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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台灣的國家問題和知識
2009/05/26 18:27:14瀏覽1646|回應0|推薦9

民進黨籍高雄市長陳菊、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先後赴大陸訪問,續為兩岸政治交流的趨向和漸進發展推波助瀾。不久前,馬總統在接受新加坡媒體專訪時也表示,如果他在2012年連任,不排除兩岸討論政治議題(2005/5/9)。馬總統能不能連任,或下一任總統是藍是綠,兩岸政治對談已經像海潮上漲,先是無聲無息極其柔軟,漲到七、八分滿,就會看到撞擊礁岩的浪花,聽到漫天喧嘩。 

兩岸政治交流最近的底線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訂定的《反分裂國家法》(2005/3/1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法條如下:

一、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三、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四、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六、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1.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2.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3.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4.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5.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七、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1.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2.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3.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4.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5.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6.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八、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九、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十、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對此,民進黨政府的陸委會主委發表聲明,一方面譴責中國單方面通過本法案,是對台灣的嚴重挑釁,另一方面,希望國際社會能夠繼續表達關切,以及加入譴責中國當局。

國際社會的反應,俄國外交部認為〈反分裂國家法〉是關於解決台灣問題的途徑和方法的法律,俄羅斯對這項法律表示理解。318,俄羅斯總統普京回答中國記者提問時說:前蘇聯和俄羅斯一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表示支援,立場沒有改變,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恢復領土完整,理解中國領導人為解決這一問題所做出的努力,當然也希望以和平的方式來完成這一使命。法國、新加坡政府,表示理解。日本首相聲明,反對以武力解決台海問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反分裂國家法》和近來海峽關係春暖花開的趨勢相逆,美國對法案的通過感到不幸。同時重複美國的一貫立場:鼓勵兩岸對話,支持和平解決台海議題,並反對任何一方單方面的莽動;美國堅守一個中國的政策,堅守三個聯合公報,不支持台灣獨立;美國反對任何一方單邊更動現狀的任何企圖,會繼續敦促雙方避免使緊張升級的行動,避免反制再反制的循環開始使對話變得更困難。他個人也指出,兩岸各自通過法律或試圖界定事物並不是問題的解決辦法;雙方互相接近、進行對話才是解決之道。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是邦交大國;國際間對於〈反分裂國家法〉普遍偏向「能理解」當是必然的。 

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構思最早可能起源於,繼李登輝總統的分裂想法陳水扁總統提出的一邊一國論(2002/8),引發緊張;但是,這法三年後才訂定完成,名稱也經過多次斟酌。《反分裂國家法》最早的名稱有《統一法》、《臺灣基本法》、《反國家分裂法》等。最後定案為《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兩岸現狀的看法,以為兩岸處於治權不統一的分治,不是主權不統一的分裂;新法的目的正是避免出現中國分裂的狀態。事實上,這法案的最早討論,有研究台灣的學者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促進法(學者建議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等有關機構;這建議案的「主權對等」觀念,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將臺灣看作是它的一省,而中華民國政府同樣可將中國大陸地區看作是特別的政治區。這當然是合乎兩岸剛分裂時的事實,但情勢比強,中華民國政府早就放棄反攻大陸統一中國的想法。 

國民黨政府最近關於《反分裂國家法》的態度,是陸委會的表示(2009/3/14):政府推動兩岸政策始終堅持捍衛國家主權與尊嚴,中共當局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當前兩岸情勢的轉變,排除對台灣的武力威脅。兩岸應以「正視現實、互不否認」態度,共同開啟和平共榮的歷史新頁。陸委會強調,馬總統就職九個多月以來,我方堅持維護兩岸關係的和平與繁榮發展,以積極善意推動兩岸政策與大陸工作,並透過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機制,簽署有利兩岸人民的相關協議,已經獲得國內民意肯定、國際輿論亦表支持。中共當年制定之「反分裂國家法」沒有顧及台灣人民的感受,以及國際社會的質疑,其中對台採取「非和平方式」之條文,不僅令台灣人民無法接受,也不符合其「和平發展」的論調。兩岸關係的改善與和緩,是雙方共同的責任,陸委會希望中共當局應該廢止不合時宜的「反分裂國家法」,並撤除對台飛彈部署,真正恢復台海區域和平與穩定,才能開創兩岸互惠雙贏的兩岸新局。 

