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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世紀醜聞
2013/09/28 16:36:07瀏覽2453|回應1|推薦7

    監聽,又是監聽!

 

今天報載,特偵組不只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和檢察官林秀濤全家,更驚爆曾於五月十六日六月十四日掛線監聽立法院總機「○九七二六三○二三五」,專門監聽使用立法院內的電話所撥打出去的電話。朝野立委管碧玲、呂學樟、李桐豪昨都痛斥,行政部門把政治偵防黑手伸進國會部門,不僅是民主之恥,更是民主的重大危機(註1)。

 

司法機關竟然在監聽整個國會,這絕對是世紀醜聞,而且是重大政治風暴。

 

  特偵組到底監聽多少人?前幾天與一位高院庭長聊天,聳然一驚,為了避免像南方朔一樣,必須交出深喉嚨,目前就報載的情形來談一談。

 

925日報載,關心司改的律師高涌誠表示,「監聽分為國安監聽與刑事監聽兩類,排除國安監聽,單從司法院公布各地方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案件,一年達一萬五千多件,每件可監聽三支電話卅天,保守估計,每支電話每天「只」與一人通話,一年至少一百五十萬人被監聽,而黑數則可上看六百萬人

 

移民署長謝立功擔任警大國境系副教授期間,調查九十年執法單位監聽現象,當時通訊監察權尚未移轉法院,檢察官可核發監聽票,那年法務部公布年度通訊監察報告,核准七千二百餘件,核准率為九十九.五五%。

 

謝當時計算,每張監聽票可聽三支電話卅天,若以每支電話每天交談十人次估計,一年有六百萬人次以上被監聽,等於每四個人中,有一人曾遭有意或無意監聽,或也可解釋,監聽員疑掌握台灣四分之一的通話內容。

 

不過,陪審團推動聯盟曾質疑,台灣二千三百多萬人口,每年法院核發監聽件數,竟與擁有三億多人口數的美國不相上下,高涌誠認為,通訊監察權移轉法院後,核可件數不降反升,顯示法官欠缺人權保障意識。」(註2

 

「台灣二千三百多萬人口,每年法院核發監聽件數,竟與擁有三億多人口數的美國不相上下」,「一年至少一百五十萬人被監聽,而黑數則可上看六百萬人。」等於有四分之一的人口遭到監聽,而且我們的監聽比例是美國的十幾倍。

 

這監聽是浮濫,有沒有違法?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註3)第2條規定:「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可見監聽,是最後的手段,是不得已而用之,而且不得擴大使用。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以監聽的對象,必須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其他法律明定之罪,而且「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能發監聽票。依上開規定,監聽必須與「本案」有關,而不是「他案」。這發監聽票的要件,是非常嚴格的。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規定,一般的監聽,原則上只有三十天,如果要延長,必須另附理由提出聲請。另第15條規定,監聽結束,應通知被監聽人。第17條規定,監聽所得資料,應加以封存,保留五年,與目的無關的,應予銷毀。

 

此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規定,依監聽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如果有違反,依第19條,應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額,依第20條規定,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5條規定,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偵組監聽柯建銘達數年,從高院法官陳榮和案開始,然而從未提出什麼柯建銘與陳榮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的理由,迄今為止,沒有証據証明柯建銘涉入法官陳榮和案,這監聽票的核發和延長,沒有濫發嗎?尤其是這個案子的結束,也沒有通知被監聽人,難道沒有違法?

 

其次,再根據這個案子,延伸到全民電通案。從A案到B案這根本是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而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的規定,全民電通案,只是背信案,根本不符特偵組應辦事項的規定,特偵組的監聽,恐怕是因為柯建銘的反對黨的立委總召的身份吧。

再者,除了監聽柯建銘外,更監聽吳健保的律師杜英達,侵害律師對當事人的辯護權,實在是法治國家的恥辱。如果不能証明吳健保的律師對吳健保有教唆貪凟的事証,否則監聽律師,和監聽立法院,同樣是憲政大忌。因為律師和檢察官具有相等的地位,只是角色不同,檢察官監聽律師,則律師的攻擊防禦全都露,這是司法的水門事件。

 

再者,連檢察官林秀濤也監聽,包含她的12歲女兒,都不放過,據特偵組是說要看林秀濤有沒有貪凟。這根本完全不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因為林秀濤既然是由法務部長和檢察長「關說」,怎麼會「送錢」?至於升遷的「不正利益」,林秀濤升高檢不過一年,再怎麼樣都不符升遷的要件,不可能有什麼「不正利益」,監聽林秀濤有無貪凟,純是用臆測來監聽,目的恐怕在檢方的派系惡鬥吧。此外,林秀濤即使受關說而不上訴,只不過違反刑法第125條之罪,也非重罪,不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的要件,更不是法院組織法特偵組職掌的事項。

 

再者,黃世銘對監聽所得資料,不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封存或銷毀,卻交付或洩漏給與特偵組完全無隸屬關係的總統,並且開記者招待會洩漏給民眾,更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5條規定。

 

特偵組是檢察界公認的「渡假中心」,因為根本沒有什麼事。因為閒得發慌,所以就濫行監聽,而且監聽完畢也不通知被監聽人,直到這次事件發生被批評,才象徵性地通知幾個當事人。

 

一個擁有通天權力的機關,卻濫行使用權力,介入政治太深,公信力盪然無存,這個機關是該廢了。如果立法院不能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的規定,那立法院的總機被監聽,真是自己活該了。

 

****************************

而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8/today-t1.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8/today-t1-2.htm

 

2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5/today-p1.htm

 

3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0%9a%e8%a8%8a%e4%bf%9d%e9%9a%9c%e5%8f%8a%e7%9b%a3%e5%af%9f%e6%b3%95.htm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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