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議中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在場外已出現各種針對性的攻防。日前本報就此呼籲各界要慎思「為何而管」,今天我們要進一步提醒各界思考「如何管制」。反壟斷固是重要目標,但手段上亦須避免戕害言論自由及扼殺媒體產業發展;否則,將是一場災難。
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珍視的普世價值及憲法明定的基本人權。政府要如何保障言論自由,並兼顧多元資訊的呈現和對話,往往視科技、文化、社會、經濟的變化而定,這歷經了不同階段的「典範移轉」。
以美國為例,最初採取的是自由放任的市場商業模式,但在大型報閥與廣播電視崛起後,人們發現媒體大亨可以塑造民意並引導社會風潮;因此,才漸漸走向「大廣電媒體模式」或「公共受託人模式」。此一模式,是將廣播、電視當成「公共受託人」或所謂的「第四權」,而非純粹的私人企業;因此,以法律要求他們履行許多公共任務,並課以繁複的執照管理與行政監控。
在這樣的典範下,同樣是「媒體答覆權」的強制規定,放在報紙,則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是侵犯言論自由而違憲;但用在廣播電視,則被承認是正當的政府管制。其差別,就在廣播電視「佔用有線電波頻率」!
我國大法官在一九九四年的三六四號解釋,也採納類似理論,認為廣播電視因佔用公共電波資源,所以應受執照制度與「媒體近用權」之類的管理。目前國內強烈支持「反壟斷法」的人士,大致是站在「大廣電媒體模式」的立場。然而,三六四號解釋在作成的同時,其實就「過時」了。原因是,廣電媒體面臨了更新的「媒體匯流模式」的挑戰。新科技使得電波資源不再顯得那麼匱乏,有線與衛星電視的崛起,打破了「頻道稀少」的問題,而網際網路更跨越了各種媒體的界線。在全新的數位匯流時代,該如何規範傳媒,讓全球政策訂定者都傷透腦筋。
最困難之處,在於無從預測管制效果。用二十世紀中葉發展出來的管理措施,真能讓二十一世紀網路時代的言論市場更多元而自由嗎?管制了衛星電視,會不會偏袒有線電視業者?管了上游,那下游呢?在種種不確定下,管制者必須要更謙抑、更謹慎,避免在缺乏充分資訊的情況下,制定了僵硬、嚴苛、乃至錯誤的法令。
媒體亂象固然很多,但這要靠行政管制來糾正,還是有賴市場競爭調整,抑或要依賴消費者與另類媒體的制衡;這些都尚無定論。
反觀台灣,從媒體匯流時代一開始,就制定了許多大膽的法令。例如,現行法對有線電視、衛星電視,課以與傳統廣電相似的內容管制與答覆權之要求。反壟斷法草案甚至進一步把新聞紙也納入「連坐」規範。試問,在這個人人都可上網串連罵人的時代,需要逼迫報紙空出欄位給人答辯嗎?那部落格為何無此義務?在臉書上發表意見的人呢?
此外,草案甚至把手伸進媒體內部,要求一律訂定編輯室公約,設置獨立理監事。這若在廣電媒體被當成「巨獸」的年代,容或有其道理;但在今日,會不會造成守法媒體瞻前顧後、而脫軌媒體自行其是的反效果?
反壟斷法草案對各種管制的「整合」規定,更是讓人怵目驚心。美國認知市場變化與科技發展很快速,所以並未在法律中訂死各項比例與整合要件,而是概括抽象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來管理,同時要求每四年視情況檢討;主管機關每次也都做了詳盡的實證研究,草案經數度公開辯論,加上法院來回數次的司法審查。但台灣目前的反壟斷法草案,卻膽敢在法律中一口咬定各項比例,留給產業與政府極小的迴旋空間。這是因為我們的研究與預測特別傑出,還是台灣政府決策比美國勇敢?
鑑於媒體管制的新典範尚未成形,我們認為政府不宜採行那些過於大膽的管制措施,以免過早、過多的管制扭曲了言論市場及媒體生態。一方面,應進行更多實證研究,來評估管制手段的正負效果;另一方面,則在立法技術上則應預留更多彈性,避免為特定產業或某些媒體「量身定做」。
近年來政府許多良法美意,卻都在未經深思熟慮下驟然推出,致在實施時遇上強烈反彈,又倉促改弦易轍。面對新媒體匯流時代,切勿再重演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