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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前夕的單戀日記(八)
2013/10/30 09:43:29瀏覽105|回應0|推薦2

審判長:辯方律師請開始。

智捷:本案罪名成立的前提,是屏東縣政府依法核發建照,而保利達集團遵守相關規定進行開發,因此當被告以集會方式阻礙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時,才違反了集遊法第29條的規定。但是,如果是縣政府和保利達集團違法在先呢?且讓我們先行檢視此一開發案的合法性──
檢察官:抗毅!抗議辯方律師模糊本案焦點!開發案的合法性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抗議有效,請辯方律師先行說明探討開發案合法性之必要。
智捷:沒有問題。我的理由是,如果開發案一切合法進行,那麼被告聚眾集會的行為,便是明確干擾公務的執行,嚴重損害公共的利益。但是如果開發案本身便疑點重重,連地方的民眾都無法接受,而選擇用抗議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看法,那麼被告違法的動機就有其公義與民意的基礎,而縣政府是否有權力強制驅離國家風景區的民眾,也必須重新商榷。
審判長:了解,抗議駁回,請辯方律師繼續答辯。
智捷:感謝審判長。首先,我們要了解的事實是,根據土地法第14條以及內政部第727170號解釋,屏東縣政府固然有核准民間企業開發海岸國有土地之權限,但主管機關必須負責審核與監督之義務,而這份義務具體而言,就是「環評」!根據環評法第7條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但是此案在經過民間團體與相關人士的追查後才發現,屏東縣政府和保利達集團此次的BOT開發案,不僅開發單位沒有依法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屏東縣政府也沒有對此提出要求,逕行批准申請,並且核發建照。政府和開發單位從頭違法到尾,屏東縣政府身為主管機關,無論如何都掩蓋不了規避甚至藐視法律的事實!既然,這整個開發行為並不合法,被告在該地點集會宣揚守護國土的主張,又何來妨礙公務之有?而身為政府機關,居然知法犯法,又怎麼有資格控告人民違法集會呢?我們反過來要思考的是,被告在風景區集會宣揚愛護環境的主張,這項行動本身並未違反集遊法第6、第10和第11條之規定,但是當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集會申請時,屏東縣政府卻不願核發許可通知給被告,其拒絕的理由竟然是:「有明顯事實足以危害公共利益。」試問屏東縣政府的官員們,你們所謂的公共利益,是人民還是財團的呢?為所有的人民和後代子孫保留一塊公有共享的海灘,不被財團畫地獨佔,這樣的集會主張究竟危害了甚麼公共利益呢?政府單位有誰能出面向人民解釋清楚嗎?但是屏東縣政府此一舉動,無異於是政府運用自身赤裸裸的權力,使人民被迫違法,尤有甚者,以此為藉口,動用警力強制驅離集會民眾,並且在會後以違反集遊法之名義提出告訴,這一切的行為,已經不是執法過當或是濫用公權力可以解釋的了,我懇請審判長允許我傳喚一名證人,這名證人所提供的證詞,可以為我們所有的人解釋,屏東縣政府這一連串不合理的作為背後,他真正的動機是甚麼!
檢察官:抗議!辯方律師傳喚的證人與本案無關,若是要針對開發案作證,應當另立新案重新審理才對!
△法庭上突然一片寂靜,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審判長的身上。
審判長:檢察官,你身為人民的公僕,是公眾利益的代表,沒有你秉持公平正義的原則起訴罪人,也輪不到我在這裡裁斷是非啊?我想問你,你難道不會好奇,這起公然違法的開發案,究竟是怎麼通過的嗎?但是我很好奇。准許辯方律師傳喚證人!
△此刻的檢察官一句話也說不出來,緩緩倒回自己的椅子上,陷入了長考。

△大門打開,一個女人走了進來,增泓看見她的那一剎那,整個人呆住了。那個女人竟然是謝之晴。

△謝之晴走上證人席,智捷走向前去開始詢問。

智捷:在詢問之前,我想請求審判長,要求在場所有媒體記者不得刊載證人的真實姓名。

審判長:請求獲准,請在場媒體在報導此一案件時,切勿刊載任何與證人相關的個人資料。

智捷:好了,接下來麻煩妳,請先說出妳的姓名、年齡和職業。

之晴:我是謝之晴,今年27歲,職業是記者。

智捷:請問妳最近一年主要報導的新聞是哪一類?
之晴:以社會運動為主,比如台東「不要告別東海岸行動」、華光社區「反拆遷運動」以及最近的「漁村公園護灘運動」。

智捷:請問在報導「漁村公園護灘運動」的過程中,你是否有調查到甚麼未被公開的內幕?

之晴:有,但是如果我在這裡說出來了,恐怕得要向警察申請人身保護了。不過事實是,我確實在調查的過程中,掌握了一些縣政府和保利達集團私下往來的重要訊息。其中最令人不齒的,是我手中這捲錄音帶的對話內容。

△之晴從包包裡拿出了一捲錄音帶。

智捷:謝謝妳願意承擔這樣的風險,請求審判長當庭播出這捲錄音帶。

審判長:請求獲准。

△錄音機的播放鍵按下,伴著雜音的對話漸漸變得清晰,只要是在地人都聽得出來,那個聲音,是常常在第四台上蓋台播放政績廣告,或是在電台推銷政見的──屏東縣長。

△這段錄音中充滿了划拳、勸酒還有唱歌的聲音,卻絲毫不影響對話內容的清晰度,就好像錄下這段對話的人,當時就坐在說話者的旁邊。

神秘男聲:不知道縣長對於敝公司的招待還滿意嗎?

