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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23:45:19瀏覽3106|回應4|推薦7 | |
最近一期的壹周刊登載:檢方從民國九十六年起,監聽立法院總機共十五件,因案被監聽的十五位現、卸任立委包括柯建銘、高金素梅、謝國樑、王世堅、郭榮宗、唐碧娥、徐耀昌、杜文卿、何智輝、李乙廷、江連福、顏清標、陳憲中、張碩文、張嘉郡(註1)。 當然,法務部否認,不過媒體採訪這些人的時候,沒有一個人否認,甚至有人說,怎麼才只有十五人?所以我們只能推定,這十五人是已經知道的,不知道的不知有多少。很多出席政論節目的立委,不管藍綠,一般自己總覺被監聽。而前立委唐碧娥更提出從法院閱卷的立院總機被監聽的譯文一大疊,証明監聽立院總機0972不可能空白。 監聽國會議員,如果是經過合法程序,是應該的,但是如果不是經過合法程序,這些監聽,都變成竊聽。而竊聽國會議員,甚至竊聽國會總機,都是世界醜聞。
而監聽如果是一張監聽票吃到飽,是竊聽,不是監聽。如果由監聽甲案的監聽票,因案發現乙案,而繼續監聽,這也是竊聽,不是監聽。
此外,並不是有法官的監聽票,就是合法監聽,就如同並不是法院的判決,就是合法認定一樣,否則何必有上訴制度?法院在匆忙間開出的監聽票,受蒙蔽的可能性極大。法院經一、兩年審理作出的判決,都可能有錯誤,何況經二十四小時只審閱文件開出的監聽票? 然而除了唐碧娥和柯建銘以外,這十五個立委,有誰收到過監聽通知?沒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規定,一般的監聽,原則上只有三十天,如果要延長,必須另附理由提出聲請。另第15條規定,監聽結束,應通知被監聽人。第17條規定,監聽所得資料,應加以封存,保留五年,與目的無關的,應予銷毀。立委被監聽,到現在沒有被通知,根本是非法監聽的竊聽,因為被監聽人根本無從知道是否被監聽、被監聽多久、是什麼原因被監聽。立法院總機十五件被監聽,王金平說立法院從未收到被監聽的通知。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以監聽的對象,必須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其他法律明定之罪,而且「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能發監聽票。依上開規定,監聽必須與「本案」有關,而不是「他案」。這發監聽票的要件,是非常嚴格的。 高金素梅和王世堅的誹聞被曝光,把監聽資料移作他用,根本是違法,而且白色恐怖。 立法委員因犯罪被監聽,沒有人反對,然而我們擔心的是,如果監聽的資料成為AB檔案,成為當權者掌控立委的工具,那麼要民主選舉有什麼用?因為選出的立委無法反映選民的意志,當權者想油電雙漲,立委敢反對? 我們也擔心,大統的食用油弊案,人心惶惶,然而這樣的公司,有馬以南、蔡令怡剪綵,這些立委會不會因AB檔案而不敢大力監督? 當違法監聽,一張監聽票吃到飽,監聽資料成為AB檔案,就像黃世銘拿來開記者招待會,整個民主體制就受到扭曲,道德和正義的就成為權力者的工具,甚至以權力者所認定的道德為道德,以權力者所認定的正義為正義,最後民主政治成為一黨獨裁,一黨獨裁變成一人獨裁。黃世銘都敢公開這麼做,調查局不敢私下做? 從監聽的件數來看: 2008年-6萬件。 2009年-74000件。 2010年-92900件。 2011年-99000件。 2012年-10200件。
這一年十多萬件,有幾件監聽完有通知被監聽人?恐怕兩成都不到,台灣成為歐威爾筆下的1984年,隨時有老大哥在看著你!它就像洗澡被偷窺一樣,令人恐懼。 從馬總統在2008年總統就任文告宣示不會違法監聽,監聽案件數就節節上升。問題是為什麼監聽數增加近一倍?為什麼黃世銘拿監聽譯文給馬總統看的時候,馬總統如獲至寶而不加以迴避,甚至對黃世銘不加以斥責,而進一步隨時指示怎麼使用?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楚王好柳腰,楚宮多餓死」。 馬總統愛好黃世銘的監聽情資,並且還說如果沒有犯罪,何必須怕監聽? 有這樣的總統,因此,關於竊聽(或依法竊聽),法務部長說:「沒那麼嚴重啦!我沒有隱私,也不怕監聽....。 內政部長則說:「習慣啦!」 警政署長說:「被監聽,正好證明我沒做壞事! 針對這些,前自由主義學者江宜樺教授,則在一年高達十幾萬件監聽案的中華民國,老神在在地當他的行政院長,並且在立法院的備詢台,用違法的監聽資料,大聲指責監督他的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違法關說。 註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4/today-p1-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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