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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司法的台灣事
2009/07/16 18:34:00瀏覽1069|回應0|推薦10

法務部大樓入口的高牆,最近釘有大看板,橫寫: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法務部大廈的背後,就是最近因為前總統貪污案常有聲援者去鬧人權的地方法院。法務部這彩飾看板大概是宣稱(這時才)要開始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陳總統貪取那樣多還能面不改色喊人權被剝奪,都令人啼笑不得。人權的相對面有司法,最近幾個月大部分的名嘴(有些確實也可稱為民嘴),認為檢察總長勾結不法官商,應該下台;眾犬吠火車,嘶聲吶喊無效後向馬總統請願或逼宮。逼急了,馬總統答無法可治;這也讓人看了失望,而必須懷疑我們台灣算不算是甚麼現代化國家。人權和司法,這樣的常識,也就值得再加探討。 

在法文和德文的「人權」,都包括婦女;可見「人權」這個概念原來並不包括全體人類。「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法務部這個看板正也表示,即使是現在世界中,人權還是分有等級。讀者君一看,也許立即想到非洲或哪裡;其實,看台灣也只不過是五十和百步之差。 

人權,說的是「全體人類的權利和自由」。但是,大家望文生義各取所需,管你甚麼全體人類,管你甚麼權利和自由。 

人權經常被稱為是基本的和普遍的權利,「基本」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剝奪的狀態。但是例如陳前總統因為貪污案相關的有些人權必須被剝奪,以及你我確實有許多人權被限制;我們因此認識到「基本」只是一種形容詞或浮誇之詞。「基本」只能說是那些在社會政策、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訂,被賦予的優先權;這些權利在某一特定的社會裡是「基本」要有的。這些權利在憲法條款中都有具體規定,不僅應指導政策,而且實際上能凌駕背道而馳的任何行政法令或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些權利也就是(才是)我們人民的基本權利;無論如何,這些基本權利的落實,使我們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中:禁止奴役、出版自由以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假使公正的人民的聲音不能聚集發生效益,出版自由只是假象。奴役,從台灣人(企業或個人)多有虐待和壓榨外勞的現象來看,也是不及格的。因為經濟不景氣更加增多的強劫打殺,也都讓我們覺得喪失不少基本權利。由於個個官貪處處法枉 (幾乎可以如此誇大想像),台灣人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假使我們能仔細去認識法律不平等所牽涉的政治、經濟不平等;儘管只是要求基礎的平等,我們都會嘆為觀止。 

因此,人權的「普遍」性,也不能表示人權的現有性質,也只是表示一種理想、一種目標。人權既然也是一種會被爭奪,會被一個、一群、一個階級或一個政黨壟斷的珍貴資源;所謂人權的普遍性是「一種目標」,我們應正確認識為「一種共同的政治目標。大部分的民眾是基於這樣的共識,選出馬總統;相信這總統可能將我們民眾長期被民進黨、國民黨以及多方勾結的官商群,偷盜去的一些基本權利還回。可是,面對貪腐特權馬總統表示自己無法可處理(這樣的意思),就表示這位法學博士的政治、法律知識太古板或太陳腐。 

司法不是一個單一的概念,是一種程序;司法程序是一些正式和非正式活動的綜合體,法院透過這些活動,根據當政政權認可的法規,對所提出的要求作出裁決。國民黨執政時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民進黨執政時法院是民進黨開的;這沒甚麼不是,法院本來就是隸屬在政體之中,我們只需在意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和律師工作的地方:司法部門和法院,不掛羊頭買狗肉,這些熟讀法律的專家不是只找法律的模糊和漏洞,掩人耳目和藏錢坑人,即可。 

法院隸屬一個政體,但和這個政體的其他機構有區別,並且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當然也不可能是一種事實,而是一種理想,一種目標;一種需要民眾共同追求的政治目標。因為每一次改朝換代,總會有一群豺狼溜進這領域,人模人樣的穿起法袍。 

古代和中世紀的政治思想家,曾經把司法功能從別的政府功能中區別出來;但是這種區別只是改屬於一種更為基本的區別:立法和政治的區別。立法在古代是重大的事,只能偶爾和謹慎加以修訂。中世紀的思想家把上帝視為終極立法者,實際上是把所有的政府功能都看作是司法功能的各個方面。由於法律要處理的情況變化不停,所以在古代和中世紀的思想中,司法功能就包括依照現實調整的平衡權力,能在刻板的法律條款上加以補充;但是,現有的法律還是被認為是永恆的。當代的司法功能由以傳統為基礎,轉向憲法為基礎,規定比較仔細、限制比較嚴密;它由一個專門機構執行擁有最高權力立法者所制訂的法律。這情況就是孟德斯鳩說的:法官只是宣布法律條文的喉舌,是被動的,既不能緩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削弱法律的嚴格性。這種理想化的現代司法功能,假定有正確的法律答案存在。馬總統表示自己不會干預司法或無法可用,就是這種背景。 

由於進化論的影響,二十世紀前後的法學家和社會科學家,開始挑戰僵硬的制度形式和被理想化的目標,主張應由活力構成法律的基本實體。他們堅持法律中沒有正確的答。另有一種趨向社會學法學的思想,強調不僅司法功能要有創造性,而且必須在更大的政治背景和社會背景下考慮法律和法院。現代的司法程序的進展,因此是一種被認為是自由民主國家固有的司法理想,和對此標準所作務實調整的奇特結合;不可能有甚麼法律條文是一成不變的。這種活力,正是民眾希望的台灣的活力;而期盼於馬總統的。 

有說馬總統要回鍋去選國民黨主席,這樣才能鎮住胡亂立法或不知如何立法的國民黨立法委員,才能給他一條懲貪制腐的法律。每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過後,也是會有一群豺狼溜進這領域,人模人樣的開始立法。總統做不到的事,黨主席才行得通?可見,我們是如何鑽進死胡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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