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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前夕的單戀日記(七)
2013/10/29 07:59:59瀏覽158|回應0|推薦3

1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增泓、潘伯仔、濱伯、地方抗議民眾、警察

 

△增泓又望著月光出神了,潘伯仔和濱伯也都靜靜的坐在旁邊,誰也沒有再說話。

△幸福的鼾聲在小小的牢房裡迴盪。

潘伯仔:阿泓啊,如果這個政府當真要告我們,你也不用擔心,我會照顧你的。

增泓:阿伯,謝謝你,謝謝你願意相信我。

濱伯:你們看,那個小尾仔睡得像隻豬一樣哩!

△此時牢房外的電話響起,看守警察接了起來,應答兩聲之後,便把電話轉給了增泓。

△電話那頭傳來智捷的聲音。

智捷:老兄,看來你又被圍毆囉,需不需要我來救你呀?

增泓:嗨,智捷!你怎麼知道我在這裡?

智捷:你不知道台灣媒體人肉搜索的功力一流嗎?我光是下班後去喝個小酒,都可以看到電視上播出你在海邊嘶吼的樣子,不錯呢,很上像喔!所以啦,我知道你一定又惹上麻煩了,隨便打幾通電話,就問到你人在哪裡啦,怎麼樣,那裡還舒適嗎?

增泓:呵呵,空間還算乾淨,只是小了點囉。

智捷:好啦,我先跟你預告,你這次的行動已經得罪了那些有錢有勢的人了,再過幾天,他們就會買通檢察官來正式起訴你,他們還在我們的圈子裡下了封口令,到時候誰敢為你辯護,誰就等著丟飯碗。我呢,一來是你多年的拜把啦,二來也在這個圈子裡打滾膩了,趁著這個機會當作告別演出也不錯,你就不用擔心官司的事情了,我會幫你的。

增泓:智捷,你不要沒事跑來跟我躺這個渾水了,你不是說你想當律師嗎?那就不要為了我砸了自己的招牌,我走這條路,已經知道會惹上甚麼麻煩,也已經做好心理準備了,有你這番話就夠了,不要真的陪我撩下去。

智捷:你說得沒錯……可是老兄你也別忘了,我們結交這麼多年了,我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是甚麼?

增泓:唉,好吧,我知道了,到時候就麻煩你了。

 

 

18

地方法院法庭上

增泓、智捷、之晴、檢察官、審判長、分局長

 

△在法庭上,智捷擔任增泓的辯護律師,和代表政府、開發公司以及地方角頭勢力的檢察官一較高下。

△名嘴和政論節目一面倒說這是攸關台灣社運存亡的世紀審判,一面又幸災樂禍地說增泓等人的官司必敗無疑,就看法官是否願意手下留情了。

△審判長走進法庭,眾人起身,正式開庭。

審判長:現在開始審判方增泓違法集會及侮辱公署一案,被告請說出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以及居住地。

增泓:我是方增泓,20歲,專職從事社運活動,現居住於屏東縣滿州鄉。

審判長:好,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被告方增泓,在民國10462日,於屏東縣滿州鄉漁村公園內,未經許可,聚眾集會,企圖妨礙政府委託之開發單位前往整地,經現場警方舉牌警告三次無效後,依法強制驅離。過程中更有人口出惡言,辱罵執法人員,以上行為已觸犯集遊法第29條與第30條之規定。

審判長:被告有沒有要辯駁的地方?

智捷:報告審判長,檢察官的兩項指控皆不能成立,被告不能認罪。

審判長:好,現在進行證據調查。

檢察官:聲請審判長查閱當時的錄影蒐證以及傳喚證人一名。

審判長:可以,請開始。

△檢察官播放當時的錄影存證。

審判長:被告有沒有要辯駁的地方?或者提出對你們有利的證據?

智捷:報告審判長,這捲錄影帶雖然記錄了被告集會之事實,但是否能夠作為定罪的證據,卻有待商榷。關於這一點,請容我在下一個程序再提出辯駁。

審判長:了解,這項物證就真實性而言沒有問題,可以採納,接下來請控方繼續提出證據。

檢察官:報告審判長,請允許傳喚證人,屏東縣警察局分局長蔡進發。

審判長:准許聲請。

△大門開啟,分局長蔡進發走進法庭,站上證人席。

△檢察官上前詢問。

檢察官:請你報出自己的名字、年齡和職業。

分局長:我叫蔡進發,今年50歲,現任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長。

檢察官:請問案發當天你在哪裡?

