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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2016/01/12 00:32:05瀏覽168400|回應34|推薦19

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車禍糾紛的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切入賠償的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車禍發生 → 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 → 協商賠償事宜

            1.肇事原因            ├ 1.賠償項目及範圍

            2.責任歸屬            └ 2.是否主張過失相抵

然而許多人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並未建立起正確的認知,例如「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的錯」,或是「車禍被撞受傷,一定是對方的錯」,這類似是而非的觀念,常常影響車禍糾紛解決的進程,造成當事人各執一詞,雙方無法建立互信基礎,甚至演變成兩造對簿公堂的場面。

法蘭客最近有幸聆聽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專司車禍肇責鑑定的大師級講師授課,特別在此將上課所做的重點筆記及心得,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一、車禍肇事原因的認定

1.肇事原因

所謂「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車禍的發生,也不例外,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車禍發生的結「果」,這個「因果關係」,關係到後續肇事責任的判斷。

因此,「肇事原因」指的是與車禍的發生,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例如:超速行駛)或事實(例如:路面坑洞)。 

(1)客觀

指肇事原因的研判,必須以車禍現場發現或存在的跡證為主要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或想法來判斷。

以車禍發生後,警方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為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警方依據車禍現場實際所見所聞,運用測量器具測繪而成的平面圖。測繪需要相當的專業與技術,因為實地測量後所繪製的現場圖是將來研判車禍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除有方位的標示並載明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比例尺等客觀的紀錄外,也測繪事故現場人、車與道路間的相關位置、行向(行進方向)與重要數據(例如:路寬、車速等),如有其他重要跡證(例如:煞車痕、散落物),也會一併記明。

至於警方紀錄當事人或在場其他人的陳述或意見,例如當事人自稱「車禍當時的車速約○公里」或表示「會發生車禍,是為了閃避路上貓、狗」等說詞,則屬個人主觀意思或說法的範疇。 

(2)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指的是什麼樣的原因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目前實務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亦即依照經驗法則,綜合車禍發生當時所有一切客觀的事實判斷,如果存在同樣原因或條件的情狀,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就會發生同樣的結果時,這等原因或條件與造成的結果間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例如:具有汽車駕照的張三開車闖紅燈,撞到綠燈直行但無照騎乘機車的李四,那麼張三闖紅燈的行為是車禍發生的原因,車禍造成李四車損人傷的結果,這個闖紅燈的行為與車損人傷的結果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假設張三抗辯:沒有駕照的李四如果不騎車上路,他也就不會撞到李四,車禍也就不會發生。

然而依經驗法則來看,張三闖紅燈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撞到其他有持有駕照的機車騎士或駕駛,因此李四無照駕駛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並不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張三的說法在本件車禍中來看,就不能說是造成車禍的原因。 

(3)行為或事實

行為:例如: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事實:路面坑洞、積水、天候不佳。

2.肇事原因與過失輕重有關

肇事原因又可區分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同為肇事主因等情況,決定何者為肇事主因?何者為肇事次因或同為肇事主因?則必須視肇事者有無過失過失輕重而定。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就車禍事件而言:

應注意:指的是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

│         等情形而言。

能注意:是指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而言。

不注意:則是指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

           措施。

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會成立過失

┌ 單方的過失,造成車禍的結果 單一肇事主因

├ 雙方都有過失,且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 同為肇事主因

└ 雙方都有過失,對於造成車禍的結果也都具有原因力,但一方過失較

   重,一方過失較輕 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但過失輕重要如何認定?目前實務上似乎尚無具體明確的認定標準。

3.實務上,對於肇事主因、次因的過失比例分攤認定

A.單一肇事主因 --- 肇事責任:100

B.同為肇事主因 --- 肇責比:各50

C.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 肇責比:(7:3) 主因70%;次因30%

 

小結:

綜合以上的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車禍肇事原因的判斷,應該有較具體的概念了,由此可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撞」或「被撞」之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

