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集‧‧‧
自公司3/26接到王金華向勞委會申訴案的公文,提訴公司八年多來積欠應給他的超時加班費案;一直到4/1開協調庭前,整個管理部的工作重點都傾注在這上面。
由於王員年資資深,牽涉八年多前的相關資料闕如,書面資料不易搜集;且人事已非,人證方面僅存年資近九年的前課長老葉(葉員幾年前已被降調為專員)。
但顧慮老葉與王員交情匪淺,還一度懷疑王員提告所附資料─員工上班卡(屬人事掌管),疑是由老葉提供的;所以在沙盤演練作業,一直未讓老葉參與。
公司參與協調庭人選方面,現任課長Lion以他才接課長沒多久一度推脫,讓協理很感冒“一個沒擔當的主管”;真是前有狼後怕虎的考慮下,最後大致底定。由協理帶隊,前後任課長Lion、老葉及我一位警衛代表。
其實在整個準備期間,還有一位靈魂人物─陳台生,一直在背後協助運作。
除了辦公室的檯面作業,二廠警衛室寅然成為專案討論會議室;我祇要一下夜班,就會到他那裡會合,協理通常也會到那裡,將準備進度提出討論,大伙兒(就我們三人)集思廣益,提出個人的看法和意見。(上集有提到─協理對陳台生相當倚重,有任何問題都會第一個電話與他連繫)
4/1下午,我提早了15分鐘到板橋市勞工調解委員會,一進去就看到王金華一人坐在沙發上。
簡單寒暄後,我忍不住低問了一聲:『我沒想到你會走這步棋!?』(之前他曾以手機向我詢問公司負責人及人事表格方面的事情,我還天真的以為─他大概是因覓職的需要;結果‧‧)
「沒辦法呀!公司欺人太甚了,我本來要提告98年年假代金的問題咧。」他一付被人欺負的委屈狀。
『提告事項沒有這一項ㄚ!?』我仍是一派天真的直覺回應。
他卻詭異地四兩撥千斤的盤算:「那太小條了吧!?八年多的超時加班費案,若告成的話,少說有5,60萬耶!」
唉,遇上窮途末路的人,通常他的偏執想法,比較癡人說夢、異想天開呗。
協理等人陸續到達,負責仲裁的謝委員也隨後進入。
協議庭開始,由謝委員開場白說明本庭事由後,首先先由提告人王金華自述:
1.公司資遣未提前予以告知,讓他沒有一點心理準備;臨時于12/28晚上通知他最後一天上班,12/30 到公司辦離職手續。
2.我自90年8月到任,就擔任固定的夜班勤務迄今,每個月工作260H,與勞基法規定的176H比較,嚴重超時;而期間,公司未給任何加班費。
3.公司苛刻剝削我的98年年假14天,資遣費的項目未列該項代金補償。
4.還有一點,公司在招募時強調,每年會依工作積效予以檢討調(加)薪;可是我的薪資已 N年沒加過。
(哇靠!這小子真寡廉鮮恥,還想大小通吃不成!?加薪?他的底薪比我們這些資淺的還高好嗎?夜班工作輕鬆,入夜後就可躺平睡覺;隔天一整個大白天,精神充沛地可再兼做另一份差事,足足有餘。真是佔了便宜還賣乖哩)
再接由協理提辯:
1.庭上,這裡有去(98)年10-12月份的警衛排班表,其中經過多次更改,就是因為王先生本人無法接受日班勤務而改的;與他自述所言“公司資遣未提前予以告知”不符。
2.本公司日夜值勤時間本就既定的,在王先生到任前就向其說明所有夜班勤務規則,當然包括值勤時間和每月薪資;若對工作時間或薪資有不滿,還會悶聲不響地達八年多之久?而且按勞基法規定,他在去(98)年12/30簽署資遣同意書後,就表示與這家公司無任何關係了;若有異議,也應該在簽署前提出。
3.有關他的98年年假14天代金補償部分,並未明列本次告訴事項內,所以手上並未準備相關資料佐證;而且本人也非人事承辦人員,恕無法當場答覆。
4.至於王先生所提公司承諾每年加薪部分,實在是天下一大笑話;不要說敝公司是一中小型企業,我想就連台積電等三大企業龍頭,都無法保證員工可以每年加薪。這一點還請王先生幫忙呂某推介一下,那裏有那麼好的公司!?
(協理被他不按牌理出牌的技倆,氣得說話語氣越來越大‧‧‧)
課長補充說明:
有關98年年假部分,依規定係於99年起員工才能開始享有;且資遣費裡有含一項預告薪資。這些都是依據勞基法規定執行的,所以公司並未苛刻剝削你一絲一毫的個人權益。
再來就是我的證人說詞:
我和王先生曾二度共事,同事情誼也不在話下,我祇就日夜班警衛工作現況作一平實說明;若說明不實部分,歡迎王先生隨時可提出反駁。
日夜班警衛工作的差異性(略,在上集裡已有詳述,就不再贅言)
長期擔任日班勤務一年多,工作辛苦還可忍受,偶而稍出一點差錯,就遭老闆責斥,也給協理和課長添麻煩;為此已不祇一次向課長要辭職申請單請辭。
經同事多次的勸說,在工作分擔與公平班務的原則考量下,才提出調班的提議;我想這也是造成王先生反彈的主因。
最後由謝委員作仲裁:
1.依勞基法第X條第X款規定“保全警衛工作係屬監視安全勤務,得依各場所排定之時間值勤,並無加班費或夜點津貼相關補貼(邊說邊將相關法條指給王過目確認);而且公司方面也依規定發給資遣費,所以本項提案免議,王先生是否有異議?(謝委員面向王詢問,但見王無奈地點頭同意)
2.至於98年年假14天代金補償部分,(謝委員面對協理)公司應該核算給王先生!
(這下換協理傻眼,就看他又拿著資遣費通知單攤給謝委員,想要再抗辯‧‧;卻被謝委員給推回去)
向協理說:「這樣子好了,你馬上打電話請你們公司的人事小姐核算一下,看須補償王先生多少錢!?」
(從現場謝委員的動作,可以洞悉他的仲裁方向─兩面討好:大條的超時加班費部分,都判給資方勝訴了;小條的年假代金補償部分,就當給勞方一點甜頭囉。不然勞方提告,若沒得到一些好處,事情可是會沒完沒了的。能夠即時將案件結案,應該也算是仲裁員的工作績效吧!)
結算結果,扣除年度差額,應再補償8.3天的年假代金,計6,648元;經謝委員得到勞資雙方的認可同意,並作成紀錄,雙方簽名定案。
之後,王金華還向協理嗆了一句:「我若自己到公司呈情,而不向勞委會提告,我看根本拿不到這筆補償金吧!?」
協理也不是省油的燈:「這次讓你佔個便宜,不過你給我小心一點,之前你盜賣公司回收紙箱的事,我手上還握有人證,你要再放肆的話,也別怪我不顧江湖道義了!」
(唉,職場的人情義理,也消失在這一來一往的互嗆聲了)
這6千多元的支出額度,屬協理的核給權限,祇須回公司向老闆提報本案的最後處置方式;還好老闆沒就這事再追究,也讓協理鬆了一口氣。
回公司後,有些知情的同事大都吒舌搖頭“王先生的人格,大概就祇值這6千多元”
﹝失德錢,失德花﹞感慨人生、人生感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