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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調解之訴」的撰狀範例
2016/02/17 15:50:26瀏覽12489|回應0|推薦1

「撤銷調解之訴」的撰狀範例

【案例】

某日劉小姐騎車與開車的江先生在路口發生車禍,劉小姐受傷且機車受

損,雙方經由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後,達成賠償共識,江先生

願意賠償劉小姐○○元,但因為劉小姐後續還要持續回醫院複診,因此

調解書上特別記明賠償金額是不包含強制責任險,且調解內容也寫明

制責任險將來是由劉小姐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辦理賠

當劉小姐備妥醫療單據準備向江先生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

醫療給付時,保險公司卻告訴她說:

對不起,江先生的強制險早已過期失效,車禍發生日當時,江先生也並

未投保,因此無從辦理強制險理賠。

劉小姐當場傻眼,不知下一步該怎麼辦?

【說明】
1.強制險,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簡稱,是國家基於政策的考量而制定
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機車所有人必須投保的責任保險
,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時,國家可依法處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

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2.當發生車禍的汽、機車有投保強制險時,車禍被害人就可檢附相關醫
療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肇事者藉由強制險理賠的機制,不僅經濟
上的壓力減輕了,被害人也可經由強制險的迅速理賠,緩解了醫療費用
支出的負擔。
3.強制險的理賠申請並不需要經過肇事者的同意,被害人可直接向保險
公司申請強制險的給付;就算被害人在車禍中與有過失,也不會影響其
申請強制險的權利
【問題分析】
本案例中的江先生的強制險過期失效,有可能是忘了續保,未必是故
意欺瞞被害人劉小姐,但畢竟車禍發生當時沒有投保強制險是事實,
針對劉小姐無從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醫療給付的理賠金部分,此時
劉小姐有以下的補救方式:
1.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是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成立的機構,目的則是為了填補強制險所遺

留下來的缺口。

試想,車禍被害人如果是因為肇事者沒有投保強制險或是肇事者駕車逃

逸,以致無從申請強制險理賠時,被害人豈不是求償無門?特別補償

就是為了解決這一類的情況而設立,讓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的被害人

,也能透過這個機構申請到補償金,以獲得基本的保障。

比較特別的是~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特別補償基金在理賠被害人

後,可以再對肇事者行使代位求償權。

由此可知,劉小姐雖然不能透過強制險申請醫療給付的理賠金,但她仍

可透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這個機構取得因車禍造成的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2.以劉先生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II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

訴訟程序。

III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劉小姐願意在調解委員會和江先生成立調解,可能是因為江先生有解決

問題的誠意,也可能是為了避免訟累而願相互讓步,但因為劉小姐無從

透過強制險的理賠來填補車禍所受的損害,調解內容有關「強制責任險

由劉小姐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辦理賠」的記載形同具文,針對這個與事實

不符的調解內容,當然可視為是調解得撤銷的原因,劉小姐自可依法提

起「撤銷調解之訴」。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的規定可知,當劉小姐收到

法院核定的車禍調解書後,她應該在30天內向原核定的法院提起撤銷調

解的訴訟。

以下是「民事撤銷調解之訴」的撰狀範例,提供各位讀者參考:

民事起訴狀 (範例)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
原      告    劉○○  女  生日:
國民身分證字號:F2********
住:○○市○○區○○街○號○樓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江○○  男  生日:
國民身分證字號:G1********
住:○○市○○區○○路○巷○號○樓

郵遞區號:      電話:

為撤銷法院核定之調解書依法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  請求撤銷臺灣○○地方法院○○年○月○日○院○民○***核****

字第*******號函核定之○○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年民調字第**

*號調解書。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緣民國(下同)○○年○月○日○時○分許,發生於○○市○○區○

○街與○○路口,原告劉○○騎乘所有車號:***-ABC之機車與被告

○所駕駛車號:****-YZ之自小客車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證1),

原告劉○○受有體傷且機車受損,就此所生之民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

,業於○○年○月○日在○○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作成

調解書(證2),並經臺灣○○地方法院○○年○月○日○院○民○***

核****字第*******號函准予核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  前揭事件調解書之調解內容第○項記載:「強制責任險由聲請人

○○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辦理賠事宜。」事後經原告劉○○向被告江○○

聲稱投保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汽車強制險理賠時,始知被告江

○○於車禍發生日當時並未依法投保,致無從申請強制險理賠。

三、  …(請自行補充說明)

四、  綜上所結,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懇請鈞院

撤銷臺灣○○地方法院○○年○月○日○院○民○***核****字第*****

**號函核定之○○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年民調字第***號調

證據:
證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1份
證2.○○市○○區公所○○年○月○日○市○調字第*******號函暨○○
區調解委員會○○年民調字第***號調解書影本1份。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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