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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的效力
2009/12/01 17:38:22瀏覽57710|回應29|推薦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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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擴大調解制度解決紛爭、避免訟累的功能,除了聲請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外,對於調解成立,經過法院核定的事件還要賦予它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效力還要很強,這樣才能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以下分就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成立的效力規定,介紹如下: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1.一件糾紛的發生,可能會涉及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比方說車禍致人受傷,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調解的程序來解決這個糾紛,那麼法律其實還設計了其他救濟的途徑。

以車禍致人受傷為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庭就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提起訴訟;在造成身體受傷,涉嫌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被害人則可以向犯罪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是請律師向犯罪地所在的地方法院刑事庭提出自訴。

2.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的好處,就是讓有糾紛的事件,在調解這個程序就能夠一次解決,不讓事件還有藕斷絲連翻案的機會。

所以事件只要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不能再以其他法律途徑爭執,因此鄉鎮市調解條例才特別作了這樣的規定。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

1.調解成立的案件,為什麼還要經過法院的核定?

民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基本架構,所以設置在行政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會所作成的調解書,也應該要經過代表司法的法院進行審查,准予核定後,才能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2.什麼是「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簡單的說,一件民事官司打到最後,不能再上訴,也不能再以其他法律途徑救濟的時候,這個案子的判決就宣告確定,不能再「翻案」了,這就是民事的確定判決。

因為調解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避免訟累,不希望當事人再去打官司,所以鄉鎮市調解條例就民事事件,在調解成立經過法院核定後,就賦予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這種效力,可以給當事人帶來什麼實質幫助呢?

執行名義指的是法律上有權利的人,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確定權利人在私法上有給付請求權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

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就是一種執行名義當義務人不依照雙方同意的調解書內容履行時,權利人就可以向設在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會依據這個執行名義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所以並不是說義務人不履行調解書所承諾的內容時,這個調解就變成無效,這一點要請讀者注意。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1項)

這是調解的另一個好處,但這個規定只有針對當事人已經在法院打官司,而且是還沒有判決確定前,原告與被告合意另外透過調解會的調解,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時,才有適用。

因為打官司,原告要預先繳納裁判費,為了減輕法院審判工作的負荷,並鼓勵當事人能各退一步,多多利用調解制度,以節省時間、勞費,所以法律設計了這樣的配套機制。原來的訴訟關係終結(法院不會續行審理及判決),原告從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全部裁判費中的三分之二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後段)

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事件,和前面所說的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事件,在調解實務操作上,其實沒有太大的不同。

讀者只要理解刑事調解成立的調解內容,只有在「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時候,調解書才得作為本文前述可以據為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即可。

至於調解內容如果有所謂的「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或是「請求檢察官從輕發落」之類的記載,這是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也無從拘束或限制法官依法審判或檢察官依法偵查的權限。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這是指依法得為告訴或自訴之人,就涉及刑事告訴乃論罪名的事件,已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向法院提起自訴時,在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的意旨例如:被害人即告訴人同意撤回對加害人即被告所提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34號之刑事傷害告訴),而且經法院核定時,法律便賦予它等同於調解成立時,已生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效力。

為了讓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受訴法院的法官更清楚當事人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意思,有時候調解會還會提供刑事撤回告(自)訴狀」讓當事人填寫,以求周延。

善意的叮嚀

【如何創造一個和諧的調解環境?】

筆者整理出以下幾個重點,提供讀者作為參考:

1.進行調解前,儘可能收集有利的相關事證資料。

2.進行調解時,宜將問題限縮於和本件調解有關的事項,以免模糊了原來問題的焦點。

3.進行調解時,應避免以言語批評對方的人格,也儘量不要有拍桌叫罵的情緒反應。

4.陪同到會調解的親友,應協力輔助當事人促成調解,莫要火上加油,擴大雙方事端。

現代社會,由於工商發達、社會繁榮進步、身處資訊爆炸的時代,科技帶給人們生活上的便利,固有其正面貢獻;惟人與人之間緊密頻繁的互動關係,導致糾紛事件日增,亦為不爭的事實。

