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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03:06:18瀏覽17956|回應3|推薦19 | |
環境影響人的性格,性格決定人的命運 一個人身處什麼樣的環境,會做出什麼樣的決定,往往和他的性格互為影響。 綜觀人的一生,每個人所經歷的每一天,總是無時無刻不斷地在做選擇……在做決定……。 決定你一天要吃什麼樣的早餐或是選擇不吃,基本上不會對你的一生造成什麼決定性的影響;但如果是拿你「一生的幸福」去做賭注的時候,面對如此重大的事件,你願意花多少時間去細細思量? 每個人對於「幸福」的定義各有不同。為了追求幸福,我們可以不計一切代價,即便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與心力也在所不惜。 所謂「人生築夢,有夢最美」,然而「夢想」通常是很遙不可及、高不可攀的一個概念或想像。因此要拉近「夢想」與「現實」的距離,就必須要有所計劃,將「夢想」變成實際可行的「理想」,再將計劃逐一落實在具體可行的方案之中,按部就班的去做,那麼你的「夢想」,終有「逐夢踏實,心想事成」的一天。 「夢想」固然是件好事,但多數人的夢想可能僅止於亟欲改變源於不滿自身所處物質條件的現況罷了。俗話說「窮有底限,欲無止境」,沒錢的人總希望自己變得有錢;有錢的人則希望變得更有錢。 有了錢,許多用錢可以買到的東西,就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就不再是高不可攀的奢望。當一個人起心動念有了這樣的想法後,打著「短期投資、一夕致富」旗號的吸金惡魔自然而然地就有機可乘、趁虛而入了。 欲求不滿本是人的天性,那些在違法吸金案中一時失慮而損失大筆金錢的被害人,綜上所述,似乎也不應單純地用「貪念」二字來加以非難。 話說這件違法吸金案的被害人估計超過兩千人,被詐騙的金額也超過新台幣60億,詐騙主嫌早已棄保潛逃不知去向,而檢察官查扣到的不法所得則只有5億左右,還不到原來被詐金額的12分之1。 不管將來還能拿回多少?這群被害人為了能儘早拿回這筆被檢方查扣的血汗錢,於是透過社群網站串聯自救並共同委任律師來協助處理。 去年11月間,當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派了法務到辦公室和我討論是否能協助處理這件案子後續求償事宜時,我也是念在被害為數者眾,處境堪憐的前提,勉為其難地答應下來。 當時未及深思熟慮就說要幫忙,實在是太佛心來著。畢竟平常的工作就已經夠忙的了,如今又多了這件違法吸金的專案,處理上~時間、人力都是一大負擔。 總結這件「專案」前前後後大約花了近3個月的時間處理,這期間開了好幾次會議,不僅要聯絡被害人的委任律師及涉案的數名刑事被告來開會,每次會議還有許多細節要討論及確認,還有許多書表要印製,更有許多的印章要蓋…… 如果以每10名被害人為一個單位當一件案子來辦,那麼兩千名被害人至少也要作出兩百件的案子來。每件案子要製作許多份書表,少則十幾份,多則二十幾份,每一份大大小小的章至少要蓋上八、九個,加上整卷、裝訂、公文函送往返等等文書作業….,你看看~這個分拆成兩百件的專案工程是何其浩大啊! 或許各位看到這裡,可能還是一頭霧水,並不是很清楚了解整件「違法吸金」案的來龍去脈?那是因為處理這種事情的經過很難以「時間」為主軸,平鋪直敘地去加以說明,因此法蘭客乾脆就「想到那,就寫到哪」~用類似聊天的方式來說明好了。 有人說~這世上有兩件事很難。其一,是要把自己腦袋裡的想法放進別人的腦袋裡,很難!其二,是要把別人口袋裡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裡,很難! 能成功的把自己腦袋裡的想法放進別人的腦袋裡,那種人我們稱之為「老師」。 能成功的把別人口袋裡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裡,那種人我們稱之為「老闆」。 能成功將兩者結合在一起的,那種人我們稱之為「老婆」。 哈哈~最後這一句,應該只是個玩笑話,但如果我們把最後那一句改為: 能成功將兩者結合在一起的,那種人我們稱之為「詐欺犯」,似乎也不為過吧! 