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詛咒與報應
2022/05/12 12:48:32瀏覽2813|回應18|推薦107

今年父親忌日,手足聚會閒聊家族種種往事。談及,父親約在60年前為了住家擴建,而跟同宗鄰居買了約十坪建地。當初鄉下無產權觀念,沒有到地政事務所變更,僅憑口頭之約成交。

三十多年前,鄰居興建房子,竟然擴建至老家屋旁,聲張土地本來就是他們的。父親吃了悶虧,雖不滿卻也無可奈何。當時人正在國外服務,同時期恰也聽聞當地華僑友人講述他們宗族因侵占財產引發的悲劇,至今印象深刻。

友人宗族在印尼當地從事木材貿易、家具業,是當地著名企業家族。後來,有不肖宗族A欺詐併吞另一宗族B家產。導致B傾家蕩產妻離子散,B有天對A憤怒詛咒道:欺人太甚,你終將絕子絕孫、不得好死!!!B說完服毒自殺身亡。

說也奇怪,往後十來年,A如詛咒般,眼睜睜看著幾個兒子及孫子們陸陸續續死於重病或意外,最後妻子也撒手西歸。此時邁入古稀之年的A,也因中風臥床不起,同宗們不屑A的為人,早與A斷絕往來,此時他也僅能靠家居幫工照顧起居。有天,住宅傳來惡臭,被人發現時,A已氣絕多日,幫工去向不明。

老家土地被侵,我們只當一個教訓,毫無怨恨,不會口出惡言,更不可能有詛咒,與該同宗後人仍保持友好。當然,與A事件相較,老家土地被侵,實在微不足道。我堅信,做人宜善良厚道。心術若不正,日子何以安好!?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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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wangrs&aid=17415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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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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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21:49

土地買賣契約(債權契約)是僅須雙方口頭(要約、承諾)合意就成立生效的諾成契約,實務上有簽訂所謂賣渡(私契)的習慣,該書面是做為日後爭執時的證據使用,至於日後移轉登記的書面是屬於物權契約(公契,按地政機關的制式,是移轉登記使用的),合先敘明。

買賣既僅口頭約定而欠缺書面,一旦爭執就會發生問題,法院認定有無該「合意」,必須要有證據,按舉證責任法則分配由誰舉證,拉丁法諺有「舉證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可見證據是官司勝負的重要關鍵之一,所謂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的東西,有人證,如甲曾聽聞有買賣這回事,有物證,如實務上用的書面,其他林林總總,不勝枚舉,一般以人證與物證來分類,又物證強於人證,因為人容易有「不安定」的問題,因此拉丁法諺就說「人證是最壞的證據」。

就舉證活動來說,有直接證據(一刀斃命),如書面,有間接證據,經由推理作用得出與直接證據相同的效果,如格主說,既對興建房子沒有異議,可能訂有買賣契約,我說可能,即不是唯一,例如「使用借貸」或「租賃」均有在他人土地搭建房子的可能權力,所以還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排除不是「使用借貸」,排除租賃比較好處理,由於沒有租金的約定即難成立租賃契約。

如果沒辦法舉證讓法官相信有「買賣契約」,那麼對方可能行使民法第767條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該已登記的物上請求權,按大法官解釋是沒有消滅時效適用(釋字107、164),當然還有你們可能主張的地上權取得時效……等等,個人不成熟的看法僅是提供基本概念,格主或許可以有些基本概念後再上網搜尋更貼近、正確的可能方向,或以該基礎概念諮詢法律專家,可能是比較周延的方向。

如果能夠雙方各退一步,例如再給予合宜的一些補償換取對方同意辦理產權登記,相信是最好的結局,一則宗族情誼得以保存,二則避免經年累月的訟累。

也認為法官也是人而不是神,既是人即有脆弱,即有不完善。

由於平板字小,眼睛要休息一下,想到再補充。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4 10:01 回覆:

阿丙兄的舉例解說很清楚詳盡,在下已有更清楚的概念,

目前與宗親這代都是童伴,大家相安無事,有機會再與他們商討解決。

真的很感謝與感動也很不好意思,請務必好好休息啊。謝謝


龍公主 十一月八日, 歌劇卡門的演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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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21:12

善惡終有報

不報

有時是 時候未到

最近我舊屋漏水

被鄰居吃了悶虧

我想 我就不去跟他 們計較了

一切 上天自有眼

我不須去詛咒任何人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4 09:45 回覆:

謝謝龍公主家居經驗分享~

千金難買好鄰居,能相安無事最好,若是花些金錢能解決的事都好辦。

當然若對方太過分,仍需據理以爭,依法辦事。

良善的龍公主一生順遂,是個有福報的人,老天畢竟是有眼的。


新天新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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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3:20
我好奇10坪建地當年約價值多少? 現值多少?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3 13:38 回覆:

