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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之意義及實例
2009/10/21 22:22:29瀏覽910|回應0|推薦2

意義: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實例一:
甲朝著乙舉槍射擊,欲置乙於死地,即是。

實例二:
甲嫉妒乙有漂亮之古董花瓶,趁乙不在時,把花瓶打破,則甲之行為即屬於直接故意。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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