縣長:嗯,還不錯,還不錯。

神秘女聲:縣長來,我敬您一杯!

縣長:喔喔喔,好好好,乾!我乾!

神秘男聲:既然縣長興致如此高昂,不如我們跟經理說一聲,讓您帶這位小姐出場,兩個人好好地喝一杯如何?

縣長:好啊、好啊,很周到、很周到!

神秘男聲:那關於敝公司向您提出的開發案申請,還請您多多通融了,如果蓋得成的話,到時候敝公司答謝您的酬庸和股份是絕對不會少的,您就當作是一次穩賺不賠的投資如何呢?

縣長:但是其他縣市的開發案,已經都因為地方民眾的反對而……

神祕男聲:縣長,為了不要讓您難做,這裡是敝公司所提供的一點心意,還請您無論如何多費心了。

縣長:喔……好好好,這件事就交給我吧,怎麼說我也是個縣長,只要是這個縣的事情,全都得看我呢!你可以回去告訴你們老闆,讓他放一百個心吧!至於今天晚上的行程,就看你的安排啦,哈哈哈!

△錄音到此結束,法庭裡的民眾議論紛紛,旁聽記者各個低頭振筆疾書,而縣政府代表和檢察官的臉上早已是槁木死灰,灰頭土臉了。

審判長:我想……關於這樁案外案的合法性與否,已經無須再辯論下去了,謝謝妳解答了我心中的疑惑。辯方律師還有甚麼話要問嗎?

智捷:報告審判長,我已經問完了。

審判長:好,接下來請證人退席,由被告進行最後陳述。

△增泓走上前去,和之晴擦身而過,他的視線不由自主地跟著她的身影漸漸遠去,而之晴只是帶著自信和無畏的勇氣走出法庭。

△增泓覺得自己的心裡有甚麼地方破滅了,但是下一刻他又找回了勇氣,因為他知道自己是為了甚麼才站在這裡,於是他十分自豪且問心無愧地站在證人席上。

審判長:被告可以開始了。

增泓:我曾經遇見一個女孩,她走在台北的街頭,背後揹著抗議的標語,手裡拿著單眼相機,沿街呼喊口號,記錄每一個過程,採訪每一位渴望被聽見的弱勢民眾。那時候的她跟我差不多年紀,但是她好美,好勇敢。我記得,她說過她出生在一個非常幸福但卻吝於分享的家庭,她說她不要那樣的生活,所以選擇離家出走,然後,和其他受苦的人一同走上街頭。她說了一些話,深深地打動了我,因為我從來沒有認真思考過,自己為什麼而活?也許,我永遠做不到她做到的事情,但是我知道自己,已經完完全全愛上她了,而這份感情,也為我的生命指引出新的方向。我選擇用這樣的方式活下去,也是因為我相信,有一天能夠和她相遇,我相信會有這麼一天,我可以充滿自信地站在她的面前,親口告訴她:「謝謝妳,讓我明白自己為什麼而活。」其實,我已經不在意自己會不會被判有罪了,因為我已經找到了自己生命中真正重要的事,而我這輩子都會一直做下去,犯法也沒關係,被關也無所謂。因為沒有人比我自己更篤定,篤定地相信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在實踐普世的真理──我相信,這個世界永遠屬於每一個人,沒有任何人可以獨佔。除此之外,我已無話可說了,謝謝大家。

△在場旁聽的群眾紛紛起立為增泓鼓掌,記者也放下了手中的筆,起身向這位年輕人致意,智捷站在律師席上,對增泓豎起了大拇指,臉上綻放出肯定的笑容。

審判長:在聽完雙方的舉證和辯論之後,本席當庭宣判──

△法庭霎時鴉雀無聲,所有人都在屏息等待。

審判長:被告方增泓違反集遊法一案,因屏東縣政府瀆職在先,又蓄意阻撓被告集會之申請,更濫用公權力驅趕民眾,此種行為實屬惡性重大,而被告既未有侮辱公署之事實,其做為集會之首謀亦情有可原,故判決被告無罪,當庭釋放。另外,有關縣政府瀆職包庇業主一事,將陳請監察院予以調查,退庭。

△法庭上所有旁聽的鄉親聽到判決之後,全都報以熱烈的掌聲和歡呼。

△檢察官悻悻離席,智捷則走上前去,給增泓一個大大的擁抱。

增泓:智捷,你又救了我一次呢。

智捷:不,這一次是你救了我。幹律師這麼多年,我終於實現了自己學生時代的承諾──律師是弱勢的守護神。是你幫我找回信念的,我謝謝你。

△智捷從外套的口袋裡掏出了一支手機,遞給增泓。

智捷:現在,你可以和我們保持聯絡了吧?

增泓:可以了,因為我已經找到答案了。

△記者席上的一名記者,撥了通電話給剛剛離開的之晴,告訴她這件消息,以及被告最後的陳述。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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