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官比討債兄弟還無情!」
景氣差、失業率高,很多失業民眾因積欠債務遭銀行查封帳戶,連失業給付金、救濟金,甚至老人年金都被扣押,造成不少民怨。
台中縣一名單親媽媽獨力撫養兩名智障女兒,失業獲縣政府補助急難救助金2萬元,未料因欠稅,由行政執行處強制扣光戶頭內剩餘9000多元,害得她連吃飯錢都沒了。
這名單親媽媽是由稅捐單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官查出她戶頭內有存款,便在未告知情況下,強制將她戶頭內的9000餘元扣光。她直到要提款買菜時,才發現存款沒了,向銀行查詢,才知急難救助金遭強制查扣。
她說,這筆錢是母女的救命錢,被查封後她連買菜的錢都沒有,不知未來要如何過日子?後來獲一名律師免費代她向行政執行處提起聲明異議。
律師指出,社會救助法規定「請領社會救助各項現金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強制執行法亦明文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食物、燃料及金錢」,因此行政執行處的做法顯然失當。
執行處事後表示,執行官追繳稅款,帳戶上看不出是急難救助款,如查證確實因執行扣款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可撤銷查封命令發還款項。
這名單親媽媽說,欠錢時,債主三番兩次帶「青面獠牙」的地下錢莊打手登門討債,但看到他們家徒四壁,老的老、小的小,勉強放她們一馬;反而公家單位將他們一家的「救命錢」拿去抵稅,「執行官真是無情。」 【記者洪肇君、陳崑福/連線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處長蕭宇誠說,被執行人倘收入為生活之所必需,行政執行官調查清楚後,可以依強制執行法撤銷查封,過去亦不乏這種案例,立法院要修法給被執行人更多保障,行政執行處樂觀其成。
屏東地院法官說,只要債權銀行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依法就要核准,因此債務最好找發款單位協商匯款方式,或另開個戶頭,以免保命錢被查扣。 【2009/03/23 聯合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