下一單元將再談到有關「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原則」法蘭客會再找時間整理寫好後,再與讀者們分享。

未完,請讀者繼續參閱下一篇:

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2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439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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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43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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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
2016/10/07 10:28

法蘭克您好:

               本人於今年3月21日,在於一個大十字路口紅燈轉綠燈直行時,我跟一台車由於靠的太近,導致我的右後照鏡去擦到對方的左後板金,在上面遺留一道不到十公分的擦痕,由於當時車流量大..雙方車速都約20-30公里,地上也沒任何煞車痕跡,對方有報警請交警來仗量跟初問雙方的肇事經過

             我之前從事過汽車銷售員一職,對於汽車修護有一些基礎的概念,因對方車上所遺留下來的痕跡是我右後照鏡上的烤漆,有很大的可能性能用粗質蠟可以清除掉,因沒去傷到對方的板金。但這於交通初判我需付百分百的責任(因我是左轉專用車路直行,去擦到同樣直行車的板金),我也很有誠意想跟對方合解,在於案發後也隔天馬上辦理出險,請保險業務員跟對方聯絡,請對方回保養廠進行理賠估價的動作,結果業務員打來告知我說,對方回廠後確是進度整台汽車外觀的估價,由於報價金額跟事實不符合,我也請保險員盡可能幫忙放寬條件,後來保險業務員也放寬要件,以二塊版金來修繕對方的車輛,但由於事後對方一直以在忙,不方便接電話或不接手機的方式,一直聯絡不上來..而對方也一直沒有進廠維修。

結果對方在9月20日正式對我提前傷害告訴,說我因去擦到她的車子,造成她脖子受傷,有手麻沒知覺的情況,當我一接到警察局通知去做筆錄時,我真的整個慌掉,因真的就只是一條很小條的傷痕,也沒有煞車痕,車速約20-30公里,當時車流量又不小,怎可能會造成這些損傷?就如同我們塔電梯,逛夜市難免跟人會有一些輕微的接觸,難道因這樣對方脖子就會受傷?又更何況對方是座在汽車裡頭,這該沒有所謂的因果關係,我也不知道她的傷勢是怎麼來的,因我只是一個正常的上班族,家中又有一個剛滿六個月的嬰兒,由於是請老婆娘家照顧,每天來回接送,回到家都是晚上十點多,這件事已對我造成很大的困擾,保險業務員說對方有可能想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拉高賠償金,我真的很有認意想跟對方合解,但若對方獅子大口開的話,難道就只能照單全收?我該如何自保?因我也沒走過法院,生平第一次被人提告,我不知接下來的檢察官會怎麼來問話,而我該如何來保護自已的權益?

(jerry-lis@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10-11 23:10 回覆:

建議你請保險公司的人先了解一下對方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是記載什麼時候受的傷?

此外~若對方涉及獅子大開口的情事,本部落格也有相關文章提供讀者在做法上的參考

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真的覺得對方求償金額顯不合理

就看檢察官是否認定對方車禍有受傷且起訴你?

這種車禍多判得易科罰金的刑責,不至於會去坐牢~

所以~事已至此~該怎麼賠就怎麼賠,如果真的無法協商解決

那法院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似乎也沒什麼好擔心的~因為擔心也無濟於事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10-11 23:11 回覆: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6171766
車禍糾紛之兩害相權取其輕系列4-4:如何面對求償獅子大開口的被害人?


2016/09/07 12:14

版主您好!!

