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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陽傘的陽光法案 真有心肅貪?
2009/04/03 17:12:25瀏覽349|回應0|推薦0

打了陽傘的陽光法案 真有心肅貪?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

2009.04.03 02:59 pm

 

屬於陽光法案重要立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雖遭民進黨表達反對,不過,依初審通過內容,與香港、新加坡等相較,這項修法只能算是「溫和的陽光」,能照亮大地,但無法照射每一個陰暗角落,徹底掃除公職人員可疑的貪瀆犯行;當然,這項立法算是折衷後的產物,因此,只能說「有,總比沒有好。」談不上政府有什麼肅貪決心。 

以立法院初審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例,

l          對象必須限於「偵查中的貪污被告」(被檢舉的他案被告,不適用),且其應說明財產來源的範圍,也限定在該公務員被控涉貪污罪後三年內的任何一年,發生財產增加的情形,才需說明,有時間上的限縮;

l          其次,即使說明不清,或是無法說明,也不能據此認定該公務員涉貪污,不能依貪污罪論處,僅處三年以下徒刑。

若和鄰近的香港相較,立法院通過的這項修法,算是「先打了陽傘遮陽的陽光法案」,依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等規定,任何現任、卸任公務員,在任公務員期間,只要是財產和收入不相當,即負說明義務,違者,即可能被認定是貪瀆,可處10年以下徒刑。 

不過,這樣的烈焰,在國內被指違反「無罪推定」、「舉証責任轉換」,以及「緘默權」等法律原則,顯然無法獲得多數立法委員的贊同,因而才有初審通過,門檻諸多的版本。有官員私下戲稱,若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移植至台灣,不僅是影響公務員,恐怕很多民意代表都要被迫重選。 

當然,「財產來源不明罪」內容的輕、重,在法理上,以及對所謂公務員的人權上,的確有不少爭議,也有不少學者反對,問題在於,國民黨既然全面執政,在立法院又擁有多數席位,就該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像樣的肅貪政策,而不是只有在選舉時,才畫出大餅。 

2009/04/03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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