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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為什麼雙方都願意到調解會調解,但最後還是調解不成立?
2010/09/03 01:03:39瀏覽109167|回應5|推薦46

為什麼雙方都願意到調解會調解,但最後還是調解不成立?

當事人願意透過在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來進行調解,最大的原因在於大家都不想上法院對簿公堂。

一來要花大錢(訴訟費、裁判費、律師費等等...);二來要花時間(一場官司打下來,少則三個月,多則長達半年或一年),這對於當事人來講,不論是經濟上或精神上,都是相當大的負擔。

所以調解委員會適時適所地提供了當事人另一個解決糾紛的平台,對於有糾紛待決的兩造,無疑是一項便民的法律制度。

既然當事人都願意到調解會進行調解了,但經由一定的程序,雙方在調解會排定的調解期日,由調解委員居間協調溝通後,卻仍有許多個案是以雙方意見不一致而未能達成共識的結果而結案,在現行調解實務上,究其原因,不外以下幾種:

1.雙方背景差異過大

調解事件的當事人來自社會普羅大眾,舉凡年齡、性別、教育程度、職業、社會地位或宗教信仰等個人背景本就各有不同;暨因每個人的成長、學習環境與主觀性格上的差異性,在面對糾紛處理時的態度、反應與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進行溝通協調的能力等方面,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理論上,當雙方背景上的差異性愈小,達成共識的機會就愈大,調解成立的機率也就會愈高。相反地,雙方背景上的差異性愈大,彼此的認知不同,互信基礎薄弱,便很容易形成雙方各執一詞的局面。

這樣一來,調解委員便很難找到事件的著力點或切入點,即便費盡九牛二虎之力,問題始終在原地打轉,自然難以尋得雙方共識,最終只好以意見不一致而收場。

2.責任歸屬不明

調解事件本身的實體關係,是由「」(當事人)與「」(法律事實)二部所構成。權利受有損害的一方,如果誤認請求調解的對象,或是接到開會通知的對造人認為聲請人找錯了調解的對象時,因為「當事人不適格」,調解程序根本無從進行。

例如:房屋漏水事件的聲請人以樓上的住戶為對造人,請求對造人必須修漏及賠償損害,對造人抗辯造成漏水的原因是隔壁住戶裝潢施工不慎所致,與他無關,法律上,這就是所謂的「當事人不適格」的一種情形。

此外,對造人也可能以自己是承租樓上的房客為由,認為修繕的責任在房東,聲請人不應該找房客調解來作為抗辯,這也是「當事人不適格」的一種情形。

再者,即便調解雙方沒有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也可能會在事件本身的責任歸屬過失比例上爭執不下,特別是在調解會最常處理的車禍事件上,更是如此。

因此責任歸屬不明的事件,由於案情尚有待釐清,加上此類事件在調解會受理調解聲請之初,往往不是形式上審查聲請調解書面時就能發現。因此這類事件,就算是對造人願意出席調解,大多也只是在表明自己不是當事人的立場或是彼此各執一詞的情況而已,可以想見,最後的結果自是以意見不一致而結案。

3.賠償或清償金額談不攏

當事人對於責任歸屬並不爭執或已釐清,但當調解進展到如何賠償或填補損害的問題時,這可能又是雙方另一處攻防的戰場。

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的主因包括:(1)雙方對於賠償的範圍未能確定、(2)求償與賠償金額的認知落差太大、(3)賠償義務人雖有誠意解決,但無資力、(4)同意分期清償,但期限太長或期數太多等等原因。

無論如何,調解進展到最後此一階段,只差臨門一腳,若因上述原因而功虧一簣,誠屬遺憾。因此有經驗的調解委員,會請雙方當事人回去再考慮考慮,以擇期再議的方式,放慢調解的節奏,來降低事件調解不成立的機率。

4.當事人未全部到場調解

理論上,一個聲請人對一個對造人,基於一個法律關係,就會成立一件調解案;若是一個聲請人對一個對造人,而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若這個法律關係是「可分」的,那麼就有可能成立兩件或兩件以上的調解案。只不過是因為當事人同一,所以調解會可將兩件或兩件以上的調解案合併在一個調解程序來解決。

但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上,以人數多寡而言,調解聲請人與調解對造人有可能是(1)一對多(2)多對一(3)多對多的情形,但法律關係卻只有一個,也就是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時候,該到場的當事人,如果有一、兩位未出席調解,也沒有以委任書委任他人代理出席時,就可能會讓整個事件無法進行。

例如:透過調解會請求協議分割遺產的事件,在分類上屬於民事繼承類之事件,此類事件必須以全體的法定繼承人為調解聲請人與對造人,才能進行調解。除非不出席調解的當事人有委任書委任他人代理出席,否則只要有一個人不到場,調解根本無法成立。