各位想想~﹝詐欺犯﹞的定義是什麼? 讓我們先來看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的規定可知,﹝詐欺犯﹞不就是把自己腦袋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想法(施以詐術)放進別人的腦袋裡,然後將別人口袋裡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裡(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當張三這個人騙李四這個人說:「我有外人不知的門路可以讓你的投資在極短的時間內,獲利數倍於本金」時,李四基於對張三這個人的「信任」(因為沒有信任,就不會被騙)及源於不滿自身所處物質條件的現況(白話的說法~就是利慾薰心啦!)的雙重作用下,李四很可能就會試著掏出一筆錢給張三投資,看看是否如張三所言。如果張三懂得利用人性的貪念,故意「放長線,釣大魚」,刻意在過些時日後,捧著一筆現金送到李四面前,佯稱是投資的獲利所得,藉以換取李四「更大的信任」,從而騙得李四從口袋中拿出更大筆的現金後,從此人間蒸發,李四找不到張三,始知受騙上當。 實務上~處理這類涉犯刑事詐欺案件時,騙人的或被騙的,通常就是一個被告加兩個被害人或是兩、三個被告外加一個被害人而已,詐欺案的當事人人數通常不會很多。除非是會首倒會衍生的詐欺案,被害人數才會比較多些,一般大概是落在十餘人到數十人不等。 處理這件「違法吸金」案與上述的一般詐欺個案,兩者在本質上並無不同,只不過「違法吸金」案在受害的人數上與被騙的金額上,都要比一般詐欺案多了許多…… 由於「違法吸金」案被害者眾,動輒從數百人到數千人,被害人被騙金額從十餘萬至數千萬元不等,因此常引發家庭革命,親友反目、家庭失和、夫妻離婚,甚至有被害人不堪背負重債而有輕生的念頭,每每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 世界上有三種人,自欺、欺人、被人欺,但我認為這三種角色也可能會出現在同一個人的身上,只是隨著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別罷了。被害人是如此,那些以未上市公司股票為晃子,謊稱有管道可以低價取得公司股份,待公司股票上市、上櫃後,保證高額獲利而誘騙被害人投資的詐騙共犯,何嘗不是如此。 詐騙者誘之以利,讓被害人誤信而掏錢投資,在初嚐投資獲利的甜頭後,奔相走告諸親好友,似乎不自覺地成了詐騙共犯;至於那些基於交情或信任的諸親好友,也因一時不察而紛紛跟進,有人領空銀行存了多年的積蓄、有人拿出退休老本、有人把房地拿去銀行抵押借款…… 利之所趨,不分性別、年齡,也無關教育程度或職業,男女老少、家庭主婦、醫生、退休公教人士……大夥通通一頭栽入。匯出去的錢,從十餘萬至數千萬元都有,但絕大多數的投資人,最後都只拿到了詐騙者所發給的幾張A4大小的「股權認購憑證」,從此便與自己口袋裡的錢分道揚鑣,再也回不來了。 簡單地再來談談我處理的這件「違法吸金」案的被告們好了。據聞本案詐騙主嫌已經棄保潛逃,行蹤成謎,其他留下來的共犯,被關的被關(因案羈押中),交保的交保。 主嫌落跑,最是可惡!因為被害人絕大部分的血汗錢也隨之人間蒸發,不知去向了。其他交保的被告也沒閒著,正是這些被放出來的被告和多數被害人共同委任的律師積極協商後,最後案子才會輾轉到了我手上。 決定接辦這件「違法吸金」案時,刑事被告都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並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6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不過因為是第一審,這些被告們當然會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以便利用上訴期間爭取和被害人庭外和解及從輕發落的機會。 被害人的想法很簡單,被騙的錢~能拿回多少是多少;被告的想法也不複雜,如果能與被害人和解,法院能判輕一點就判輕一點。 