普設於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聘請地方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為民眾排難解紛、定爭息訟,大家應多多利用此一便民利民的良善制度,為減少法院訟源,增進社會祥和,共盡一份心力喔。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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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
2016/05/25 21:56
不好意思,法蘭克。
先前沒寫清楚,請容我再補充,順序是:
車禍-對方提告-雙方於調解委員會和解(經法院核可)
當時不知案號,故未載明案號,僅敘雙方願意撤銷一切刑事民事告訴。如此是否仍適用鄉鎮市調解調例28條呢?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5-25 22:15 回覆:
若係如此,我認為會發生撤告效力;但檢察官並不知情,因此你們應該要再向承辦檢察官具狀陳報才是。

Anna
2016/05/21 00:05
法蘭克,不好意思,前篇留言需更正。
和解書上已載明雙方互撤回一切刑事及民事告訴,但因不知案號所以沒寫。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5-25 21:48 回覆:
不是經過調解會製作的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雙方自行和解的和解書,是沒有本條適用的餘地。

Anna
2016/05/20 23:14
法蘭克您好,因調解事宜拜讀本文多次,有一處想請您釋疑。去年我與人發生車禍,後對方提告,隔幾日後雙方和解,當時僅於和解書載明互不追究刑事民事責任,不知需請對方撤告,另,當時尚未收到傳票,不知訴訟案的案號資訊,自是無法記載於和解書中。後收到傳票才知告訴仍成立,想請問您,此一情況是否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28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此一問題待您回覆,萬分感謝!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5-25 21:47 回覆:

當然不可能~

你們互不追究是自行和解,寫在和解書,又不是在調解會寫的調解書(也未經法院核定),況且寫的內容並不是"撤回告訴的意旨",而是未提告前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不會發生撤告的效力。


socks
2015/08/22 22:42

我想問一下對人提告之後會遇到的流程....

如...會遇到什麼庭然後接下來又會遇到什麼庭!!

感恩!!

(socks760416@yahoo.com.tw)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08-24 00:55 回覆:

這個問題未免太大了些,請參閱本人拙作吧!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第七章 車禍被害人可以透過哪些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節 民事上的途徑

第三節 刑事上的途徑

第八章 肇事者要如何因應並妥善處理車禍事故?

第三節 肇事者被告時,應如何因應?


你好
2015/08/11 13:31
你好,我被告詐欺,之前有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後法院請我們調解,後來調解成立,讓我分2期還5萬塊,但我真的還不出來,請問之後會走哪些程序?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08-12 19:58 回覆:

這個問題已在其他文章回覆過,在此複製貼上:

錢還不出來,也要想辦法去借錢來還。如果調解成立,又還不出錢來,法官要如何就詐欺部分給你判緩刑的機會?

事有輕重緩急,兩害相權取其輕,因此你應該先把你所面臨的這個問題優先處理,否則還不出錢給被害人,不但判緩刑的機會沒有,難道還要法官判你原可易科罰金的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然後也是說沒錢繳罰金,寧可選擇坐牢並留下前科不成?

以上說明,請三思


ㄧ群無奈的家長們
2015/07/14 23:47
您好,想請教有關申請調解事宜:
於6/29時ㄧ群未成年小學生在前往球場的途中球不小心落下,導致ㄧ位剛騎車過去的64歲的阿嬤壓到後跌倒,診斷證明書上註明左側肋骨4根骨折,我們ㄧ群小朋友的家長於上週和對方談和解,結果對方獅子大開口,除了要求11天住院的單人病房醫療費用還有後續6個月的醫療費每個月3000,甚至加上未來6個月每個月的照護費2萬元,總計15萬。
因家長們都不是經濟狀況良好,醫療費用皆願意負擔,期望對方降低金額,對方竟就翻臉說法院見。
因未到30天尚無法申請初判表,想請教
1.是否可先申請區公所調解委員,能與對方調解減少金額
2.是否應等初判表後再申請調解並需先連絡對方,需待對方同意並提供地址等相關資訊
3.還是需等待對方於法院提告,對未成年小朋友是否有記錄,所有家長是否ㄧ併列入被告(gorebecca@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07-16 11:59 回覆:

1.是否可先申請區公所調解委員,能與對方調解減少金額

A.調解程序沒有規定非要等到肇責認定後才能聲請,如果責任歸屬已確定或當事人不爭執責任歸屬而願意就賠償議題進行協商時,當事人一樣可以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糾紛。

只是實務上,能否達成你的目的或解決紛爭?就必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


2.是否應等初判表後再申請調解並需先連絡對方,需待對方同意並提供地址等相關資訊

A.依法,調解須經雙方同意,只是程序上容許單方先行提出聲請,但必須要有對方的姓名及住址,否則調解會無從寄發開會通知。連絡對方當事人必安排咳會是調解會的事,但該有的姓名、住止仍必須提供給調解會,否則調解會無從受理。

本案若有報警處理,且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來處理時,應可透過交通隊申請到對方的姓名、住址,再去聲請調解。當然~若對方願意提供的話,也可以聯絡對方提供。


3.還是需等待對方於法院提告,對未成年小朋友是否有記錄,所有家長是否ㄧ併列入被告

A.本案事實如何?尚待釐清,對方若要對未滿14歲的小朋友提告,案子會進入少年法庭審理,刑法上是不會對小孩有所謂刑事責任的處罰或留下前科 (會有事發經過處理的紀錄,但那不是前科。) 的問題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對家長提告連帶求償的部分,是在認定有肇責的小朋友後,小朋友的家長 (通常是父母) 於調解或將來訴訟的程序中才會碰到的 (基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因是屬於民事部分,一般說來 ~ 也與刑事無關。

以上說明,請參酌


gash0606
2013/10/05 23:24

法蘭克你好:

  謝謝你的回覆。看完你的回覆後,我決定時限內去提損害賠償及強制執行的訴訟,畢竟平白無故被撞到已經很倒楣了,加上肇事者拖欠半年沒有支付賠償,以及肇事者的前雇主把責任撇的一乾二淨,我覺得都是非常令人惱怒且不負責任的行為與態度。

  對方前雇主甚至說,若我提出訴訟他也會相對應的進行反制的法律行動,但就民事訴訟上,應該只有勝敗訴的差別,並不會造成刑事上的問題。我是比較擔心他會去打擾到我的家人,畢竟法院通知書上似乎都會載明我的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因為他有曾經私自到過我現在的住處要找人。

  最後,有鑑於不知道未來何可能發生什麼法律的問題,所以我買了你的書"法律保護誰?"來感謝你對我的問題仔細的回覆。

  謝謝你!

(z20742001@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3-10-07 23:30 回覆:

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法律的人~

法律也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所以~該怎麼做或要怎麼做,都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決定;我仍一本初衷僅在此提供法律上的一點見解。

至於每天回答那麼多格友或網友的留言,我倒不知道誰會買我的書?不過你都說了~

那還是要謝謝你啦!微笑


gash0606
2013/10/04 15:50

法蘭克你好:

  不好意思又要麻煩您來解惑。

  日前在本篇留言有關於車禍和解後卻意外多動了手術而花費高於和解金的醫療費用的事件。

  因與對方和解時,在和解書中因有載明"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

  如此是否僅能就和解書載明的和解金向對方及其雇主求償,而後來發生的醫療費用則無法再求償?

  此外,若能向對方再求償額外醫療費用的話,我自己有投保意外險,獲得部分補償,是否對方可因此

  要求降低賠償的金額呢?

  先感謝您的解答!!!