雖然協議遺產分割的這類事件,在受理的件數上來看本就不多,調解成立的機率更低。以事件的性質而言,也是屬於調解功能難以發揮的類型。

5.其他可能情形

至於其他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導致調解不成立的情形,還包括以下幾種可能:

(1)互信基礎薄弱,感受不到對方的善意或解決問題的誠意,致調解不成立

要負賠償責任的人,表現出無所謂的態度;或是說話很大聲;或是協調過程中拍桌拉椅、語帶譏諷、張牙舞爪的模樣,這種態度大概很難讓人願意接受調解吧!

(2)調解當事人本身沒意見或沒主見,但在場的親友反幫倒忙,致調解不成立

當事人囿於法律常識的不足,或是智慮淺薄,深怕調解過程中吃了悶虧,有時候會請親友到場偕同調解,這原是法律所許可的行為;然而~有些親友為了替當事人出口怨氣,在調解過程中,不僅沒有扮演好促成調解的角色,反而幫倒忙地一味指責對方的不是,又怎能期待調解能順利解決雙方的問題呢?

面對這種場景,有經驗的調解委員就會要求這樣的親友暫時離開調解會場,讓當事人自行溝通,以避免調解提早破局。

(3)因事件涉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經調解會通知後,該利害關係人未出席調解,致調解不成立

有些個案,必須要把第三者納為當事人才得以進行調解;有些個案則需要藉由第三者的說詞或行動來配合才得以解決,如果雙方要求調解會通知的第三人不願意出席調解,也是導致調解不能成立的原因之一。

(4)質疑調解委員的立場,有偏頗不公之虞,致調解不成立

理論上,調解委員和當事人都不熟識,不應該也不會刻意偏坦任何一方才是。有可能的話,是調解委員本身的專業素養必須再加強,也有可能是調解技巧有待磨鍊。

但讓當事人在主觀感受上有覺得委員偏頗不公的情形時,建議當事人不要等到案子調解不成立了再來向調解委員會反映;最好是在調解過程中,立即與調解會的秘書或調解會主席說明,看可否換一位委員重新來過,或是擇期再議,讓場面不至於太過尷尬。

以上都是有關在調解會調解時,雙方可能以不成立局面收場的原因,提供給有需要的讀者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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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437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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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任書又如何^^
2016/07/08 12:16

有委任書還是會遭對造已不適格為由,請求法官駁回喔?畢竟只是同居人,家事事件尤其私密,怎能讓「不知內情」第三人代理?我是覺得太扯了,呵呵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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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2016/07/03 22:30

上回我們家來了一對男女,說對造來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結果.....(不好意思讓我先悶笑一下)...

女的原來是男主角的馬子(是不是小三不知道),跳出來鬧要當男主角的代理人,我問她是不是法律系畢業?她說不是,這也可能會變成「當事人不適格」喔^^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7-04 01:17 回覆:

Fox什麼 至少要有委任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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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佛心的是法蘭克兄啦~ 雲甫何德何能啊? 嘻嘻~ 雲甫又不只是鞋猴的~
2010/09/03 22:35
嘻嘻~ 好說好說

有佛心的是法蘭克兄啦

雲甫何德何能啊?

通常雲甫遇到問題的時候

就開始學習該如何---

1.勇敢的面對問題

2.清楚的認識問題

3.機智的解決問題

參考資料:

嘻嘻~ 禮尚往來~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764932&extra=page%3D1%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314303&highlight=%A7%DA%AB%E4%ACG%A7%DA%A6b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622248&extra=page%3D4%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193022&highlight=%A4%D1%B9D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332024&extra=page%3D3%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193042&extra=page%3D5%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335822&extra=page%3D5%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505782&extra=page%3D6%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252790&extra=page%3D7%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461065&extra=page%3D13%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423902&extra=page%3D14%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337636&extra=page%3D16%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256636&extra=page%3D17%26entry%3D1

http://www.jkforum.net/viewthread.php?tid=1366733&extra=page%3D16%26entry%3D1


有興趣而且不嫌棄的話

加減參考看看嘿! 嘻嘻~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0-09-05 00:48 回覆:

感恩喔!

每次都勞駕您帶來這麼多有用的資訊 ~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歡迎好朋友們盡量引用嘿~ 感恩~
2010/09/03 13:37
嘻嘻~
沒有錯!
大部分的問題可能都出在"調解委員"的身上
不懂如何調解紛爭~
如何能夠維持和平?

