相互之間形成了利害相連的商業關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一旦產品暢銷,三者共同得利。同時,在嚴明的法律條款和合約約定下,相互之間必須守住各自規則,不越底線。如版權問題,如果出版商不斷印刷作者圖書,或者每年出300本電子圖書,出版社即擁有版權,否則作者有權索回;文學代理人擁有的海外版權,如賣給出版社後兩年內無版權交易即索回,等等。 *推薦閱讀:譚光磊震盪──2007年閱讀圈掀風起浪的推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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