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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5 18:56:28瀏覽608|回應0|推薦0 | |
「未注意車前狀況怎麼會變成違規超車!」 女機車騎士與人發生擦撞受傷,警方對肇事雙方各開一張罰單,女騎士不服提出異議,法官認為警方引用法條錯誤,判女騎士免罰,並特別在判決書上註明「超車」定義,指正原處分機關疏失,縣警局交通隊認為員警有必要加強專業知識,以免鬧笑話。 曾姓女騎士今年6月間在屏東市民教路與林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警方到場後,曾女表示對方停在馬路上突然往右靠,她反應不及才撞上,林某向警方表示因為要停在路邊接聽手機,才靠向路邊,警方事後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對林某開了一張600元罰單,曾女也吃了一張1200元罰單。 曾女認為自己沒有錯,受了傷還要被罰款,十分不服氣,向法院聲明異議。 一審法官發現曾女被處分的理由是違規超車,顯然與全案事實不符,除裁定曾女免罰外,法官還罕見地在判決書中指正原處分機關的缺失,說明「超車」的定義,向交通警察上了一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課。 交通隊副隊長徐永隆昨天調閱該起車禍事故處理書面資料,員警認為曾女違規理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但罰單到了當事人手上,竟成為違規超車,顯然在第二道的審核過程出了問題,部分員警的專業素養不足,還需再教育,法院的判決書將留下備份當教材,以免又被打回票,影響警察執法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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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