由於還有數筆被檢察官查扣到總計4億多的「不法所得」,被害人為了能儘快取得「執行名義」(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是執行名義的一種),以便參與分配這筆「不法所得」的權利,雙方便透過律師的協助,利用「調解」的機制重新開啟協商大門。 寫到這裡,似乎不能不把對本案舉足輕重的律師放進來聊一聊了。 我的部落格曾寫過幾篇有關律師的文章,對律師這一行有些著墨,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點選下列網址看看。 如何為自己找到心目中的好律師?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7696879 我所認識的律師這一行2-1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386364 我所認識的律師這一行2-2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386386 被害人遭到詐騙,透過社群網站串聯自救並共同委任律師來協助處理,律師協助被害人打官司的最終目的,自然是要想方設法來保住被害人拿得回匯出去的血汗錢。可律師也是收錢(律師酬勞)才辦事的,面對數以千計的被害人,一個人收個幾千塊錢看似不多,千百個被害人加起來,也該有個幾百萬了。 據說這件「違法吸金」案的被害人最初是提告﹝刑法﹞的「詐欺罪」,可是當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卻是將這些違法吸金的被告以違反﹝銀行法﹞的「違法吸金罪」提起公訴。 這裡要向讀者解釋一下,﹝刑法﹞的「詐欺罪」侵害的是「個人法益」,﹝銀行法﹞的「違法吸金罪」侵害的是「社會法益」,基於「被害法益」的不同,影響所及的是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被害人能不能透過法院對被告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的實益。 被害人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話,好處是不必再繳一筆訴訟裁判費給法院,這就是被害人的「實益」。想想看~一個被騙了兩千萬的被害人,如果還要他再繳一筆訴訟裁判費(求償兩千萬,可能要繳20萬的訴訟裁判費),那是情何以堪情哪! 因此律師訴訟策略上,原是想透過提告﹝刑法﹞「詐欺」的方式,來幫被害人在法院對被告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達到不需繳納裁判費及請求賠償的目的。 當檢察官將這些被告以違反﹝銀行法﹞的「違法吸金罪」提起公訴後,所有的被害人紛紛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訴訟,這下子法院一口氣湧進了兩千多件「刑附民」的求償案。 哪知過沒多久,這些「刑附民」的求償案通通都被法院打了回票。駁回被害人請求的理由,則是基於檢察官起訴被告的犯罪事實是違反﹝銀行法﹞的「違法吸金罪」,因為該罪侵害的是「社會法益」,不是侵害「個人法益」,所以這些被害人就不能提「刑附民」。 呵~呵~這真是高明的法律見解啊! (可憐無助的被害人看得懂法官在說什麼東東嗎?) 被害人的委任律師也覺得被法院「將了一軍」,可是如果你要被害人再繳一筆裁判費去打民事官司,你覺得被害人會OK嗎? 當然不OK呀!被害人心想: 我已經被騙了一大筆錢去投資而落得血本無歸的下場了,你又收了我一筆律師費,結果提「刑附民」又被法院打槍駁回,現在你要我再繳什麼裁判費,我已經被剝了好幾層皮了,怎麼可能同意?聽說~就算打贏官司,有了法院判決書當執行名義,將來還是要繳一筆千分之幾的「強制執行費」給法院,才能參與分配,那程序走到最後~到底我還拿不拿得回我的血汗錢啊? 想來想去~能不花錢又能取得與確定判決一樣有效的執行名義,律師自然而然地就把腦筋動到不花錢的調解會來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好吧!調解會佛心來著,願意幫大家處理法院「依法駁回」的這一塊,但多達兩千名被害人的案子是要怎麼安排調解?怎麼進行調解?