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查經(7-1):『論誡(命)、罪、惡、愆、(刑)罰、義、贖』2008.8.7
以上這七個字,由於華文與希伯來文的意義不同,過去信徒常拿對華文的通俗認知,來理解《聖經》中這七個字的宗教意義,以致無法盡得真理的精髓,甚至失了信仰的原味,因此個人認為有必要對這七個字稍作釐清。
壹‧『誡』與『罰』的關係
『誡命』的原意即『不容挑戰的諭旨、諭令』,其雖是法律名詞,但通常只使用在宗教上。這個字強調的是,該道諭旨、諭令之所以權威,乃是因來源出處是上帝本身所親自頒布。故凡上帝所吩咐要人絕對遵行的命令或規矩,是謂『誡命』,其地位遠比天地還要重要,真個是『天地猶可廢,誡命不可棄』【太五18】。
一般『誡命』僅以極簡潔的語氣作為“大綱總則”,爾後還會陸續制訂繁複的規條作為“施行細則”,以便能具體踐履『誡命』的高度要求,這類“施行細則”也必須是上帝頒布的,而不是出於“人的吩咐”。以『摩西律法』為例,除簡單扼要的『誡命』共十條外,還加上了洋洋灑灑長篇大論的五百多條『律例、典章』,這些『律例、典章』正是為了實踐『誡命』而頒布的。『十誡』是大綱、『律例、典章』是細則,一經一緯交織架構出完備的『摩西律法』來,其涵蓋了上帝對以色列民族在『宗教儀典、社會秩序、道德倫常、經濟制度』各層面的絕對權威要求。
『誡命』的頒布,通常會以『(契)約』的方式進行,故內中載明立約者『當盡的義務、守約時可享的權利福祉(恩寵)、違約時需受的懲戒咒詛(刑罰)』,請參考【申廿七9~10、廿八全章】。大家可以看到,完整的『約書』中,詳載了順服聽話者將從上帝處獲得『恩寵----應許中的福氣』為賞賜,諸如『健康、長壽、官祿、平安、亨通、興盛、富庶、智慧、能力、戰勝----』等,以及悖逆違約者將從上帝處遭致『咒詛----應許中的災殃』為報應,諸如『疾病、疫癘、天災、戰禍、貧乏、衰亡、荒廢、饑饉、----』等。『蒙賜福』與『受咒詛』都發自上帝的應許,卻因人守約的正反態度報應兩極。《聖經》中的『咒詛』,和一般民間信仰所謂的『咒術、詛咒』完全不同。
關於『報應』,還真叫人洩氣,因常看到那應『蒙賜福』的人,好像活得不怎麼舒坦!而偏偏那該『受咒詛』的人,好像活得不怎麼差!《聖經》開導我們這些心懷不平的人說,不要質疑上帝的公正公平,因為還有永恆來世,那今生該獲未獲功賞的好人、該罰未罰災殃的惡人,來世將加倍奉贈或報應!讀一下《詩篇》第卅七篇及七十三篇讓自己平衡一下吧!
『誡(律法)』與『罰(咒詛)』的關係密不可分,可以說『罰』源起於『誡』,有了『誡』才有『罰』,沒了『誡』就沒有『罰』,保羅在《羅馬書》中談得很精闢,請讀【羅二12、四15】。
6000年前,上帝首度向人類始祖下道諭旨,在上帝與人的首份口頭『(契)約』中,人當盡的義務是『不可吃善惡樹的果子』,人守約時可享的權利福祉是『作全地的管理者、不必勞動坐享其成』,反之違約時需受的刑罰咒詛是『必死、失去永生、喪失全地管理者的崇高地位、被逐出樂園且要終生勞苦才得糊口、女人要經歷產痛』【創一26、二16~17、三16~19、23】。雖然此時『誡命』只有1條,只要不嘴饞就成全,看來不難守嘛!但始祖依舊把持不住,把永生與王位都給一併輸掉了。
3500年前,上帝再度揀選一族與之訂立條文式的『(契)約』,這回『誡命』擴增為10條,連同『律例、典章』超過500多條,想當然爾,連1條易守的都守不住了,遑論這艱難的數百條,因此與上帝立約的以色列民族,按『約書』所列的『咒詛』,被罰當離鄉背井的亡國奴。
2000年前,上帝又再次與人訂新的『(契)約』,這回立約對象擴充至『世上萬族』,『誡命』則濃縮成2條『全心全性全意愛上帝』及『愛人如己』。又或者說,『新約』的2條『誡命』耶穌進一步詮釋為『認識祢是獨一真神,並認識祢所差來的耶穌基督』【約十七3】,與『彼此相愛』【約十三34】,這兩條耶穌臨上十字架前的囑咐,可能較為實際可行些,而守約者可享的權利福祉是『信的人洗淨罪愆獲聖霝內住』,即贏回始祖失去的永生與王位,至於違約時需受的刑罰咒詛則是『不信的人必被定罪』【可十六16】,意思是這份『新約』的『恩寵』與『刑罰』是由『信或不信』作兩極報應,這點與『舊約』端看『行或不行』來斷定生死大大不同。『只要不離道叛教就不會因行為被控告定罪受咒詛』乃是『新約』得救的穩固磐石,這點非常重要,你有沒有真自由,就端看你懂不懂這道理,後文再詳述。
貳‧『罪、惡、愆』三者有何差別呢?
我們可以概括地說,上帝所吩咐祂子民當恪守的『誡命、律例、典章』叫『律法』,而世上君王及代議士所制定的約束百姓之條文則叫『法律』,以區別其法源出處。何謂『罪』呢?從希伯來文意與希臘文意而言,即『未中目標』,也就是『偏離正道』的意思,若再加上『立約』的這層因素後,『罪』直接了當地說,就是『背約』之意。
當人宣誓效忠上帝時,就是與上帝立約,其義務就是遵循『上帝律法』;當人宣誓效忠國家時,就是與國家立約,其本份就是恪守『國家法律』;一旦上帝子民違背『上帝律法』,或國民違背『國家法律』時,兩者都叫『犯罪』。但要特別說明的是,新約的『律法誡命』是檢視『信或不信』而非『行或不行』,因此就算行為偏差也不叫『犯罪』。
在新約教會中,在真理信仰內,在霝魂層面上,信徒會墮落成『罪人』,只有兩個可能:一是『離教叛道不信了』,二是『說話褻瀆了聖霝』,只有這兩項才會導致新約信徒被定罪咒詛。所以,你大可在教會外,指責違背國家法令的世人是罪人,那怕犯的是『走路不靠邊』這種交通小法,你都可以指著他鼻子罵他是罪人。但請不要在教會內指控行為失當的人或自己是罪人,即便是在道德上有重大過犯的弟兄,也不可輕率罵他是『罪人』,以免污衊了為他獻在十架祭壇上的贖罪羔羊。
有別於『罪』這個字,『惡』指的是『壞的、令人討厭的、使人受損害的、叫人感到痛苦不悅的』,所以信徒不會犯罪但會作惡事,所以罵作錯事的信徒是『惡人』吧!
至於『愆』這個字,也是指干犯了『上帝律法』,但『罪』是明知還故意背約,而『愆』是誤犯誤觸誡律,有心是『罪』,無意是『愆』,『罪』得照約書所定承受咒詛,『愆』則可輕判“易科罰金”抵過,見【利五15】。
對始祖而言,『犯罪』就是違背了那絕無僅有的1條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