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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五百塊錢選一個里長幹(八)用筆帶著豐沛情感,緊抓民眾的心裡所要
2011/10/30 20:59:34瀏覽1190|回應0|推薦1

五千五百塊錢選一個里長幹()

用筆帶著豐沛情感,緊緊抓住民眾的心裡所要

我的文宣戰比其餘七人,經檢討及比較,我不只是在用筆上,帶著豐沛的情感,而且,我還緊緊抓住民眾的心裡所想要的,並且裡面蘊含攻防,但是,又不能於人一種攻擊他人的感覺,偶一看之,只是讓人浮光掠影的感覺在替人民吐了一口怨氣而已。

在軍中我們政戰工作中,有一個任務編組,叫口筆隊伍,目的不外是透過這個任務編組,網羅單位內能言善寫的同仁,為單位負起宣傳的工作,要傳神一點形容,就是文化打手。如有那一個人敢在媒體暴露軍中的不是,我們就會發動這個任務編組投稿或打電話叩應,把對手壓下去。

而我不但是我那個單位的口筆隊伍政戰工作負責人,曾經獲得國防部第二十五屆文藝金像獎詩歌類銀像獎、聯勤總部文藝金駝獎散文、相聲、詩歌等六座金銀銅像獎,挾這種優勢,我自己也下海幹打手的工作,因此,我在文宣戰上可以說是老手,實戰經驗豐富,里長選舉的文宣一般如無此素養的人,想要與我一比高下,是比較吃虧的。

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我被奉派至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擔任政戰部主任,單位正因為戰士授田補償金的發放計劃不周全,錯誤百出,造成民怨沸沸揚揚之際,當時素有報界三大報之一的中央日報副刊登出一篇惠天先生所寫,題為「怨比贊多的缺憾」一文,揭露發放戰士授田補償金的缺失,造成不小震撼,影響所及,連監察院監委都被驚動調查,總司令羅本立上將為此極為憤怒,曾在總部的 國父紀念月會中,對這篇文章提出撻伐。

我身為單位政戰部主任,職司口筆隊伍,除了發動隊伍在各大報也投稿為自己錯誤掩蓋辯解外,我自己也提筆上陣,撰寫一篇題為「白頭組長」的文章,同樣登在中央日報副刊反駁他,同樣起了很大的迴響。

在這兩篇文章中,為了戰士授田補償金的問題,你來我往,針鋒相對,這場文宣戰打來,其激烈程度是毫不輸武力戰,我認為這兩篇對候選人撰寫文宣時,可藉資參考,特將兩篇文章,從頭到尾,為了不失真,原文照錄列入本文附錄,不加任何著墨及分析,以方便有意參選里長的候選人可以做一個對比,就這兩篇文宣熟較有攻擊力?攻防之間,熟較有防護力?自由評論發揮參考運用。

怨比讚多的缺憾

為數十萬榮民弟兄說幾句話

政府為發給『戰士授田証』補償金,據新聞資料,耗費將達台幣七、八百億元。加上辦理此一大案而動員的人力和支出的直接間接成本,國家的德意,應該獲得領受者的讚美感嘆。但和領過錢的老榮民談談,幾乎都嘖有煩言,甚至『怨比讚多』。起初以為這些人苛以責人,不知好歹。一直到自己受國外友人託付,去內湖台北團管區體會一趟,才感覺出『怨必讚多的毛病』,可能出在領款手續上。規定的手續不算繁雜,但作業程序的混淆攪和,令人慨嘆策劃此一作業的總部參謀群,缺乏『行政管理』概念,甚而有沒有經過常識性思考,使國家德意,大打折扣,實在可惜。

大廳裡人聲鼎沸的十幾列排隊等候者,好不容易排到了,往往被『審核證件』的女孩子三言兩語,打了回票。去領錢的絕大多數是六十、七十、八十以上的老人,有的老伴扶持,兩人同行,有的步履蹣跚,一人『奮鬥』。領不到支票時那種憤怒、失望和叫罵抱怨的神態,令人同情之外,不得準備,或者根本就是錯亂的不當的規定,成為多餘的苛求?

行政管理概念上應該確認的一點,是領款人收到團管區用雙掛號給寄達的『戰士授田憑證補償不懷疑是去領錢的人都太笨、太粗心,看不懂『規定』呢,還是『規定』本身過於離譜,令人無從金發放通知單』時,就等於收到銀行支票或郵局匯票。『

發放通知單』就是支付命令,領款人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承辦人『驗明正身』或合法委託手續,就該發款。承辦人等於銀行行員或郵局局員,只有權查證領款人身分、印章、授田證、發放通知單等的真確性,對就發款。不該再有『多餘的話』,更不該越權去追問『退伍後有沒有輔導就業?』、『有沒有犯罪記錄?』、『證明書呢?』等等,否則就是對領款人的褻瀆。

以上的問題不是不該問,而是不該在不適當的時間地點,由不適當的人問,以致攪亂作業程序。每一位持有戰士授田證的人,在收到『發放通知單

』前,都曾經填過詳細的調查表,也都收到過聯勤留守業務署多達二十項的『資料表』,核定發放類別,應問要問的早已查證清楚了,三個月前報上不只一次登載消息:『留守業務署已將各期發放名冊,陸續送交各地團管區,積極加速發放。』想不到在『發放通知單』上,還附有混淆複雜的『查證』尾巴,由孫兒輩小女生們,向七、八十歲的耆耄老人,東扯西問,糾纏不清,真是從何說起!