有提告刑事,因對方不理不連絡

我方駕駛機車於人行道,從人行道出口騎下來至待轉區(待轉區再出口旁)停等看為綠燈往前直行。對方駕駛汽車為對向出來左轉彎,雙方在分隔道附近發生碰撞,導致我方受傷及車損,對方車損。

初判表寫...我方起駛前疑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對方疑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必要安全措施。

但車鑑結果是我方為肇事因素,對方無肇事因素。怎麼會這樣? 初判都寫她也有過失

而我方的車都已騎到分隔島附近,車已在對方前面不是可顯示對方尚未等待我方通行完畢就左轉彎嗎? 對方是汽車左前方撞擊我方機車左後方。說明我方已超越對方

轉彎車應先禮讓直行車優先,我方駕駛人行道是有瑕疵,但也收到應有的責罰,這跟對方撞我使我受傷因無任何關聯,瑕疵與車禍不是應該分隔開來,車禍的點不是在人行道,是在分隔島,我方已行駛在正常車道,應算直行車吧

因車鑑報告結果是這樣,刑事是否就不成立結案,這樣對方完全不賠償了,還大開口要維修費

謝謝版主!!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9-09 14:29 回覆:

你的問題,關鍵在於車禍責任的歸屬,但我不是車禍鑑定專家,無法提供你肇責的判斷

如果你對鑑定結果有疑義或不服,就是申請覆議

至於檢察官是否也認定被告因罪嫌不足而不予起訴

可能性雖然很大,但檢察官依法獨立偵查,鑑定意見書也僅是供檢察官辦案參考,畢竟我不是檢察官,無法表示任何意見

將來檢察官真作成對被告不起訴處分,你也只能依法聲請再議救濟

以上說明~請參酌


林先生
2016/08/27 18:36

版主您好

家母左轉時跟直行發生車禍

雙方皆綠燈, 線道一樣, 無待轉區

調監視器, 我們家屬發現家母要左轉的時候

前方有一台休旅車逆向擋住家母視線, 如圖

http://imgur.com/a/RXwOl

下一秒直行車和家母就撞到了

看監視器,那台車從出現在路口

一直都擋住家母和直行車看到雙方的機會

直行車看起來也因為被那台逆向車擋道,只能偏右騎

我們有提出

但警察一直要導向跟那台車沒關係,給我們家屬想便宜行事的感覺

我知道轉彎車要讓直行車

但是請問能主張雙方會碰撞是因為那台車導致嗎(因果關係)?

或告那台休旅車過失傷害?

如果可以,是筆錄時提出那台車的存在嗎?

目前對方手骨折,家母顱內出血

謝謝!

(johnnie040@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9-01 17:44 回覆:

如果你對警方的說法或車禍初判表上的記載有疑義,

你的問題就只能透過向車鑑會申請鑑定來釐清車禍的肇責歸屬

本人不是鑑定專家,留言所提供的網址,非當事人似亦無從開啟

建議本案先申請鑑定,把肇責釐清,才好進一步續談賠償事宜

以上說明~請參酌


sherman
2016/08/23 23:40

法蘭克先生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我的情況如下: 我機車沒有兩段左轉 然後左轉時被對向直行機車撞 造成我三處骨折 對方擦傷

初判表上面寫我沒有依照號誌行駛 對方疑似超速

調解會上我以自己是肇事主因來看 只請求自費醫療和修機車費用總和的3成 (我7他3)

對方並不接受 請問如果自己是肇事主因 對方是肇事次因(疑似超速 應注意未注意?)

我能對對方提告刑事和民事嗎? 我聽書記官說如果自己是肇事主因實務上是不能提告的 只有被告的份

如果兩方都提告傷害 那檢察官只會起訴肇事主因的一方 而且民事肇事主因也無法對對方求償

我想請問一下這書記官所說的實務是正確的嗎?

因為車禍有肇事次因的話 代表也有責任 那我民事要求按照肇責比例來算應該也能請求吧?

還有刑事的部分 如果我是主因 對方是次因 彼此都有驗傷 互相提告傷害 檢察官只會起訴肇事主因一方嗎?

