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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5 23:40:13瀏覽3540|回應0|推薦23 | |
張三是職業貨車司機,多年來常固定到某地加油站加油,因此和加油站的女員工阿麗相熟 某日張三一如往地常到加油站加油,當天恰巧輪到阿麗當班 阿麗問:今天要加多少? 張三:唉!生意難做,加500就好。 阿麗熟練地拿起油槍插進油箱,兩人也互聊了幾句 其間~阿麗見張三盯著自己的胸部直看,心裡不太舒服, 便問張三:你在看什麼? 張三笑瞇瞇地答道: 喔!我是看你配掛在胸前的員工識別證,覺得證件上的照片和你本人不太像啦! 張三邊說,還一邊伸手指了指阿麗胸前的識別證,可是右手食指卻隔著識別證碰觸到了阿麗的胸部。 阿麗覺得張三根本是藉題發揮,故意對她性騷擾,氣得馬上請加油站同事去把主管請來 主管了解上情後,為了維護員工的權益,便立即報警處理。 儘管張三頻頻喊冤,說他不是故意的,警方還是依照阿麗的說法及加油站的監視影像,將張三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法辦。 經檢察官複訊後,諭令張三以5萬元交保後傳。 蝦米?5萬! 《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1項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過沒多久,被告張三及被害人阿麗接到檢察官通知出庭的傳票。開偵查庭時,本案承辦檢察官在徵得被害人阿麗及被告張三的同意後,便將案件轉至某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委員居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張三同意當場給付兩萬元給阿麗,做為阿麗的精神賠償;阿麗也同意撤回對張三涉嫌性騷擾的刑事告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張三事後雖然還是辯稱他無意騷擾阿麗,但也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並表示以後再也不敢隨便對女性指指點點了! 畢竟~這手指頭指了一指的代價,可會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啊! 法蘭客 新作 《出車禍了!然後咧?》2017年8月出版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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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