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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
2011/07/17 21:45:54瀏覽1336|回應0|推薦0
指相同事實應為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程法第6條)。人民在法街上一律平等(憲法之基本原則)。不法的行為不得主張平等原則。

(一) 合理的差別待遇的
1. 具體要件
(1) 事實狀態
(2) 實質平等
(3) 事項本質
(4) 社會通念

2. 大法官解釋
(1) 第481號: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禁止法律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範。
(2) 第485號: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3) 第618號: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經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台灣地區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台灣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4) 第626號: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資格,其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與憲法第7條規定並無牴觸。


(二) 衍生原則
1. 禁止恣意原則
行政機關之行為、運作,須有法之根據,因此禁止行政機關之行為欠缺合理充分之實質理由,且禁止任何客觀上違法基本精神及事質本質之行為。
2.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1) 意義:行政機關於做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的事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而為處理,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而構成違法。
(2) 適用前提:
i 要先有行政慣例(行政先例)之存在。
ii 行政先例本身必須合法。
iii 必須行政機關就該案享有決定餘地
(3) 作用:行政機關所訂定行政規則(裁量性、解釋性、作業性)間接影響影響人民的權益,組織性行政規則除外。此時,若無合理之基礎而作異於以前相同案件之處理,即有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及平等原則而被認定違法之可能。

(三)合理的差別待遇
1、事實狀態確有不利之因素存在:例如原住民在就學、就業上亦有基於文化因素之不利差異存在。
2、為了追求實質平等之正當目的:例如為實質保障婦女之工作權,而立法禁止或重懲業界之「結婚退職」或「懷孕退職」條款。
3、事項之本質有必要予以差別:例如參政權之行使因需有成熟之判斷能力,故設年齡限制。
4、差別待遇方式、程度,須為社會通念所容許。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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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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