當世界政治、經濟版圖已經重新改組多年,而去年國際金融風暴更加彰顯這樣的事實,台灣成為獨立國家的前途究竟將走入死胡同或柳暗花明另有峰迴路轉;我想,這時候,將國家這個概念和發展做一探討,對於我們人民來說是必要的。 

國家的具體定義要項,有領土和占有這片領土的人。人構成社會,然後形成國家;但是,在一個國家中,無論專制、君主或民主,政治權力都是由少數團體壟斷。這少數集團,也許專業也許不專業,也許品格高尚也許低落;他們的統治權都藏有暴力為後盾。這因為這個團體握有對外戰爭或保衛國家的武力,而合理或不合理的鎮壓人民,常可以解釋為保衛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表決,結果是2896票贊成、無票反對、2票棄權、3人未按表決器,高票通過。這些代表中代表有明顯分裂的歷史現象和問題的地區是,台灣13人、香港38人、澳門13人、新疆61人以及西藏20人,總計145人;相對於投票結果的無票反對,當然是不可思議的,也都顯示政治權力最終都是由少數團體壟斷這樣的事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那些台灣代表對於台灣的代表性當然是毫無的。 

荷、西據時代,台灣各地由各原住民族分據,沒成統一的國家。鄭成功以武力驅逐荷蘭人,也以同樣的武力征服台灣原住民族;但,要到滿清完全占有中國大陸,以組織移民來台灣的這漢人聚集地,才明確具有國家的形式和內容。因為,這些人占有這片土地,而且統治集團能夠行使主權;這是說有制定和廢除法律的完全權力。鄭氏王朝的台灣,這樣一個國家的出現,對於台灣原住民族而言是社會歷史的斷裂;就這個例子來看,國家組織的出現說明了社會的內在分化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的控制。假使台灣各原住民族曾經統一成一個國家,這個國家算是從社會內在進化形成的;鄭氏王朝這樣的國家誕生,則是從台灣社會外來的過程。國家形成的這兩種類型,其實是不衝突的,是符合一個國家形成前的前後階段;因為,從無國家社會向形成國家過渡,常會有來自外部的力量對無國家社會的征服。這被征服而形成的新國家(原來是無國家社會)或重新的國家(原來就是一個國家),都會重複典型的國家成立的歷史。為了統治的利益,政治和軍事的統治團體透過對人和物的管理、對勞動的社會分工、對貨物流通的促進、宣傳必要的意識形態等等這些措施....這個過程中就會出現專制的官僚政治、貴族的法院和商業寡頭組鐵,以逐漸擴大控制並確保國家的連續性。 

鄭氏之後的台灣,曾經有初生即夭折的台灣民主國。這國家只存在150天,實際上因為成立初始就戰火連天,且占有地每天都從北往南減少而在第150天歸零。成立及消亡都如此倉促,或能總則的廢除舊有法律,卻無暇也無力制定能用的新法律;原統治集團在戰爭開始即逃亡,軍事集團在戰爭開始即潰敗消散,而戰爭期間豪族商家開門納寇,僅賴民夫民婦拼死保衛鄉土。這台灣民主國,名為國實為無國家社會。一二再三,台灣常如此淪為他國殖民地,簡直也可以說沒有機會認識國家是何物。   