參考資料:
老王大哥 您好:
非常感謝您分享寶貴經驗
雲甫會謹記在心
並且提供給好朋友參考
雲甫有一些微薄淺見
提供給大家參考
[只是參考喔 願不願意去做]
[那可是您的自由 我管不著]

第一、資料是九十三年;現在已經是九十八年了
這四年來資料內容是否應該更新?
[茍日新 日日新 又日新~]
[是否該每天都要求自己進步一點點?]
雲甫不知道 因為雲甫不是原作者

第二、重點在這裡
最好的情況,應是大家遵守交通規則、禮讓行人[及車輛],不要讓事故發生,同時也不是鼓勵大家興訟,最後敬祝大家行車平安。
[嘻嘻 以和致平;即可得安?]

第三、開車的原則提供給好朋友參考
1.保持前後左右適宜的安全距離;即可隨時隨地處在最安全的狀態
2.要養成常踩煞車的習慣
[吳淡如說人生以快樂為目的---習慣就是快樂的累積]
[是吳淡如說的喔 與我無關嘿~ 嘻嘻~]
3.這些都注意了[問心無愧],如果再發生意外
那就勇敢承擔吧!該道歉的就道歉
向別人道歉可能是勇者的行為吧?
有的人或許是真的犯了過錯而道歉
有的人卻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聰明如您 選擇做哪一種人咧?
隨緣 不勉強~
4.興訟?白話一點應該就是上法院
雲甫大約在十幾年前,就上過法院了
幸好在高等法院,遇到一位好法官
否則可能真會沒完沒了~
[經過這個事件,雲甫學到了一些小小的經驗]
1.本來兩個人就可以解決[或決定]的事情,後來必須麻煩到第三者
而且竟然是由這個完全可能狀況外的第三者來幫這兩個人裁決。
嘻嘻 現在回想起來 我真是天字第一號的大傻瓜耶
2.好法官的處理原則,被雲甫偷偷的學起來了,並且永銘在心
那就是談判技巧
(一)、掌握事情的狀況及重點,和顏悅色的向對方分析利害得失
(二)、這才是重點喔--->由對方自行決定[絕對不要幫對方決定喔~]

對啦! 今天早上載媽媽去市場買菜回來之後
反正睡不著
就打開第69頻道[如果沒記錯的話 應該是STAR MOVIE吧?]
剛好在撥映---摩根費里曼主演的 真情不打烊
於是就看了一小段
哈哈哈哈哈哈------
真是好看 因為雲甫從這部片中看到了"和氣"這兩個字
而且超生活化的
所以囉~
摩根費里曼在劇中所做的任何一件事;所說的任何一句話
都值得我們去效法及實踐喔
佛經、聖經<---這些我都看不太懂啦?
嘻嘻 電影總該看得懂吧?
看電影要用心去看
把好人的行為學起來加以生活化及提供給好朋友參考
把壞人的行為放在心中警惕自己及提供給好朋友參考
記得以前有一位已經去世的好朋友
臨終前跟雲甫說了一段話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這個世間有兩種人
有一種是樂觀進取的過日子
另一種是悲觀消極的等日子
嘻嘻 聰明如您
選擇做哪一種人咧?
隨緣 不勉強~
只要還活著 一切都來得及
用心欣賞人性的互動;也是一種生活的樂趣
說的真好啊 嘻嘻~

感謝法蘭克兄 引用
能讓自己快樂是一種智慧
能讓別人快樂是一種慈悲
[此即佛家所謂的"悲智雙運"是也 嘻嘻~]

雲甫拙作歡迎好朋友們盡量引用嘿
[人家說:言多必失 多言必敗]
[嘻嘻~ 那不會多說一些善語就好了喔 嘻嘻~]
雲甫的東西都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喔~
要做好事 大家一起來~
雲甫集團(和善使者群)感謝大家幫忙~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0-09-03 21:33 回覆:

雲甫兄真是有佛心來滴~

我的舊作有關於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有空不妨參考看看

文章雖有好機篇,但意思和您是差不多的~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1【如何以法律程序解決車禍糾紛:車禍處理的法律流程】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2:謀定而後動的策略運用】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3:洞悉人性的的談判技巧~您可以不了解法律;但您不能不懂人性】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4:洞悉人性的的談判技巧~信任‧誠意與善意】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系列5-5:靈活運用談判技巧,解決車禍紛爭】


青青的家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_^
2010/09/03 11:20

和解瘦訴訟肥呀!律師界很流行一句話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0-09-03 21:28 回覆:

話是沒錯,不過我也有一篇是介紹律師與調解制度間的文章,有空不妨參考看看~

調解:當事人委任律師出席調解成功率偏低的可能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