『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通知單』上,紅字註明,應繳驗證件原本為:1、戰士授田憑據。2、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3、印章。4、國民身分證。另外黑字再加印兩項:5、輔導會未輔導就業暨未列為輔導安置視同就業之證明(含退伍令)此項證件請先向輔導會(忠孝東路五段二二二號)申請。6、視同退伍證明書(須加附服務年資證明)或退伍令字號為『備退字』或退伍離營原因為『因停退伍』,須檢附非因叛亂罪、逃亡罪之判決(開釋)證明或離職證明(叛亂及逃亡罪者不發補償金)。以上均原文照抄,看不懂的部份自己揣摩。

問題出在第五、第六項。第五項聯勤總部有責任向輔導會查證清楚。再發通知,不該讓幾十萬老榮民們一個個向輔導會跑。台北團管區地處內湖荒郊,計程車單程去輔導會一趟,車資一百二十元,而且還叫不到車。輔導會設有馬上辦中心,亂哄哄的人頭中,好不容易把申請書遞進去,第三天就收到限時掛號寄來受託人的『無安養記錄』,『無輔導就業記錄』證明書,令人想不通的是,假如有安養、輔導會就養記錄,團管區是否就有權不按『發放通知單』上的數目發放?該扣多少?那豈不要吵翻了天?為什麼不先弄清楚,卻讓老榮民們來往奔波,又把這些『審核權』『下放』到十幾歲的小女孩子手裡?她們又怎能向那些氣急敗壞的老前爺爺輩,解釋明白?在排隊等候的兩小時內,至少有三位老先生領到支票後嘟嚷抱怨:『領這幾個錢,受這多折磨,真是侮辱人!』問題究竟何在?

第六項的『規定』,更是荒唐透頂。目的是告訴那些少之又少的『持視同退伍證明書』而未曾正當退伍者。但為什麼普遍加印在每一張通知單上?難道主管全國官兵留守退撫業務的聯勤機構,還分不清哪一位官兵是具有正式軍階,哪一位是『視同退伍』、『因停退伍』?有沒有必要把每一個人的通知單都印上侮辱性字句:『叛亂及逃亡罪者不發補償金』?假如是不該發的卻收到『發放通知單』,引起吵鬧甚而打鬥麻煩,該算是誰的過錯?

其實這一套發放作業手續,實在是『失當』過度,成為『多餘苛擾』。領退俸的退員,就養就業的退員,通知他們先掛號繳還『戰士授田憑據』和領款收據,再循『退休俸定期發放程序』,存入郵局指定帳戶或由其他單位轉發,一定會既簡單,又安全。其他少數個案,通知親自領取,甚或送款到家。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團管區有多遠?行經內湖區公所行政大樓前,會發現路旁一個綠底白字大牌子,指向『台北市團管區』的路標,原以為很近了,結果乘計程車還要經過一段商店區,然後是兩邊沒有人煙的荒山郊野,最後到那個孤零零的團管區營區,車資六十元。六十元的車資,折合三公里路程,七、八十歲的老人們如何到達?沒有公車可搭又捨不得坐計程車的人,那能不怨氣沖天?報載南部有些老榮民,被人假冒輔導會名義,『好心』代領,失去全部補償金外,還繳『代辦手續費』一萬兩千元,老榮民固然『笨』的可憐,領取手續的知難行不易,是否該負點『道義責任』?

國家花那麼多的錢,『買』那麼多的『怨』,究竟為了甚麼?榮民領那麼一點錢,受那麼多『罪』,真的無法避免嗎?從常識上思考,連戶口謄本都是多餘的要求。何況整個發放程序,還該、還能變更簡單?時當記起經先生訓勉部屬:『以服務代替領導,多為別人設想』。發補償金可能是主管總部對老榮民最後一次『服務』,『設想』多麼欠週!

至於國外那位託筆者代領的朋友,雙方都不敢馬虎,完全安照公告的『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辦理。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登記人居住港澳或國外地區,不能親自來台且在台無戰士家屬代為領取補償金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友代領。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我國使領館或外交部認可之駐外簽證機構一年內簽證之證明書』於是備齊證件,依『發放通知單』指定日期時間,行前把應帶證件檢查了再檢查,和老伴一同去了。證件包括北美協調會休士頓領事館簽發的委託書、戰士授田證原本、印章、代領人身分證等等。

『他的戶口謄本、身分證和輔導會未輔導就業證明呢?』小姐問。心想『條例』規定僑居國外的,不要這些呀!告訴她這個人在國外居住已經二十五年,駐外單位簽證的委託書應可證明,沒有戶口和身分證。『那要他自己回來辦好了!』,小姐說完,開始叫下一個排隊者。