中華民國曾經是領土遍及大陸的國家,後來僅限台澎金馬;就此發展而言,台灣這個國家現在就是中華民國。但,長久以來,持續有相當比例的人否定台灣是中華民國,認為台灣應成立為一個新的國家。假使我們能穿透迷霧般的意識形態來看這種思想,實質上,這種想法不過是想改換一個國家的名稱。但,歷經兩位懷有激進台獨思想的總統,以及兩任具有台獨思想的統治集團,台灣的國家名稱仍然是中華民國;如此,我們就必須看穿這些統治者的政治遊戲。 

更具體的說,國家這概念是指16世紀以來,在歐洲發展出的中央集權統治形式;之前中世紀的歐洲,分散在不同機構,而在東方的帝國統治權力以習價約束。現代歐洲國家是逐漸形成的,國家形式的發展和內容的改變也未停止。國家這個觀念,對於英國的作用比其他歐洲國家小,就是一個例子。馬基維利在《君主論》 (1513) 中已表明他清楚意識到中央權力正在形成的現實,雖然他對國家和政權之間的分別還不完全清楚。16世紀後期,尚博丹 在《共和國六書》(1578) 中,明確以制定和廢除法律之絕對與權力,這樣的主權概念,在理論上論述法蘭西國家。廢除法律的權力很重要,因為這樣專制的權力能夠擺脫傳統習俗的控制;對16和17世紀內亂的厭煩也使人們傾向於歡迎專制君主,把他們當作和平的保障者。歐洲的君主們並不討厭獲得這種權力,也樂於削弱從往昔承襲下來的,和他們平起平坐的其他權力和管轄權;例如無論新、舊教會、英國以外的封建貴族。但是,君主們仍然受制於一些習價性制約,並且在許多情況下必須按照法律行事。隨著新制度在17世紀後期確立,市鎮中的貴族、教士和資產階級組成市鎮自治機關,也明顯限制君主們的統治權。新興的資產階級後來發現啟蒙時代的理性主義,是一種非常有利於實現自己動員國力的夢想的理論,這種封閉的社會形態,就被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加以摧毀。

對於新的公民組合型式帶來的問題,霍布斯在《利維坦》 (1651)提出了一種關於國家的理論;他認為妄自尊大的的人擠在一起,會傾軋不已而人人自危,唯一的變通辦法是服從依法統治的君主。霍布斯對於現代國家正在成型的趨勢,顯然比馬基維利清楚;在他的想法中國家(利維坦) 是個抽象、非人格化的職司結構,由特定的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執掌。人民作為臣民,必須理智同意君主行使專制權力,除非君主不能保護臣民,或威脅臣民的生命,這種同意才能停止。霍布斯這個概念排除了對君權的任何外部限制,君主有權決定宗教信仰,有權決定學校教育內容等等。自由,就是私人享受由公民組合帶來的和平,惟有和平可保證文化與物質繁榮。霍布斯《利維坦》的許多論點,在英國內戰中,雖然被雙方各取所需,相反的論點也就產生矛盾,以至於在牛津被當眾燒毀(1685)。英國光榮革命剛結束,約翰洛克發表了《關於政府的兩篇論文》(1688),把霍布斯令人難受的國家嚴肅形象淡化,表示政府以臣民的同意為基礎,並受文明社會人人固有的自然權利 (生活、自由和財富) 限制;國家的職責在保護人民這種權利。洛克完全迴避主權概念,強調統治者代表被統治者。以後的後兩個世紀中,自由主義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都發展這個思想。 

現代歐洲國家提出新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在18世紀已明白可見。這種國家,是有權為自己立法的個人組成的自由聯合,不承擔任何必要的道德、宗教或超自然義務。因此,共同體和個人自由這兩個有可能相互牴觸的概念,支配了進一步的發展。盧梭在《社會契約論》(1762)概述這個問題:….怎樣找到一種聯合形式,用所有成員的集體力量來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而且雖然每個人在其中和他人聯合,仍然和先前一樣自由,只服從自己....。盧梭解決問題的辦法建立在一種普遍意志,以構成致力公共利益的公民共同體。這概念,其實是復古的,來自古代美好的共和國概念。自馬基維利《論李維前十書》 (1518) 以來,歐洲思想家為此著迷;對歐洲持久的君主制度眼看就要遭受致命的毀壞──法國大革命的倡導者追認盧梭為他們的戰友,而康德認為共和國是以永久和平為前提條件。但是,這種古典共和國似乎只能在一個居民同文同種的小城邦中,才可能實現;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1748) 中認為,這樣的理想在現代歐洲的條件下全無可能發生。 

