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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2010/02/25 22:31:57瀏覽5036|回應0|推薦0

(一)負擔行為:係指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即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之法律行為,當負擔行為做成後,當事人間並未立即發生具體權利義務之變動,又稱為債權行為。

(二)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乃以移轉,設定特定物權或無體財產權、債權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生效後,當事人間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將發生創設、變更、移轉或消滅之效果


(三)二者之主要不同點在於:

1. 處分權有無之不同:在處分行為,行為人須於處分標的時有處分權,否則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在負擔行為,行為人就標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2. 內容之不同:處分行為,尤其物權行為須受「物權法定主義」之限制。而負擔行為原則上無此限制,只須不違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可。
3. 標的之特定不同:處分行為之標的須特定,即標的物特定主義。至負擔行為之標的不受此限制,只要可得確定即可。
4. 標的之不同:處分行為須就一個標的作成一個物權或準物權行為。而負擔行為可同時就一個標的,做成數個不同之負擔行為。
5. 有因性之不同:處分行為採無因性理論,即獨立有效之處分行為不因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撤銷而受影響。負擔行為因原因行為之不成立或有瑕疵而影響其效力。
6. 效力之不同:處分行為就同一標的作成數個處分行為時,其效力依作成時之優先次序定之。負擔行為則採平等原則,其效力均相同。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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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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