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8/24 04:07:23瀏覽249|回應0|推薦0 | |
撇開李慶安的勤於問政不談,純就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而論法。 李慶安最後被宣判無罪之理由為「自始沒有欺詐意圖,而是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政府機關沒有盡到查實則任」。 綜觀如此判決,是檢查官起訴法條失當所致,法律人應該都清楚,是李慶安隱瞞其雙重國籍身份事實、且未依照明文法規「主動且誠實」申報她有雙重國籍,就李之意圖而言,只要不被查到,就不會有事。 李慶安任職民意代表多屆、多年,期間政壇亦發生多起「雙重國籍」爭議事件,李慶安應該熟知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及民意代表之規範,然李慶安參選時明知其已有雙重國籍身份、卻未依規主動且誠實申報,導致受理選舉事務之中選會等機關登載不實文書,後又加上中選會等機關未盡查明失職責任(是故意不查證、或未曾查證、或查證後知有雙重國籍卻刻意隱瞞),在如此混沌狀態下,檢查官應以「刻意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名」起訴才屬正確,以「欺詐」罪名起訴不合邏輯,因為「欺詐」須有「故意」之意圖,而李慶安「事前或心中」是否有故意欺詐意圖,外人難以揣測理解且易陷爭議;再查檢查官以「欺詐」罪名起訴,亦或藏有暗助中選會等機關脫責「是被李慶安欺詐、非中選會等機關未盡查明」。 本案既已無罪定讞,對李慶安個人而言,非屬還她清白,若非起訴檢查官過失失職、就是刻意”錯用罪名”暗中幫忙;就國家社會而言,此一「判例」卻將成為未來台灣政壇亂象之根源。未來任何參選人或公務人員都可以不必誠實申報是否具有雙重國籍,縱然法有明文規定;縱或不幸事後被人發現或查到,也都可以援引「李慶案判例」脫罪。另則,中選會等主管機關未盡查明責任之失職行為,到目前也無人聞問,搞不好最後又以「無人舉報,無由成案」作為卸責。 台灣競爭力會淪入今日敗象,完全是當政者做壞自己,如果李慶安判例無人翻案或翻案無功,那麼新近成立的廉政公署之功能及效能也不必太過期待,因為每一個人通通得以「不必誠實、主動」交待,反正查明責任是你政府的事,查到了算我倒霉,查不到時,看你如何對我交待?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