19世紀20年代,黑格爾在《法哲學〉(1821)中,把現代國家說成是,客觀體現已經充分發展的主觀自由,這種自由,人類的精神總是趨向的。但是,當時的思想家和作家,普遍強調他們所看到的現代生活的悲慘和壓抑,強調國家的罪惡;例如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國家是掩飾資產階級統治的假象,預言它在無產階級革命中將逐漸消亡。這些思想家期望新的人類大同世界,將超過古典共和國的統一和美德。這種夢想,因為變成惡夢,也是黃花一現。

國家的實際歷史是個不斷發展的歷史,如何管理一個文化普及的社會或一個文盲社會也都有不同的學習和經驗。歐洲各國有混戰的習癖,長久處在頻繁的緊急狀態,也因此歐洲各國政府在如何管理國家經驗非常豐富,都有官僚機構和控制手段。矛盾的是,國家疆域和國家權力的增加,效率反而降低。當國家的職能限於保障秩序和安全時,可以不受束縛個人的道德限制;這國家之理,允許國家在必要時,違背和人民的契約,進行欺騙和使用暴力。19世紀以來,國家權力的某些擴展被統治者說成是合理的,理由是國家代表更高的道德。因此,人民開始認為自己有權利反對國家。國家對廢止法律、保守自身機密、用非法律手段對付訴諸恐佈活動的敵人等等,這些以國家利益之名為理由的傳統機能,所宣稱的權利,都應被挑戰;國家有責任代表最高的道德規範,而不是權力,任何違背這些標準的人也都應受質疑。這種發展以及不斷進化的民主觀念,讓人民找到理由不把現代國家視為抽象概念,而是一種具體的機構,必須不斷適應且實現國民的信念。 

廣義而言,國家是指任何有組織的統一體,能和他國互動的自治團體;它有由一個最高權力統治的一定領土,有人民、軍隊、官員、大使、國旗以及自己的法律等等表徵。無論如何,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表徵正是如此;但是,世界不斷的在變動,國家的定義也不斷有新的詮釋。不到兩個世紀之前,世界上相當大的區域還是無主或無人居住的,或住著沒有組成國家的遊牧民族。現在,很少地方不屬於一個國家;而國家無論大小,大多數是聯合國的成員。但是聯合國並沒能力維持世界秩序,或保證一個國家獨立不變;它甚至於協助強權分裂弱國。現代國家分裂,南斯拉夫是個例子。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1963年建國,1992年解體,分別成立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馬其頓共和國和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納共和國。2003年,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改名為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並於2006年解體,成為塞爾維亞及黑山兩國。科索沃於2008年單方面從塞爾維亞獨立。 

現代分裂國家統一,德國是個例子。1990年3月18日東德舉行史上第一次民主選舉之後,東西德立即展開統一談判,最後兩德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占領德國的四國(美、英、法、蘇)達成《最終解決德國問題條約》,允許統一之後的德國成為完全獨立自主的國家,四個佔領國的特權全部取消。同年10月3日東德通過併入西德,完成德國統一。 

統一後,德國繼續留在歐洲共同體(現在的歐盟)。這歐洲共同體,整體,曾經是一個國家;現在因為經濟因素,回過頭去追求相當的形式和內容的統一。這個例子正也可見,世界和國家都是變動的。而,台灣顯然正在進入變動的歷史洪流中….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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