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之意義:
為了滿足生活,一般人須具有社會上正當的利益,權利便是為使特定人能享受合理的利益,由法律賦予特定權利人的法律手段,或方法。
一方有權利、通常另一方即有義務,這是一對立的概念。義務乃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違反此項拘束應受法律的制裁,義務的內容可能是積極的作為(如提出一定金額的給付),也能是消極的不作為(如容忍他人通行自己的土地)。
權利的實現通常藉由義務人充分合作與自願履行而達成,如未獲滿足時,得以國家權力分別依訴訟或非訟(如強制執行)強制促其實現。
權利之分類
權利依其標準,可區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兩大類。
1、財產權:
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通常可與權利主體之人格或地位分離,原則上人格權及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可歸類為財產權。財產權的所謂「財產利益」,不一定具有經濟價值,具有精神、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錄影帶、論文稿件等,也得為財產權的標的。財產權一般又分如下四種︰
(1)債權 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稱為債權。如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租金;買主得請求賣主交付買賣物。
(2)物權 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稱為物權。其內容通常包括使用收益處分權等權能,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其他法律規定者如︰動產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等。
(3)準物權 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4)無體財產權 以人類精神的產物為標的之權利,稱為無體財產權(Immaterialguterrechet),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雖為精神上的創造物,但在性質上不屬於人格權而為財產權的一種,學者或稱為智慧財產權。
2、非財產權:
非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非財產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分權。非財產權與權利主體密切不可分,因此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縱然加以拋棄或讓與,其拋棄或讓與無效。
(1)人格權 存在於權利主體自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人格權。人格權為綜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民法第一九四、一九五條)、姓名、(民法第一八、一九條)等。
(2)身分權 存在於兩個權利主體之間,基於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之權利,稱為身分權,主要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生之親權(如民法第一○八四條保護及教養權)、因婚姻關係而發生之同居請求權(民法第一○○一條)、或對未成年人之監護權(民法第一○九七條)。
3、另有兼具財產權及身分權雙重性質者、如社員權(公司股東)就社員表決權而言有身分權性質,就賸餘財產分配則有財產權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