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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比較
2009/11/26 21:48:08瀏覽20275|回應0|推薦0

一、消滅時效,是請求權之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義務人對該請求權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的事實。即權利人於一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其請求權 即為消滅之法律事實,其特點如下:
1、消滅時效之期間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2、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算。
3、消滅時效以請求權為標的。
4、消滅時效所維持之秩序,乃反於原有秩 序之新秩序。
5、消滅時效須當事人援用,否則法院不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
6、消滅時效完成,其利益即得拋棄。
7、消滅時效並非限制權利長期存續,只因權利人經過限定期間不行使其權利,義務人即得拒絕權利人之請求,非為該權利存續期間屆滿而無權利。

二、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即法律對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時,權利歸於消滅。其特點如下:
1、除斥期間不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2、除斥期間起算點自其權利成立時起算。
3、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
4、除斥期間所維持之秩序,為繼續存在之原秩序。
5、除斥期間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
6、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
7、除斥期間在限制權利長期存續,權利人僅在限定期間內得主張其權利,超過限定期間,即為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則無權利。

實力演練:
1、除斥期間經過後,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A)失權效果(B)抗辯權(C)請求權消滅(D)不得起訴

2、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差異為:
(A)除斥期間適用於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於形成權
(B)當事人得約定縮短除斥期間,但不得約定縮短消滅時效
(C)除斥期間無中斷問題;消滅時效則可以中斷之
(D)除斥期間經過,權利不消滅;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參考解答:
1、(A) 即形成權消滅
2、(C)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消滅時效適用於形成權請求權;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時效完成,請求權不消滅非經當事人援用,即提出抗辯權,法院不得依職權作為裁判之依據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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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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