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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給付之說明與在民訴中法條之應用
2009/04/08 10:31:01瀏覽7943|回應0|推薦0

對待給付(counter prestation)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當事人約定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對待給付例子
例一:
對待給付,就是一瓶烏龍茶20元,我把一瓶烏龍茶交給你了,
你要「對待」「給付」給我20元。

例二:
甲與乙簽訂合約,明訂甲付3萬元向乙買特定光陽迪爵125cc一部,
而該機車經過鑑價後,實際價格應為5萬元,則
乙應「給付」光陽迪爵125cc一部給甲,
甲應「對待給付」3萬元給乙。

延伸應用民條:民事訴訟法第77-3條
I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II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說明:
再就例二中說明。若機車在運送過程中,該等定機車毀損要再給付同樣條件的車輛時,
甲、乙間爭執的「訴訟標的價額」應訂為5萬元,
由於涉及訴訟裁判費用之預納及可能的假扣押擔保金額問題,
加上訴訟標的價額不可隨意變更(在訴訟程序上稱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恆定原則」)
簡言之,即在「訴訟標的價額」5萬元恆定的前提下,
乙應給付5萬元給甲,當然乙還是得對待給付3萬元給甲,
雙方都不得主張因為乙的對待給付為3萬元,
就將訴訟標的價額扣減後改為2萬元。

民事訴訟法第77-3條第二項的意思為:
當原告請求法院確定自己應對待給付的數額時,
若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的標的有好幾項,且原告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時,
法院在核定訴訟標地價額時,會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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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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