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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行為之意義及種類
2009/11/25 23:15:55瀏覽42596|回應0|推薦1

法律行為區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等。其中的「單獨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關係,因此又稱為「一方行為」;換句話說,不論有無相對人,無須得到相對人或其他人之同意。

單獨行為可區分成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及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1、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即無須向相對人表示,得成立單獨行為。如撤銷意思的表示(§88)、無權處分之承認(§144)、選擇權之行使(§208)、拋棄繼承、債權拋棄、動產所有權之拋棄等。
2、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之單獨之行為。如遺囑、物權拋棄。

實力演練題
1、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A)締結贈與契約(B)決議變更章程(C)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D)修繕租賃標的物【97初等 (A)】

2、債務之免除為 (A)單獨行為(B)契約行為(C)共同行為(D)物權行為【(A)】

3、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A設立社團之行為、B撤銷權之行使、C贈與、D動產所有權之拋棄、E債務免除、F遺囑行為 (A)ABDEF(B)BCDEF(C)BCDE(D)BDEF 【(D)】

參考法條: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民法第208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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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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