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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面具-如果陶百川還在當監委
2009/07/09 11:12:12瀏覽485|回應0|推薦1

凱撒的面具-如果陶百川還在當監委

·          2009-07-09 

·          中國時報

·          【王健壯】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1820+112009070900439,00,focus.html

陶百川當監委時最痛恨司法濫權,審檢警調人員祇要涉及刑求或違法羈押,他一定拿出霹靂手段提案彈劾。

     

他曾經彈劾一位檢察官:有位《台灣日報》劉姓記者,根據屏東縣議會質詢,報導縣府一位科長吃花酒、跳舞,科長認為報導損其名譽,控告報紙發行人夏曉華,傳訊當日,夏委託劉姓記者代為出庭。

     

但許姓檢察官開庭後,祇簡單訊問兩造,就以有逃亡串證之虞,下令收押劉姓記者。後經屏檢與高院兩位首席檢察官查明案情後,要求檢察官放人,但被拒絕,屏檢首席最後決定更換檢察官偵辦,才讓劉姓記者重獲自由。

     

陶百川經調查後,決定彈劾許姓檢察官,彈劾理由是:其一,記者之報導,有議會現場錄音為證,其二,既有議會錄音,又何虞記者串證?其三,誹謗罪最重刑僅一年以下,且可易科罰金,記者豈會為此小罪逃亡?檢察官收押記者,顯然濫權違法。

     

他也曾彈劾一位法官:有周姓、許姓兩位鄰居,因細故互毆,許姓鄰居控告對方傷害罪。承審之王姓法官開庭時,以賠償一千元之和解條件,強令被告接受,但被拒絕,王姓法官被拒後以有串供之虞,下令收押被告長達二十六天。

     

陶百川經調查後,決定彈劾王姓法官,彈劾理由是:其一,本案乃鄰居互毆瑣事,即使有罪,所受處分祇不過拘役三十天,且可易科罰金,何須羈押,而且長達二十六天?其二,該案所傳訊之證人均已到庭陳述在案,何來串供之虞?其三,王姓法官因被告拒絕接受他所提之和解條件,才下令收押,收押目的非為案情之調查,而為被告之是否屈服,顯然違法濫權。

     

陶百川每次彈劾濫權司法人員,都會在彈劾文中引述司法行政部在民國二十二年所下達之一則訓令:「近查各法院推檢對於刑事被告是否合於羈押之條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並未審慎考量,藉口逃亡串證或嫌疑重大,濫行羈押,以致被告有無犯罪,尚不可知,已感受束縛身體之苦」,藉此提醒司法人員。

     

但雖然彈劾殷鑑如此之多,從訓政時期即已有之法令訓令也明文有據,濫權羈押之事卻從未間斷。尤其是檢察官之羈押權,雖因許阿桂偵辦「華隆案」被監院認定違法彈劾後,經立院修法而取消,但檢察官羈押無權,卻動輒聲押,聲押不成,又動輒抗告,抗告不成,又動輒另尋理由再提聲押;被告就在審檢之間、下級與上級法院之間,像人球一樣被踢來踢去,有無犯罪尚未可知,卻已飽受身心煎熬之苦。

     

舉前故宮院長石守謙所涉兩案為例:在故宮擴建工程案中,檢察官曾聲押石守謙與副院長林柏亭,但石以一百萬元獲交保,林卻被羈押禁見;檢察官起訴時更具體求刑石十五年,林八年,但一審卻判決石、林二人均無罪。

     

在故宮南院弊案中,檢察官更曾三度聲押石守謙。六月十日第一次聲押,石以一二萬元交保;檢察官不服抗告,六月二十六日高院發回更裁;二十九日,士林地院以檢方違法逮捕為由,裁定石守謙退保飭回,檢方再提抗告;三十日,檢察官又以發現新事證為由,拘提石守謙到案,並三度聲押,隔天,地院仍裁定石以六十萬交保;七月六日,高院針對二十九日之抗告又發回更裁。短短二十天,石守謙就在聲押、交保、退保、更裁、拘提之間,飽受命運難卜之煎熬。

     

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是例外,而非原則,是為了偵查,而非為了處罰,尤其更不能以偵查或審判之方便,而以被告身心之苦作為代價,這是司法常識;但何以審檢對被告,尤其是高知名度的被告,在羈押與否一事上,卻唯恐不聲押、不抗告、不收押,好像不如此做,就有失風骨、怠忽職守一樣?

     

故宮擴建工程案,石守謙雖獲無罪,但已飽受聲押之苦,林柏亭更是嘗盡羈押之害後,始獲無罪,當初聲押准押的審檢人員,其無責乎?殷鑑就在眼前,南院案的審檢能不有所警惕?其他案件之審檢能不有所節制?陶百川墓木已拱,但今之陶百川卻不知何處可尋?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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