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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務部建議改名
2009/03/23 14:17:34瀏覽299|回應0|推薦0

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務部建議改名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3.22 02:52 pm

 

馬英九總統主動表達對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立法進度的關切。在立委提出諸多質疑後,法務部建議,公務員財產來源說明義務前提,設定門檻為涉嫌貪污、列被告者,以免出現政治鬥爭或濫訟,名稱改為「貪污被告不明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視為馬總統重要的陽光法案政見之一,但外界對於行政院版本質疑聲浪不小,立委有反對意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建議法務部撤回重擬,法務部提出說帖,修正部分爭議條文,本周四將排入委員會審查,是否能在這個會期過關,立委態度仍有保留。

司法委員會立委謝國樑表示,法務部說帖中指出,外界憂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淪為藍綠惡鬥、彼此告發對方,動輒興訟,建議不應將財產來源不明列為唯一構罪要素,而是增加檢方偵查過程中,發現公務員有具體貪污嫌疑,已列為被告者,才須履行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2009/03/22 聯合晚報

 

2009.03.22 02: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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