(z20742001@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3-10-04 21:32 回覆:

你好~

上次的留言提及你仍可向僱主求償,但是否僅能請求原和解內容的金額為限?我個人是持否定見解的。所以你仍可透過法律調解或訴訟的程序對該行為人之僱主請求衍生的醫療費用。

由於你們的和解內容就賠償金額有寫到含強制險,這部分我有文章提到含強制險的意思,有時是指只包含到成立和解時的強制險,後續如有醫療上再支出的實支實付情況時,只要不超過兩年,還是可以再請求;當然~也有把含強制險也概括估算至未來尚未支付但一定會發生的部分。所以還是要看簽和解書當時,雙方的真意為何而定。

由於人身無價,你申請強制險的權利與你自行投保意外險而得請求理賠的權利,應該是併存而互不相排斥的,所以對方不可以以此為由,請求少賠 (除非是你自願退讓)。

以上說明~請參酌。


gash0606
2013/08/20 14:53

法蘭克 你好:

  謝謝您的回覆。

  關於強制險的部分,在調解的過程中,我的想法是只要向肇事者補償我的薪資損失,再由強制險獲得醫療費用上的補償,因為肇事者表示車子是有強制險的。和解後,對方的老闆娘才告知他強制險是在出了車禍之後才去補投保的。如此我就沒辦法藉由強制險獲得醫療費用上的補償,所以實際上,我不但沒有也無法獲得"強制險"這項補償。另一方面,可能談和解的時候,腦袋還昏昏沉沉的,忽略了和解書上有"含強制險"的字樣。

  有機會向肇事者雇主再行求償的部分,我也會斟酌向對方雇主提出要求,畢竟這筆沒想到的醫療費用,真的對我造成滿大的負擔。

  最後 謝謝你的回覆及詳細的說明!!! 

  

(z20742001@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3-08-21 01:47 回覆:

不客氣~

類似你的個案情況,有的人會因為刑事過失傷害的六個月告訴期限還沒經過,又去對駕駛提告,採以刑逼民方式要求對方補上原可透過申辦強制險獲得合理的醫療賠償。

你的做法~也是剛好對方是因執行公司業務,所以又多了一個可求償的對象與途徑,不得已的話~當然可以一試。


gash0606
2013/08/19 00:00
法蘭克 你好:

我有件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您!

去年十一月初我和一位當時在瓦斯行上班的人發生車禍,肇事責任百分之百在對方身上。對方當時是於上班時間前往他店裡存放瓦斯桶的倉庫點貨,且使用的是瓦斯行的機車。今年一月我和對方和解,在和解書上有載明對方賠償金額包含强制險,但實際上,發生車禍當時對方使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確聲稱是有強制險!

此外,和解後二個月左右,到醫院回診時,醫生告知我的傷勢可能必需動手術才能回復的比較好( 車禍時鎖骨骨折加上腦震盪),因此在之前完全沒想過要動手術的情況下,又多花了遠高於和解賠償金的手術醫療費用!

所以想請教您,在和解後的醫療費用,可以向那位瓦斯行員工的雇主提出賠償的要求嗎?因為雇主應為其工作所用之汽機車投保強制險的責任,但卻沒盡到這項責任!
(z20742001@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3-08-19 23:30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和解金額載明賠償金額含強制險,實務上~會有兩種解讀,一種是不希望被害人再去聲請強制險所以把強至險金額概算入賠償金額裡;另一種是車禍發生時因未投保強制險又擔心被害人會向交通事故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所以要求和解書要載明包含強制險。

不知妳的情況屬於哪一種?

當然~若雙方和解只存在於你及對方,不包括對方老板時,基於僱傭關係衍生的車禍侵權行為,對方既是在執行職務途中發生車禍,僱用人原則上還是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的,如果你所說的情況~指又要多花高於和解賠償金的醫療費用時,依法是有向對方僱主再行求償的可能。

民法第188條第一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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