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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告訴、告發、公訴
2010/01/31 03:40:49瀏覽7954|回應0|推薦0

以下法條均是刑事訴訴法哦!

「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0 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如:
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 241 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公訴」則是指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如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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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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