所謂價值並非以金錢為唯一的衡量標準,

應該還包括信任,或許信任在現今社會已沒有那麼有價值了。

說真的,我也不清楚價格差多少---。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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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1:28
不動產必須經由移轉登記的相關程序始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口頭約定「買賣」是債權契約(要有證人或其他佐證),買賣債權契約所派生的物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會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時效(精確來說,該債權性質【請求移轉物權登記】的請求權會因消滅時效的規定而受到永久的抗辯,而原來債權契約之「本體【尊】」自始至終僅是受創而未死亡,因為我國民法現制採請求權永久抗辯而不是債權消滅的立法例。)

由於買賣債權契約的本體(尊)仍存在(要有其他可能相關的人、物證據支撐確有口頭約定的買賣契約),因此買方占有該土地係屬「有權占有【權源是買賣契約】」,既是有權占有即可使用、收益……,至於無法取得該產權是因所謂的請求權時效消滅,與此所謂的「有權占有」是因買賣契約的債權(本體)仍存在,兩者的概念是應該分開看待,另按繼承法理,日後的相關繼承人也是有權占有(即繼承被繼承人的買賣契約及合意交付的有權占有)

由於旭日初昇格主曾經教我如何引用網路連結,獲益良多,又不管是對於阿丙0.6的病情或其他的關注,也都點滴在心頭,因此盡其所能的野人獻曝或拋磚引玉,至於阿丙0.6不是法學專家,僅是略知皮毛的門外漢而已,且可能會有誤解,因此仍然請與專家研議,或如格主的寬容人生態度,所謂:「萬年土地,無百年主。」再賺比較快,也說不定,古人說:「訟則凶」,台灣俗語:「告地了地,告田了田。」說明了所謂司法一事,因事在人為,而存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就如同月亮的陰晴圓缺,「人文學門」見仁見智則為眾所周知。 最後以「是非求之於心,毀譽聽之於人,得失憑之於天。」與前輩共同勉勵。

敬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如最下端。 裁判字號: 85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B0000001&FLNO=348&ty=J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3 14:30 回覆:

阿丙兄如此義氣相挺,告知此土地糾紛相關法律,萬分感謝!!!

法律術語,對我有些艱澀,先約略看了兩遍的心得如下:

雖時隔久遠(約60年),當初買賣雙方皆已作古,但只要

1.土地還在,2.有證人,就可能保有已購買之土地。

我這樣解讀正確否?另外,證人是必要條件嗎?

老家所購買土地,部分已經擴建屋子,我們跟當事者下代,提過購地此事。

他們也知道,所以他們也不敢強索回去。

或者說,既然在他們原持有的土地蓋房子,這應該也有力的證據。

若非已有購買土地之事實,為何會讓我們蓋房子,而完全無異議?

請問阿丙兄,不知我的解讀正確與否?謝謝您了!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3 14:39 回覆:

再次詳閱,已有心得,

再三感謝阿丙兄提供如此珍貴的資訊(料)!!!


知風草聯合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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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0:25

萬事萬物皆有定數,該是你的自然會得到,不該是你的拿了等於白拿,還會帶來災難。

從小就聽老一輩的公公婆婆說很多這類故事,例如有人拿了不該拿的錢財,因此生病,都醫不好,直到錢花光了,病卻自然痊癒了。這例子算是小懲罰,重著家破人亡。

俗話說: "命裏有時終須有,命裏無時莫強求"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3 10:36 回覆:

謝謝知風草,好久不見~

所言甚是,所舉例子也屢見不鮮。

同宗不僅跟家父有土地糾紛,跟伯父亦有此糾紛。

但因口說無憑,也都認了,但其行徑也引起鄉親們議論看不起。

其孫子輩也有二兄弟相殘後,燃煤自殺--,唉,這事本不想提的,

也真的很同情這樣不幸的憾事!!!


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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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09:36

說毫無怨恨,不太可能,該學得教訓,口說無憑,

親兄弟明算帳,古有明訓,情理法順序,本是大錯,

咒人無用,怨己無益,依法辦事,維護自家權利,應當。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3 10:21 回覆:

這麼久了還有怨恨,

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

當然,父親最初也有所不滿,但也認知到口說無憑,

久了也就釋然了。


和煦秋陽(奇妙的事 , 菊花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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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21:38

做人要善良厚道    很對!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3 10:16 回覆:

謝謝秋陽~

這個時代心存善念,能做到不害人者,就是良善之輩了。

然,善良並非無原則之濫好人--。


玉米蘋果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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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7:51

      完全贊同。

旭日初昇(hwangrs) 於 2022-05-13 10:12 回覆:

謝謝玉米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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