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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之定義及實例
2009/12/19 18:35:51瀏覽6154|回應0|推薦0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實例演練:
1、下列何者行政行為不屬[一般處分]?
(A)將雙向道之道路改成單行道
(B)對新道路之開放通車的剪綵
(C)警察對可疑違規之色情營業場所進行突擊檢查
(D)警察命違反集會遊行法的人群解散


2、下列何者不屬於對公物的一般處分?
(A)廢止既成道路之使用
(B)國道高速公路之開放使用
(C)古蹟之指定
(D)紅綠燈交通號誌

3、「一般處分」原則上如何發生效力?
(A)公告或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
(B)送達
(C)口頭通知各利害關係人
(D)一般處分無所謂發生效力時間

參考答案:
1、(C)
2、(D)
3、(A)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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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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