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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3/02/22 20:41:05瀏覽949|回應0|推薦1
行政院會今(民國102年2月21日)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江院長表示,本案主要目的是為加強對家庭暴力防治的努力,而保障人民身心的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職責,該法自87年公布施行以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逐年成長(近5年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每年約成長10%),有人會解讀為家庭暴力現象越來越普及,但是從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也正是我們積極的宣導,所以家暴是可以通報的,而且應該要正面予以解決,公權力過去低度介入,現在採通報制度算是高度關注,民眾已逐漸接受法入家門的觀念,以往潛在的家庭暴力事件就逐漸浮出檯面,這也是民眾感覺每年不斷成長的原因。

江院長說,本次修法係為因應日漸多元的案件類型、強化防治家庭暴力代間擴散,並增訂適用對象、保護措施及機關權責等,期能在法治更周延的情況下,讓家庭暴力案件大量減少,江院長並指示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及早完成修法以保障家庭安全。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擴充「跟蹤」內涵,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實務狀況與需求。(修正條文第2條)

二、新增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以釐明各機關權責,積極推動各項業務。(修正條文第4條)

三、配合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增修相關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第19條、第20條)

四、新增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將其納入核發保護令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並放寛延長聲請之次數限制;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第16條、第20條)

六、新增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與隔離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七、增訂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違反之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之1、第61條之1)

八、增訂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主管機關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障當事人之隱私。(修正條文第58條)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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