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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竟然要對“代理孕母”立法
2023/12/06 18:26:03瀏覽170|回應0|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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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裡面的鏡頭,是一整排充滿組織液的玻璃試管,連接的是滿滿的管子。
在那個鏡頭中,試管裡面是一個個活的“生物”。
是科學說的,說那是基於優選基因,在同樣培育條件下做的“生產事業”,所以“培養”出來的新生物,是一個樣兒的“多胞胎”!

但是“代理孕母”?
這牽涉到的人道,遺傳,和醫學問題還就不只是一個,而是一籮筐,這還沒說到社會的傳統價值,但是咱們竟然打算當著“選前利多”,來讓這樣的行為立法?
性平法說的至少是當事的個人,單親法,說的則是面對已經發生的現實,而同婚法則自我號稱是為了讓世界知道我們。
但是“代理孕母”卻是咱們今天掌握立法權限的爺奶,打算和老天爺奪權,將“人性”和特定的“下一代”命運給預做定奪!

如果法律說的是“允許”,那麼接下來的也就必然成就為“事業”,因為這才是隱藏的“動力”。
那麼對這個“事業”如果沒有做明確的規範,那就是法律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是立法的濫用權限而預知迫害,是無視“現實”與“下一代”的濫行。
這種行為與“今天的種族消滅戰爭”,在人道和人權的角度來說,並沒有什麼差別,而更是同樣的“事不關己”!

既然說的是立法,當然就要周詳,這是隨便想想,就能有一籮筐列隊的問題:
既然有單親法在前,那麼未婚的女性可不可以“從業”?
是不是要先做優生學的健康檢查,取得“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與分級是不是要定義規範?
法律是否應該介入“基本工資”?
法律是否應該介入“保護”機制?
在優生學的定義下,孕母如果有哺乳條件,法律如何界定“交付時間”?
“質量”又能如何定義?
而質量?
如果孩子在斷奶交付之後,發現有先天異常,這筆賬是算誰的?
法律沒有權力要求非蓄意的,本身“無可抗力”的孕母來承擔“先天異常”的責任,但是法律同樣的不能以條款文字來勒令“委托方”去完全承受!

說孕母的權益,那就從受精卵著床開始說起:
如果大夫確認了受精卵著床,之後兩個月內沒了下文,這筆賬算誰的?
三個月流產,這筆賬又算誰的?
孕母可不可以有“正職”?那麼在工作中因為任何原因而傷到了胎兒,算誰的?
孕母既然是“職業”而不是期待“作為人母”,那麼優生學和產前的一切,這個成本計算誰擔當?
請記得,利潤是來自於成本和價格之間的相對變動,那麼誰來監督?

這就有了另外的一個問題:“違約,棄權”。
說簽約,顯然就是憲法上“夫妻”兩個字的無定義範圍,但是有錢的有思想,等著六個月的超音波看過,上面的老奶奶有指示了:“棄權重來,咱們違約給錢就是了”。
那麼這個違約後面所產生的,從代孕成為單親的“一輩子”問題,請問法律條款是要怎麼規範和保障?

還有一個問題:
“既然身為人母”,法律憑什麼以一堆文字就可以拒絕“人母”的天性?判定“天人永隔”那樣的母子關係?
而如果是認為一旦成為了“生產機器”,就不再具有“人性”的權益可言,請問有那位立法爺奶膽敢說這句話來?
那麼相對的,如果考慮了“人母”的權益,“委託方的權益”又如何保障?

而最後,則是個荒唐的問題:
一旦孩子知道自己的和親代之間有矛盾時,這個孩子的人格和追尋親代的保障是什麼?
誰來切斷這個孩子對於追尋“生母”的慾望和“權力”?
就憑“法律”的無邊威力嗎?

其實問題想到這裡時,還就想到了滿腦袋3X之下的黃金字眼:
既然AV都能上悠遊卡了,也就可以問一問:
“處女”能不能藉由立法提高待遇了?
就“代理孕母”而言,這個問題難道不是“質量”的最高檔次?因為這個問題,連優生醫學都矚目過的!
或許吧,這是“事業老闆”和“客戶”之間的協議啦,但總也該給“當事人”一點法律上的依峙吧!

也就不知道今天的社會價值究竟是什麼了?所以大聲“種族滅絕”的人,一樣有人鼓掌!那麼要說“有錢大家賺”,那些急著賺這個“事業”錢的人在前面大聲,自然就會有手握權力的人在後面相擁,就是這麼回事吧!

其實再想想,不都是些坐辦公桌,不會生孩子的腦袋在想這事兒!
想到這裡,也就只有兩個字給自己:
“荒唐”!

而說荒唐?
更荒唐而黑暗的問題則是這個:
既然“委託代工”是立法之下的,是法律條文所許可的交易,那麼“成品”是否可以交易,如果代工可以,成品卻不可以,法律的原則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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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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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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