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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9 16:30:26瀏覽1189|回應0|推薦9 | |
我要懲罰或以凌虐加諸自身,並不純是懲處或發洩,內中包含的意義當不止於此,第一我並非以之為一具對抗意識的相對体,它當然不是敵對的個体,它就是我,甚至是更深沈底我。或者用較為貼切底說法:自我怨恨以隱晦地要求來自我懲治,還是說白了:出於潛意識地來催毀討伐那一直無法正視且恨惡底自我。這種懲治也非將之處於受縛無反抗力狀態並以之處於此狀態來受到皮肉折磨之難,或者再進一步來攻擊虐待它,而是出以半意識自覺狀態下進行自虐,是種以相互等同分裂底自我,用對等的方式來自虐,像是以左手打右手那樣的懲處自虐,也像是憤恨自己自摑耳光式的懲治。
當然使之處於無力掙脫的困縛狀態即是懲處和虐待,可是任何受懲者皆是受制於懲處者的威權之下,受著懲處意即絕對應是處於非自由意志的脅迫壓制,更且這類壓制脅迫是要處於無法以自力排除的狀態下,才構成受制懲處的必要條件,否則即無以構成懲罰。眼前我的情況,僅是種嘗試性的体驗,不,應說是体會 ── 嘗試去感受的那種壓制,而且只是種自為的適度底擬想壓制,我可能試著設想進入受磨難的狀態,但我並未能真正投入。情狀不在不說,不能進入情況更是由於意願上我並未捨棄,不捨棄自由意志,不去接受壓制脅迫,甚至更糟的是:不肯全心全意地地投入体驗那種磨難底情境。證据是:我不丟棄解除受難的方法與工具,我把鑰匙就留在垂手可得的手邊,這樣既不構成懲處要件:被動的強制的,更非處於無可反抗的境地。 所以最起碼的必要受制條件不存在,當然就不構成懲處,我還去體驗什麼?所以自始,我雖蓄意懲處自己,可並非有確切有意地讓自己墮於受懲罰狀態下,否則一待把己綑綁後,就應該將開啟手鐐腳拷的鑰匙扔棄掉,那樣至少才能感受到受制的情境。 所以我並非讓自己處於絕境,這樣做唯有的嚐試,只不過是試著嚐試那種被鐵鍊手烤腳鐐束縛的滋味,可又非真正地受縛,因為解除受搏的鑰匙就在垂手可得的左境。可是出此之外,自我懲處的意願確是強烈,對自我的恨惡,從來的不滿,對於它的厭惡甚至仇恨非得要藉此類發洩,甚至要以對己身攻擊,否則無以逐步体現對自我恨與憤。 心內隱隱底「仇我」縱非一直處於加劇階段,厭惡與自我之恨可不能自棄,從來就如此地淤積於心,而且廽避著体認或揭發,只隱隱覺著。從有意識起,從與人互動接觸始,我就得感受對自我的失望,恨不能不為我,我無從艷羨他人,僅只能對自己不滿,成長過程的失意與自我怨恨,等到自我意識覺醒意即逐步覺察其滿溢充塞。對自我的不滿與仇惡是不能諒解或排除的,隱忍是當然,懦弱與無能既是本質,對之底怨恨即隱匿與諱言。既無從排擠自我,也無從發泄,所有箭頭的都向著內在底自我,因之若能自我懲處或許是逐步体現的一重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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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