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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23:01:29瀏覽877|回應2|推薦3 | |
恐龍(大)法官提名事件,再次暴露台灣司法界不食人間煙火、背離社會風俗民情的事實及悲哀。 修過民法基本概要的人都會有此深刻印記:法律來自社會習慣,然而台灣法界人士包括法官、檢查官、書記官、律師..等,眾所週知,90%以上欠缺社會實務經驗(社會經歷),多數都是學校畢業後、參加考試、錄取分發、經過1~2年實習養成後,即刻分案上庭,換言之,多數司法人員幾乎沒有社會工作閱歷及經驗就當上了法官、檢查官、書記官、律師,可想而知,渠等之判決豈能通曉複雜社會之民情觀感。 我個人在職場工作生涯中,有幸多次上過法庭打官司,更曾與曾任庭長、法官的五人律師團對戰過。因生性好奇,每次在法庭門外等候開庭期間,總是四處瀏覽、觀察不同法庭門口牆上所張貼的開庭次序及訴訟摘要,總是發現「同一法庭、同一法官、當日所要審理」之訟案,並非「同一類質」,例如:序號1是誨謗案、序號2是傷害案、序號3是詐欺案、序號4是離婚案、序號5是金融有關案件、序號6是背信案、序號7是票據案、序號8是性侵害案…,各位看官,當您看到這樣的案件內容,請問您會有什感覺?說專業嗎?同一法官怎麼能夠被派分這麼多不同類質的訟案?;說萬能嗎?法官們普遍欠缺實務社會閱歷及經驗,「萬能」變成了製造更多背離民情的紛源, 以上的內容描述,我要提醒的重點是:從學校畢業不多久,年紀輕輕即當上法官、檢查官、書記官的人,沒有或未曾有過金融業、或歷練過不同行業、累聚豐富而多元的社會實務工作歷練及體驗,怎會有能耐、實力、客觀的邏極推理、化繁為簡、抽絲剝繭等等得以洞燭微情之過人能力,去審理「不同類別且案情複雜」的各式不同社會案件? 究上推析,台灣的法官及法界人士,絕大多數都屬於「學問派、理論派」,如是背景下,台灣司法界才會出現那麼多「背離民情」的判決。甚且,如同前言,庭下律師多的是法官、庭長退下來改任,庭上的法官,說不定之前就是庭下律師的部屬、同僚、或學長姐、學弟妹、晚輩(我在法庭內之親身經歷、親眼所見),在從業人數相對極少的司法界,學長、學弟禮貌照顧、或因曾是同袍而裡外相護等狀況自是司空見慣; 更者,在庭外,常見原告、被告兩造律師談笑風生,一上法庭卻又是各自針鋒相對,出了法庭又是嘻笑如常,實在難以理解兩造律師理應各為其主爭輸贏,怎卻是如此嘻哈談笑如麻吉熟友? 說不定兩造律師私底下還會互通見解及彼此之庭上攻防,儘量虛應拖延,除了避免輸的一方之律師難對其委託人交待外,每次出庭雙方律師且可以各向其委託人收取 N千元以上的出庭費,庭訟拖愈久,開庭愈多次,出庭愈多次,收費(律師收入)賺愈多,台灣的司法訴訟案件為何會拖延許久而未判決或結案,原因背景從此可見一斑:許多訟案,一拖幾十年未結,最後不是事主耐不下去或口袋沒錢繼續打官司而無耐草草了事結案,就是拖到事主往生後自然消案。 我個人曾經感概說過「法律是人訂的,人就有辦法解破」,「知法的人才懂玩法、才會玩法」,這是身為台灣人的悲哀與宿命,就如 阿扁、馬英久 等人一般,學法律的人,不知善用法律來保障及創造人民福址,反而是賣弄嘴皮、鑽解法令名詞、擅喜玩弄法律,什麼「無法可管、依法辦理」通通都是推辭,因為「法律來自社會習慣」,總不能何時大便、何時小便、何時吃飯、何時睡覺都要列入法律規定?否則,豈不也成了「無法可管」的人間笑話? 台灣司法出問題,問題不在無法可管,或法律不週、有漏洞,更不是歷年來訂法、修法的前輩門腦袋不週或預留伏筆故意留下得以操弄之模糊空間,而是司法官-人出了問題,法律規範的宗旨在精神,如果老是在「法律文字表皮」作文章,台灣司法永遠無法改善,唯一解決辦法只有仿效歐美的陪審制度,將「定罪權」回規社會不同行業的普羅百姓,「量刑權」交給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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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