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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怎麼處分柯建銘?
2013/12/03 23:00:51瀏覽1218|回應0|推薦4

 

今聯合報載:

 

柯建銘關說案立院不處分 藍要翻案  (註1

 

內容是:

 

關說案風暴延燒三個月,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上周五在國民黨八名紀律委員全數缺席下,針對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自請調查案,迅速達成關說案不成立、柯建銘不予處分的決議。國民黨團昨天上午幹部會議決定「翻案」,將在周五的院會提重新交付紀律委員會審查。


針對關說案另一名當事人立法院長王金平,藍綠已有共識,王金平只是本案「關係人」,王去電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只是通案要求不要濫權上訴,並給柯建銘順水人情,因此不會有任何處分。

****

看來柯建銘涉關說案,在國民黨紀律委員會全數缺席下,柯建銘被紀律委員會認為關說案不成立,國民黨立委受到輿論的壓力,國民黨立院黨團想要對柯建銘在紀律委員會自請調查案,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3項規定來翻案。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3項規定:「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這是很少用的條文,動用這樣的條文,實在不尋常。

 

讓我們來看柯建銘或王金平可能構成什麼因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而被懲戒的違法行為?

 

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王金平有受柯建銘之託而進行關說,有可能構成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的行為。但柯建銘對王金平而言,本身是「陳情人」,並沒有受任何人之託而進行司法案件之遊說,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之「受託」,是否可能成立,是一個問題。

 

況且如果說柯建銘有關說行為,是建立在王金平有關說行為的基礎上。柯建銘本身沒有對法務部或高檢署的任何人打電話,也沒有關說行為,怎麼可能依立法委行為法王金平沒有事,而柯建銘有事?這也難怪柯建銘老神在在而敢在立法院自請移送紀律委員會作處分了。

 

柯建銘形象不佳是一回事,是否在紀律委員會依法被懲處又是一回事,國民黨要翻案,當要在法律上思慮清楚。 

 

 

1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335014.shtml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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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otius6033&aid=974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