(a29674680@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8-27 15:59 回覆:

不論是肇事主因或次因,雙方在車禍中便同時具有加害人及被害人的雙重身分。

互告過失傷害是兩敗俱傷的做法,都會被起訴,通常也都會被判易科罰金之刑

你光想著要求3成的賠償金額,可想過對方也可以就其所受損害向你求償7成的金額?

既然你要負較大的肇責,建議雙方還是回歸調解程序,

釐清過失比例並計算出雙方所受損害合理的求償金額後

再依過失相抵的規定,最後看誰要再賠誰?賠多少?朝此方向去解決本案糾紛,方是上策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16/08/22 10:24
版主您好,想請問本人為主線道直行車對方為少線道轉彎車(對方是位中年婦女),與少線路口直行閃黃燈對方轉彎位置閃紅燈,當日微雨,因綠燈剛起步時速不快,本人經過路口時與有感的摩擦到車體,因時速不快本人並未摔倒,聽到後方叫了一聲才停下,本人也立馬停下查看現狀,也有報警,但警察說該路口未設置攝影機,沒有誰對錯,並轉至調解,對方就醫後鎖骨有裂痕,調解發單也未到,她告知調解委員人員他要養傷,但跟我這邊說南部需奔喪,期間也都是本人與她聯繫還有他兒子,一直拖時間不願意調解的感覺,近日聯繫上,她又告知要等強制險實支實付後,家人都認為她想要獅子大開口後才要跟我討論談和解,初判表申請上面是註記對方疑似少線道不讓多線,請問我除了等她願意調解,我還能做些什麼?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8-27 16:30 回覆:

車禍糾紛的解決,首須釐清責任歸屬,再談賠償。

對方是否自知理虧?故未採取法律行動;

抑或另有其他原因,故遲未與你討論車禍事宜,本人無從判斷。

建議你靜待六個月的告訴期限是否經過?再看對方有無動靜而定

目前八字沒一撇,無從提供具體建議,

除非你在車禍中也有損害,要向對方求償,你再考慮是否主動提起訴訟

否則只有靜觀其變而已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16/08/10 21:35
請問都是同條直線道路但因黃燈前方摩托車停下來,我未停,不小心擦撞對方摩托車左邊的車身,而他說輕微手臂擦傷,請他就醫,他說不用,隔天在打電話給他,依然請他看醫生,他還是說不用,之後請保險公司跟他談,他卻說這樣的擦傷不確定日後有無後遺症,接著問摩托車維修費,他卻說他很愛車,要求理賠員看摩托車估價需要他在,他在就要請假,要賠償工作損失,我知道肇事主因ㄧ定是我,可是對方ㄧ直不願快速合解,我想問為何會負上刑事責任(anna07170911@icloud.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8-10 22:30 回覆:

這就是~過失傷害罪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或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又有受傷的事實,

因為是不小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的,所以符合刑法過失傷害的要件。


tengyi
2016/07/26 00:20

版主你好:

兩個月前發生車禍,我方為直行機車,對方為對向欲左轉之機車,當時號誌都為綠燈,我前方100公尺有台小客車擋住視線,小客車左轉後,我才看到對方擋在我的直行車道上等待左轉,但看到時已剎不住而撞上。

後來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方(第1當事人)可能肇事原因為「涉嫌左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我方(第2當事人)為「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我說他就是因為在我車道上我才會撞到他,但對方一直鬼打牆,說他當時在自己的車道上等待左轉,請問我該如何反駁,是否請他去申請肇因鑑定?

謝謝。

(abstrusehuang@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7-27 10:16 回覆:

警方初判表記載雙方都是涉嫌,可能是沒有具體事證,故依雙方的說法寫下來的

若你要求對方去鑑定,對方不願意,那你是否要考慮去申請鑑定?