輔導會證明,很快收到了。他二十多年前的戶口謄本向何處去申請?他是否還保有幾十年前的身分證?究竟為什麼要這些『勞什子』?寫信告訴他實在情形吧。天可憐見,只求他諒解一點:的確是力不從心,絕對不是為謀不忠啊!」

白頭組長

-我看「怨比讚多的缺憾」

過去一位老長官,在五月七日下午剛上班,一通電話打到我辦公室,問我是否看過當天中央日報副刊「怨必讚多的缺憾」這篇文章?我告訴他,因為處理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業務,早報到現在還沒有時間一睹為快。他要我趕快去看,跟我們發放業務有關。一聽有關,我立刻放下手邊的工作,打開桌上的中央日報翻閱,因為戰士授田補償金發放,已接獲許多老榮民的報怨,甚至有人威脅我們工作同仁,所以對任何有關這方面的反映,我不敢掉以輕心。

文中作者惠天先生所言,我感覺全篇誠如他的題目充滿「怨比讚多」,雖然他寫的是他所看到的,他看到的才寫出來,不過就我一個實際參與工作的人而言,那也只是面象,並不是質象,因為其中的離奇曲折,千奇百怪、錯綜複雜,不是親眼目睹、親手處理過。是想也想不到。我下面要談的就是要證明我們工作為什麼緩慢,為什麼一再要求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而且一再查證的理由!

以申請戰士授田憑據來說,有事先以遺失為由,補發授田憑據多枚,然後每枚都去申請補償金,經電腦篩選出來的,已超過千件,這是造成我們為什麼要一再核對、查證的主因。如果我們不花時間去核對,不去仔細查證,則國家將平白損失上億。認真執行國家的法令規章,是每一個公務員應負的職責,如果以此帶來不便,那也是必然的痛苦,就如同產婦生孩子,陣痛是無可避免,是獲得喜悅前的必然。查證文件,有人誤以為我們很喜歡做?絕對不是,因為查證除了頗費周章外,也要負責,我用下面一個小插曲,來說明查證的曲折。

申請補償金的榮民,同名同姓,甚至同籍貫的很多,但有這麼兩位榮民不但同名同姓,而且連出生年月日、籍貫、兵籍號碼、退伍時軍階、退伍令證號都相同,這明明是一個人,但我們又不敢貿然說他是同一人,原因是從他們自填的調查表中,及檢具的戶籍資料,兩人的妻子不同、子女不同、戶籍所在地不同,又明明不是同一人,大家苦思良久不能立下斷語,最後經去函各相關機關近月查證,及派人訪問,始發現同一人沒錯,只是這位榮民有齊人之福,而且兩位妻子分處兩地,互不知情,三十幾年來竟然能相安無事,所幸我們查出來了,沒有誤發。

在查核證明上,因年代久遠,而私人信函或老長官口頭的證明,在法律是不具備效率,在不講法治的國家也許行的通,但已上法治軌道的我國,誰又能據此發給?誰又敢脫軌而行?

有的榮民無心的玩笑,變成口耳相傳的謠言,造成其他榮民的誤會。如某榮民只領到四個基數,他跟朋友開玩笑說領到十個基數,但是朋友當真,為何同樣身分,我拿的少?他拿的多?找上聯勤留守署理論,或來信要求更正,但經我們調出資料核對,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諸如這些狀況,增加了我們許多無謂的困擾,分散了不少人力,也延誤了正常作業時程。

以上事例,只是想到信手寫出,有的母子分配不均,相互告發。有的榮民欠債,法院通知留守署假扣押。有的榮民出家,指名給世俗弟子,不勝枚舉,史無前例。戰士授田補償金總預算,在立院遲遲未能通過,留守署無法作業,後經老兵抗議,立院在輿論壓力下,連夜通過八百八十億經費後,時間又很匆忙,作業時間短促,事前雖假設各種狀況做成計劃推演,但畢竟不能那麼切合,訂定的細則,難免不週延,全部戰士授田補償金發放人數為五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五人,如此多的人,如此多的錢,而又含蓋四十年長的時間,並擴及國內外,遍佈全球五大洲、台海兩地空間,要做的點滴不漏,試問敢拍胸保證的有幾人?以有限的法定的細則,去範定眾多的不同的個案,又要防堵弊端的發生,

因此影響便宜行事,顧此失彼,勢所難免,我想這不是留守署的專利。

留守署負責承辦是項業務的保授組長李上校,也不過是四十出頭的人,在接此項業務前,是一頭黑髮,但現在工作壓力已使他成為白頭。為榮民服務,

為袍澤盡心,是一件份內的工作,我曾告訴同仁,如果這件份內的工作做起來很苦,你們要吞下去,盡了再多的力,還是得不到贊美,「怨比贊多」也不能氣餒,因為每一承辦工作的人,都應曉得這是為國家積德之事,對歷史負責。

但要我們不依法多發、加發,留守署不能失職,至於或因年輕欠缺耐心,服務不週;或因工作煩忙有所疏失,我們應該改進,同時還要感謝提供意見給我們的人,因為唯有鞭策,才能扭轉「怨比讚多」到「讚比怨多」的境地,我們瞭解這個道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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