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灣司法史的恥辱
2014/02/08 12:03:46瀏覽1979|回應4|推薦12

 

 

今天看到這樣的報導:

 

檢轟黃世銘社會亂源(註1

 

【張欽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昨辯論終結,檢方火力全開,痛批黃辦案不擇手段,造成社會動盪,成為社會亂源,建請處以適當之刑,黃世銘則回擊北檢沒讓他有說明機會就起訴,違反程序正義,全案下月21日宣判,亦即黃世銘總長任期屆滿前,判決結果將出爐。

庭訊一開始,檢察官梁光宗劈頭說,被告是身為檢察官龍頭的總長,令他心情沈重,梁強調,全案是檢察官合法執行公權力的界限之爭,「但絕對權利使人絕對腐化,不容許不擇手段辦案」,甚至以「執法者不應恣意曲解法律,以個人喜惡創設立法,成為社會亂源」,暗批黃製造社會動盪。 檢察官江貞諭接著批黃,自創「實質偵查終結」名詞,並質疑「難道特偵組結案不用製作書類,說了就算嗎?」

同樣的,今天台大新研所彭文正教授也有一篇文章:

這樣的檢察總長太可怕(註2

教授是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兼發言人,他指出檢察總長黃世銘的十個可怕之處。其中前三個是:

 

(一)濫權監聽:黃世銘領導特偵組借監聽陳榮和案之名,違法濫權監聽與陳榮和案無關之人士多達數十人,連小孩也不放過,事後託詞狡辯,毫無悔意,侵害人權,作威作福,莫此為甚。

 

(二)違法公開監聽譯文:黃世銘指示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將監察對象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三)洩密:在偵查未結案之前,黃世銘竟因急於整肅長官曾勇夫部長而見獵心喜,攜帶監聽所得及訊問筆錄內容,於颱風夜漏夜直奔官邸向總統做專案報告,視司法與政治之分際如無物。

 

黃世銘案是台灣司法史的恥辱。試問:

 

全世界有那個國家的檢察總長被起訴,還可能不下台,還可以運用檢察總長的權力在為自己個人被告搜集証據、發佈新聞、反擊反對者?

 

全世界有那個民主國家的檢察單位敢違法監聽國會總機,敢違法監聽國會議長?

 

彭文正教授調查過黃世銘,他舉的黃世銘的十個違法濫權的可怕之處,有一、兩個就值得彈劾了,何況是十個?

 

監察院長王建瑄最近說:監察院長只蓋章吃飯(註3)。

 

只是蓋章吃飯嗎?不,監察院長還可以在監察總長濫權被檢方調查而為他送花,為黃世銘背書,間接地為黃世銘在監察院的彈劾案關說。

 

不錯,柯建銘要王金平關說司法,然而特偵組認定這不涉及刑責而簽結,所謂關說司法案,這就必須在立法院的紀律委員會解決,國民黨立院黨團可以動員處理。不這樣辦理,是國民黨主席的失職。

 

然而對黃世銘的違法濫權監聽和洩密而不處理,做為總統裝聾作啞,而且暗中設法迴護,這是以政治考慮在霸凌司法和監察。

 

檢察總長被起訴,已經無法領導全國檢察官。檢察總長被公訴檢察官說是社會亂源,還不能知所進退,這是台灣司法史的恥辱。

 

 

 

1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08/35627566/檢轟黃世銘社會亂源

 

2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8/today-o8.htm

 

3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06/35622676/王建煊:監察院長只蓋章吃飯

 

相關文章:

 

監察院,非常怪異的存在

黃世銘的政治性

王如玄的「忍」很

立法院怎麼處分柯建銘

台灣版世說新語---煊居功厥

這是豬哥亮的笑劇才有的情節---關說連續

 監聽與竊聽

司法的世紀醜

黃世銘記者招待會的幾個疑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otius6033&aid=11022605

 回應文章

魯直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向三位法官喝彩
2014/03/21 21:16
【裁判字號】 102,矚易,1
【裁判日期】 1030321
【裁判案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銘
選任辯護人 王清峰律師
      王如玄律師
      羅明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21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銘
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
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
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
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魯直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馬毀憲vs.王關說 王金平黨籍案激辯
2014/03/06 11:04

馬毀憲vs.王關說 王金平黨籍案激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6/today-p2.htm

 



魯直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星期專訪》黃瑞華︰特偵組洩密濫權 高等法院掩弊
2014/02/24 10:17

《星期專訪》黃瑞華︰特偵組洩密濫權 高等法院掩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24/today-p1.htm



魯直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特別費案 藍委面嗆馬:好命才沒被判刑
2014/02/21 17:38

特別費案 藍委面嗆馬:好命才沒被判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21/today-t1.htm?Slot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