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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0 23:29:54瀏覽1495|回應6|推薦55 | |
2014年5月23日台灣發生北捷隨機殺人案,主嫌還沒被判刑之前,反死刑者就出面呼籲:「不能判死刑!」,而以佛教徒自居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也認同廢除死刑,乍看好像維護人權,其實是殘害人權(善良人民的生存權),且違背人性及法界因果不滅定律。今就以人性與因果律面向闡述不能廢除死刑的原由。 佛教主張:以人的身分在人間成佛,所以不會有天道的天人(四王天、忉利天等)或畜生道眾生(如,獅王、牛王、龍王等)或鬼道眾生(如《地藏本願經》中所述某鬼王)來示現成佛,尤其,諸佛徹底了解人性的貪婪與恐懼,故而施設戒法(五戒及菩薩戒)讓菩薩道行者有所遵循,是道地的人本主義宗教。 佛法不離世間法,但不壞世間法(註1),不會主張廢除死刑,為什麼? 貪生怕死是人性之一,因貪生而產生情執,這份情執讓大部分的人都認同:欠債還錢,欠命還命。我們可以從普遍流傳且反映人性的戲曲如,「竇娥冤」、「林投姐」等而得知,受害者的冤屈要平反外,還得有相當的補償(由受害者認定補償內容);佛教中的拜懺儀軌正彰顯箇中的人性需求,首先,佛教徒必須對受害者(冤親債主)表示悔過而公開懺悔,其次,請佛菩薩當協調者與保證人(人性的面子需求),最後,還須做許多利益大眾的善事,再將這分利他功德來迴向給冤親債主(人性的裡子需求)。詳情請參閱拙文〈拜懺的奧義〉、〈大悲懺法會見聞〉、〈人面瘡〉。 因此說,主張廢除死刑是違背人性,無助於撫平受害者及受害家屬的心靈傷痛,更有助長少數惡人(蓄意殺人)的殺機而毫無顧忌地恣意殺人,讓多數無辜而善良的人活在被殺害的恐懼中。這哪裡是維護多數無辜善良人的人權呢? 以修行面向來說,人身是道器(修道的工具),菩薩戒是不允許佛子自殺的,也不准佛子身入難處,該處可能危及自身的生命,譬如,受菩薩戒的某甲不會游泳看到人溺水,只能呼叫他人來救援,或丟繩索、泳圈、木板等給溺水者;若某甲自不量力的跳入水中,救人不成反自溺斃,則某甲犯菩薩戒的重戒。 人身是難得的,豈能任他人無辜殺害?(過去世因果不在本文探討範圍而除外) 高唱廢除死刑人士聲稱:「死刑制裁沒有嚇阻作用,所以應廢除。」這種說法是倒果為因。究其因是,家庭、學校、社會並沒有落實教育學子殺人是一種損人又不利己的行為,不只影響自己的前途,未來世更會有嚴重的不可愛異熟果報。將這種恐懼深植腦海,就會有嚇阻作用。下舉數例說明恐懼的嚇阻作用。 難陀尊者剛出家時,難忘美妻孫陀利釋女,於是,世尊即以神力手執難陀,帶他到三十三天上去見五百位貌美天女,天女們告知未來世難陀將來此當天主,跟她們共相娛樂,難陀因此捨孫陀利而取天女;佛見難陀的貪欲熾盛,就以恐懼火滅貪欲火,於是再度帶難陀到阿毘地獄,獄卒告知獄中的空鑊是為難陀所準備,難陀見狀恐懼驟生,便向 世尊懺悔,願求涅槃樂。詳情請參閱拙文〈瞎說佛法的仁波切〉。 佛世時,不迴小向大的聲聞阿羅漢雖有四禪八定及五神通,但對於來世再生為人會因胎昧而忘記今生的辛苦修行,恐懼被世俗五欲所繫縛而再墮落三惡道(畜生道、惡鬼道、地獄道),害怕前功盡棄而急於入無餘涅槃,不想再來人間出生。 菩薩道行者未見道(明心)前,依戒相而行,往昔多劫累生的習氣,難免因環境之緣而現行貪瞋,為此再依戒相於 佛前懺悔改過,漸除染污的習氣種子。偶而,強大業風牽引而不免起瞋生惡念,這時戒的制約作用讓她(他)想起地獄果報的可怖,恐懼未來世的不可愛異熟果報,必須持守戒法而將害人的惡念棄捨。 菩薩道行者俱足慧力、定力、福德後,於緣熟時見道(開悟明心),能現觀真心如來藏的真如性,發覺此真心會將有情的善惡業行,鉅細靡遺地全都錄,於未來世緣熟時,讓異熟果現行而絲毫不遺漏。(註2)如今身處五濁惡世,轉依真心的真如性,持守心戒,遇惡緣令惡業種子現行時,於起惡念的當下即時對治,將惡念消除。這就是俗謂:「菩薩畏因,眾生怕果。」,畏與怕都是恐懼心理。 非佛教徒的人不信因果,就無所恐懼嗎?不盡然,我們都知道新加坡的「鞭刑」是讓人恐懼的,肉體的刑罰對任何人都是有效的恐懼,北捷案主嫌就是典型例子,他不敢自殺,為什麼?他清楚了知自殺過程就是一種肉體的折磨與痛苦,他恐懼啊﹗他將恐懼轉移給無辜他人,讓他人去承受那恐懼,造成許多人恐懼而不敢搭乘北捷。維護少數反社會性格的惡人的人權,卻罔顧大多數無辜善良人的人權,是反死刑者維護人權的弔詭。 以法界的因果不滅定律來看,無辜殺人者此生捨報後必下地獄,受完地獄報後再生人間,與受害者相遇時,仍然要以命償命的。但,藉佛教的拜懺儀式誠懇地跟受害者道歉並達成和解者例外。因為,我們人人都有各自的如來藏,祂會無我無私的執行這因果律。我們人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不管你(妳)的信仰是什麼。
(註1) 《勝思惟梵天所問經》卷2:「行於世間而不壞世間法。」(CBETA, T15, no. 587, p. 68, a9-5) (註2) 《大寶積經》卷57:「假使經百劫 所作業不亡 因緣會遇時 果報還自受」 (CBETA, T11, no. 310, p. 335, b14-15) * 經驗分享,歡迎轉貼、引用,請註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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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