分局長:我人在漁村公園指揮現場警力,維護現場秩序,以利政府委託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檢察官:請你說明當天發生了甚麼狀況。

分局長:好的,在原定的施工地點,被一群抗議人士所霸佔,因此政府緊急調派了警力前往協助驅離,但是那群抗議人士不但在警方舉牌三次之後,仍然不願解散,還大聲辱罵在場的同仁,說我們是走狗、幫兇,是地方上的老鼠屎,有些女性同仁不堪受辱,還激動落淚。

檢察官:謝謝你,報告審判長,我的詢問到此結束。

審判長:辯方律師有沒有問題要詢問證人?

智捷:報告審判長,請允許我詢問控方證人。

△審判長以手勢示意繼續。

智捷:請問分局長當時在現場聽見幾個人在辱罵警察呢?

分局長:我沒數過,我只知道有很多人在罵。

智捷:那你能不能確定被告也有辱罵警察呢?而且又是用什麼字眼辱罵呢?

分局長:我……不確定,但是當時的情況很混亂啊。

智捷:請問分局長,你今天上來作證,不是要證明被告有辱罵執法人員的犯罪事實嗎?但是你卻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真的有出言辱罵執法人員?

檢察官:抗議辯方律師羞辱證人!如果辯方律師對於被告是否有辱罵事實有疑問的話,我們有現場錄影可以證明!

審判長:抗議無效,請辯方律師繼續。

智捷:謝謝審判長。關於檢察官所說的現場錄影,我已經看過了,前前後後看了十遍。我的確聽到現場有辱罵警察的聲音,但是被告從頭到尾除了沉默靜坐之外,他只說了一句話,叫做:「堅決反對官商勾結,誓死捍衛人間淨土!」請問這段話辱罵了哪一位執法人員?這句話充其量就只是一句口號,如果連呼喊口號都構成侮辱的話,那請檢察官起訴所有在場聲援的人,也請你起訴台灣自民國91年集遊法頒布之後,幾次遊行示威活動近二十萬人次的抗議民眾吧!因為他們全都喊出批判又尖銳的口號,全都侮辱了執法人員!再來,如果分局長剛剛所謂的「走狗」、「幫兇」,並沒有任何一個字是從被告口中說出來的,而是從被告身邊的支持者口中所說出來的,那分局長現在就站在我的旁邊,如果我集合在場的聲援民眾,去罵法庭內的執法人員是走狗,那檢察官就可以馬上起訴分局長而且罪名成立了不是?因為按照分局長和檢察官的邏輯,分局長不也等於是辱罵執法人員了嗎?我詢問完了,謝謝審判長。

△證人憤憤離席。

審判長:證據調查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言詞辯論,請檢察官開始。

檢察官:被告方增泓,經調查透過網路與地方演說等方式,號昭群眾多次阻撓政府單位的相關開發行程,更於民國10462日,在屏東縣滿州鄉漁村公園內,縣政府與德信保利達集團的BOT案開發地點,進行違法集會,嚴重阻礙現場單位的整地工程,造成保利達集團的重大損失,也嚴重打擊了縣政府在企業與民間的公信力。被告身為首謀,犯行重大,且犯案後毫無悔意,仍然透過媒體和社群平台,持續向外界散發不實的指控和錯誤的資訊,導致政府與民眾的誤解與對立,扼殺地方繁榮的契機,也破壞社區的團結,審判長如果予以輕判或縱放,恐將鼓舞其他不務正業、唯恐天下不亂的年輕人,群起效尤!為反而反,為批判而批判,則台灣的經濟開發將陷入嚴重的內耗與惡鬥,所有的工程延宕、胎死腹中,最後受害的不只是政府和企業,更傷害了無數在地打拚的勤奮鄉親。為了防患未然,懇請審判長予以重判,殺雞儆猴,讓台灣能免於無謂消耗的惡性循環,讓政府、企業和民間可以攜手開創共存共榮的美好未來,懇請審判長以社會全體為念!

審判長:被告有沒有要辯駁的?

增泓:我在此委託辯護律師代為辯駁。

審判長:辯方律師請開始。

智捷:本案罪名成立的前提,是屏東縣政府依法核發建照,而保利達集團遵守相關規定進行開發,因此當被告以集會方式阻礙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時,才違反了集遊法第29條的規定。但是,如果是縣政府和保利達集團違法在先呢?且讓我們先行檢視此一開發案的合法性──
檢察官:抗毅!抗議辯方律師模糊本案焦點!開發案的合法性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抗議有效,請辯方律師先行說明探討開發案合法性之必要。
智捷:沒有問題。我的理由是,如果開發案一切合法進行,那麼被告聚眾集會的行為,便是明確干擾公務的執行,嚴重損害公共的利益。但是如果開發案本身便疑點重重,連地方的民眾都無法接受,而選擇用抗議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看法,那麼被告違法的動機就有其公義與民意的基礎,而縣政府是否有權力強制驅離國家風景區的民眾,也必須重新商榷。
審判長:了解,抗議駁回,請辯方律師繼續答辯。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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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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