調解書要怎麼製作?是做成一件兩千人的案子?還是拆成兩千件案子來做? 天啊!處處都是問題,問題還不少哩! 尤其這件「違法吸金」案的共同被告上訴到高等法院後,此時刑事庭法官還放話說: 你們這些被告再不趕緊和被害人儘快和解的話,再過一個月後就要直接進行二審宣判了。這同時也意謂著這件「違法吸金」案的調解程序必須在高等法院判決前搞定。 唉!事情終於忙過去了,也就過了~那陣子,法蘭客的部落格暫休,沒有開放文章留言的功能,也是因為忙著處理這個案子的緣故。 最後~因著這件案子,我還是想再順便一提我們的法院。 不知各位記不記得有部外國電影,片名叫﹝怪奇孤兒院﹞? 怪奇孤兒院裡有許多善良而又異於常人的怪奇小孩。 在這件「違法吸金」案裡,我覺得我們的法院也有那麼一點﹝怪奇法院﹞的味兒,因為怪奇法院裡還是有極少數的怪奇法官。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各位還記得我前面曾提及~如果這件「違法吸金」案以每10名被害人為一個單位當一件案子來辦的話,那麼兩千名被害人至少也要作出兩百件的案子來,對不對? 案子拆成兩百件的工程已夠浩大的了,要把兩百件案子送進法院審核,也是件不容易的事。因為兩百件案子進了法院,理論上~就是由兩百名法官來審查。當然~一個法院不會有那麼多的法官,因此假設一個地方法院有50位法官,那麼兩百件案子進到法院,理論上~每個法官就會分到4件。 從法院﹝准予核定﹞送回來的案子高達一百多件,我的觀察是~多數法官還是能體諒民間疾苦且富有人性溫暖的,因為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就是執行名義,將來就可憑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參與分配那些被檢察官查扣到被告的不法所得。 我感到奇怪的是~為什麼同一件案子拆成兩百件進去後,一百多件核定了,卻有七、八十件案子遭到法官不予核定的命運? 法官核定的案子,不需要說明核定的理由;但法官不予核定的案子,依法要說明為什麼不予核定的理由。結果我發現每個不核定的法官,理由還都不太一樣,真是有點令人傻眼。 和法院的書記官討論了一下,書記官苦笑說: 啊~就﹝憲法﹞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而不受干涉。」這您也是知道的。 這我當然知道~但你們這些不予核定的法官難道就不能向准予核定的法官們稍微看齊一下嗎?不然准予核定的那一百多件的法官難道都做錯了不成? 雖然我無意批判法官,但從這件「違法吸金」案所分出來的兩百件案子裡,看到有的案子核定回來,有的案子卻不核定,不是挺荒謬的麼? 難道同一個法院所有分案辦到這件案子的法官,不能統一法律上的見解嗎?要嘛兩百件通通准予核定,要不這兩百件一律都不核定,這樣被害人也都無話可說,法蘭客我也不會在這裡發牢騷了。 為了那七、八十件案子遭到法官不予核定的案子,我又安排兩造律師及被告開會,針對法院不予核定的理由加以修訂調解的內容,把所有程序又重新跑過一遍,再次送進法院。 陸陸續續地~法院又核准了四、五十件回來,至於連續兩次遭到法院不予核定的案子,啊呀~我也只好兩手一攤,對著被害人的委任律師苦笑說: 請您代我向那些沒被法院核定的被害人說聲抱歉,告訴他們~我已然盡了最大的努力了! 雖然我不知道這些被害人最後能不能拿得到錢?能拿到多少錢?也不知道那些被告最後會被法院判多少年的徒刑?但日子總是要繼續過下去。 處理這件「違法吸金」案,個人感觸良多……這篇文章所能寫的內容極其有限,也很難一一道盡被害人被騙之後心酸而不為人知的另一面。 環境決定性格,性格決定命運。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自由與權利,但因著環境、因著性格,未必人人都能心想事成、順遂心願。這個世界充滿了太多的誘惑,與其追求物質條件的滿足,不如反思如何淨化提昇心靈的層次。 願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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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