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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5 22:31:57瀏覽5113|回應0|推薦0 | |
(一)負擔行為:係指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即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之法律行為,當負擔行為做成後,當事人間並未立即發生具體權利義務之變動,又稱為債權行為。 (二)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乃以移轉,設定特定物權或無體財產權、債權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生效後,當事人間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將發生創設、變更、移轉或消滅之效果
1. 處分權有無之不同:在處分行為,行為人須於處分標的時有處分權,否則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在負擔行為,行為人就標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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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