本人有一篇關於「車禍鑑定由誰申請?」的文章,請自行參閱。

如果你認為對方應該對你車禍的損失負賠償之責,而對方又不願意花錢鑑定時,

那就應該由你去申請鑑定,一旦確認對方應負肇事責任,姑且不論肇責是全部或一部,

鑑定費用也可與你車禍所受損害,一併要求由對方負全部或一部的責任。

以上說明~請參酌


Miao
2016/06/08 10:31

法蘭客您好! 請問, 車輛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遭撞導致損毀,對方逃逸,警方透過監視器找到肇事車輛,提供車主姓名地址電話,但是電話撥去都是傳真機,目前車輛已修復, 請問要如何求償?須要提告還是可以直接申請法院支付命令? 感恩 jcc17268@gmail.com

(jcc1726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6-08 14:11 回覆:

由於刑事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車輛遭撞毀損屬於民事,建議你檢附相關資料透過侵權行為地,也就是車禍發生地的法院走民事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的損害走小額訴訟,50萬以下則走簡易訴訟程序。訴狀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買,會有人指導你撰狀。

以上說明~請參酌


阿銘
2016/05/23 20:59
我想請問我在2016/05/18傍晚六點初,從北宜公路回台北,於44.7k處
前方大車示意讓車,我即跨越雙黃線超車,但前方來一台機車,
我與他並無碰撞,他行車紀錄器也沒有拍到我撞到他,但在2016/05/22
我接到派出所通知我肇事逃逸,需要我於2016/05/23到案說明。
我看對方影像是沒碰撞,但一過我車邊就沒畫面了,他說是摔車撞壞了,
現在獅子大開口,請問我該如何處置?(f126673107@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5-25 21:35 回覆:

建議你等警方的車禍初判表下來後,看警方如何認定再說,如果警方初判表認定的結果對你不利,你不服警方的出判認定或仍有疑慮,則要考慮是否進一惡申請鑑定,目前就是如此。

對方要求賠償的前提必須是你有肇事責任,若有~肇責比例多少? 對方實際損害多少?都還有待進一步釐清,目前你什麼資料都沒有,就請依登記聯單所提示的說明,時間到了,就去交通隊申請相關車禍文件。

以上說明~請參酌


Can
2016/04/28 12:54
您好,想請問一下:我是直行機車(有相對較大路權),經過小彎道後(有視線死角),撞上從右方私人工廠準備要出來的貨車左邊車頭(當時貨車已經橫向超越機車道超出到汽車道上),當時天候不佳有下點毛毛雨,看到時根本來不及就撞下去了,因為對方司機是車禍老手(近來已連續發生多起車禍),所以一下車就大聲責罵我怎麼騎這麼快,因為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形,心慌了直說對不起,做筆錄時,由於是臉被蓋著縫合時做的筆錄,沒多想就說時速5~60,但此路段並沒有限速標記,結果警察的初步報告說我自述超速(不知道警察是如何認定的)所以對方的保險公司說以他7我3的理賠方式賠償,想請問我方是不是要去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對自己比較有保障呢?再來肇責比的部分是由誰認定的?是否以路權佔最大部分評估呢?有出現過8:2或9:1這樣的比例賠償嗎?還是如果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還是要去調節委員會呢?請解惑~感恩不盡~~(g905461@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4-29 15:00 回覆:

你的問題點很多,但重點在於你當時車禍的車速是否過快?若有,則與有過失,但因你有優先路權,故可能會被認為是肇事次因,對方因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應負百分之30責任,所以你與對方肇責比為3:7,是這樣來了的,保險公司應該也是依警方的初判表記載得到這樣的結論。

警方對你自述車速的記載,除非你能舉證推翻當時沒有超速,不然你當初自己認知所講出去的話,都有你的簽名,要推翻前供(筆錄),當然不是容易的事。基此前提,你再考慮申請鑑定,有沒有實益,會比較好一點。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4-29 15:01 回覆:

當然~雙方仍然無法就責任歸屬今一步釐清,你還是可以考慮申請鑑定及聲請調解,讓公正的第三方來評斷,於此併予指明。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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