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提存的意義及種類
2009/11/27 02:18:39瀏覽18802|回應0|推薦2

在討論提存於法院的擔保品時,先簡單敘述什麼是提存。
提存,是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其提存處所為提存所,民法第327條:「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其隸屬於各地方法院。

一般而言,提存可分成兩種:
1、清償提存
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例如:某甲欲繳納租金予房東,但房東卻不知去向,此時為了避免構成債務不履行,某甲可以將租金提存於法院,表示已經清償。
2、擔保提存
債務人、債權人為了提供擔保,將其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一般最常見的擔保提存的情形,是當事人聲請而由法院裁判提供擔保者,例如: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者,均依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定或判決為之,將擔保物向提存所辦理提存等。依照法律的規定,擔保提存之擔保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券,以及有資產之人出具的保證書。

實力演練:
1、在符合提存之要件下,債務人將給付物向提存所提存後,其效力為何?
(A)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消滅
(B)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並不消滅,惟債權人構成受領遲延
(C)債務人得為時效完成之抗辯
(D)提存物立即歸屬國庫

參考答案:
1、(A)

( 心情隨筆雜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get&aid=353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