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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當事人委任律師出席調解成功率偏低的可能原因
2009/11/03 02:09:19瀏覽21202|回應3|推薦9

當事人委任律師代理出席調解會之調解成立事件偏低的可能成因

都會地區百業發達,商務交易熱絡,公司行號因商事履約衍生之爭議,往往聘請律師代理出席各種訴訟、仲裁、協商程序的場合,調解程序也不例外。

再就都會地區的人口結構觀察,職業屬性方面,都會地區公司商號、機關、學校林立,從事金融、商業、公、教之人口極多。教育程度方面,都會地區一般住民所受教育程度較高,對於權利保護意識亦較重視。經濟條件方面,以教育程度與職業屬性判斷,由於收入來源頗豐,所得相對較高,故有一定能力聘請律師處理各類私權糾紛。

由於調解會未有當事人委任律師參與調解的件數相關統計數據,然而調解實務上,調解委員與秘書咸認律師代理或陪同當事人出席調解的個案,通常個案調解的結案時程較長,而調解成立的結果也是相對偏低的,其背後成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授權有限,難以權變

制式的調解委任書寫得很清楚:「受委任的代理人,有代理為一切調解行為之權,並有同意調解條件、撤回、捨棄、領取所爭物或選任代理人等特別代理權」;然而調解實務上的運作,並不盡然如此。

試想律師接受當事人委任之事件,一般情形是先先收取全部或一部律師費(或稱酬勞、酬金),本於律師應為當事人盡力辯護,以爭取合法應有權益的天職,律師在調解程序上,其實是無法就未經委任人授權的事項,為前述委任書所載的一切權限。

所以調解會上,每每可以看見律師以手機與當事人保持密切通聯的畫面;或是陪同到場的律師與其當事人在會場一角竊竊私語的場景。

律師專業的建議與維護其當事人應有的權益,誠理所當然爾。只是兩造一旦未能達成共識,通常調解的結果,不是雙方意見不一致,以調解不成立而收場;便是擇期再議,且這裡所謂的擇期再議,有可能是時間拉長到一個月以後再開調解的情形,也可能是從此沒有下文的結果。

   私下解決,不必調解

律師代理當事人在調解會上沒有達成調解共識,或者雙方律師同意擇期再議,事後卻又沒有下文的情形,並不表示這個案子就一定會將「戰場」轉移到法院去。實務上,反而是兩造律師另闢蹊徑,透過私下協商的方式,讓案子獲得圓滿的解決。

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除非解決問題的方式必須以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否則業務繁忙的律師,通常是沒有時間再配合回到調解會上來製作調解筆錄與調解書的。

正因為律師這樣的專業背景,讓不少曾經雙方出席過調解程序的個案,由於未能進展到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程序,以致無法增加調解成立的件數。

   委員素質,有待加強

另有一種情形,則可能是存在於調解委員與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間,姑且稱之為「不能說的秘密」。此話何解?說來要分兩方面解釋:

一方面,調解會的調解程序,基於制度設計的特性使然,調解委員對於民眾私權紛爭的調解思維,多從動之以「」、說之以「」,不得已才祭之以「」的模式,循的順序,為民排難解紛。但對於擅長法庭訴訟攻防程序的大多數律師而言,法律的思維卻是的順序。

再者,調解程序只是解決紛爭的手段之一,並非法律救濟的最終途徑,萬一調解不成立,還可另循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雙方思維的差異性,且不論其調解結果如何,然光是律師與調解委員間在溝通協調的思維模式上,就有可能讓調解的過程一波三折,橫生枝節。

另一方面,調解委員中雖亦不乏執業律師出身,甚至是退休的法官或檢察官;然而大多數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並不具有這樣的法律專業背景。

雖說資深的調解委員,大多具備相當程度上的法律素養,但有句話說:「法與時進」,若委員未能溫故知新,隨時自我充實,很容易就讓律師一眼看穿。

好一點的情況,是調解會事前已先行瞭解個案情節,預為指定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委員進行調解;比較尷尬的結果,則可能是等到律師向調解會反映後,才被動地另行分派其他委員進行調解。所以委員在面對有律師出席調解的個案時,難免會有一些心理上的壓力

   小 結

綜合以上各節所作的分析,較易在都會地區發生之特定類型的調解事件,調解功能較難發揮的態樣,有可能是事件本身的特殊性,例如房屋漏水事件,即為適例;也有可能是與事件無關,純粹是「」的問題,例如律師代理的調解事件,即為適例。

充實調解委員的法律專業與加強調解技巧的重要性,從本文的分析中,再一次獲得了驗證。

法蘭客最新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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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4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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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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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01:54

補充

email:  shark11_102@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10-20 22:18 回覆:

違約金25萬?是很誇張!那對方可以幫你們向肇事者求償到多少金額呢?

真是令人好奇懷疑


myint
等級:1
留言加入好友
2014/10/20 01:51

你好  我的問題不知道是哪一類所以就在這發問
我父親75歲,3個月前在發生車禍地點附近沒有斑馬線就穿越道路到另一邊,等兩邊都沒車才穿越,走到分隔虛線時突然就被機車從左邊撞倒,造成右大腿右股骨頸骨折,進行人工關節置換手術,醫生的診斷是患之三個月內宜修養不宜勞動。現場已移動過,也沒有證據,初步分析研判表分析是肇事者"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人受傷",行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有進行調解但對方給的太低沒有和解,對方的態度也不好,已開過偵查庭,現在已上訴。
---請問這樣狀況勝算有多少?

小弟因對這方面完全不懂,就很擔心怕損失很大,在開偵查庭前有聯絡到一家理律顧問公司,在沒有問清楚看清楚委任書傻傻的就簽了。委任書內容是委任事項- 車禍和解、強制險(因對方沒有強制險所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協助申請- 相關醫療理賠免費。委任期間一年,如進入訴訟程序自動延期一年。服務費用是特別補償基金的三成。委任期間不得中途放棄、不得自行申請或委任他人辦理,違約金是25萬。委任人說可拿到兩筆錢和解金與特別補償金,但沒說如獲得和解金後,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需扣掉和解金部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請問這樣的委任書有包含訴訟的服務嗎?
---當申請到特別補償金,給付了服務費三成,再扣掉和解金(如果特別補償金大於和解金但差額不大),這樣小弟是不是有被騙?
---如果我不連絡委任人,也補給資料,等法院判決,這樣會違約嗎?

還請法蘭客大大給點建議及處理方法,拜託了     謝謝
表達不好請見諒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10-20 22:15 回覆:

你的問題,我在此直接簡單扼要地回答你即可。

你的情形似乎和俗稱的勞保黃牛很類似,只不過是換成車禍求償的情況而已;但無論如何~

你們若委任他人代為處理車禍並訂有契約,受任人通常也具有相關處理的知識與實務經驗,只是多了報酬請求的權利罷了。至於收受報酬多寡?那是另一回事。

我認為你們要解約不是不可以,但可能會有懲罰性違約金條款,這部分~約已簽,是否解約?你們最好再把契約內容看清楚。

本人不擋別人財路,如果你們已和對方簽約,對方當然也有義務完成合約中所約定的事項,否則就有背信的問題;反之~你們簽了約後,若覺得哪裡有不合理之處,也應與對方溝通協調。

總之~這是一個委任處理車禍的契約關係,建議你們把你們現有的問題提出與對方溝通,我不便表示太多意見。敬請見諒!


路人
2014/08/19 02:12

那遇到一些調解委員,蕃薯與竽頭,都分不清楚。

倚老賣老或是專講一些五四三的,人情世故:::云云。

兩造法律上之權益,支言不提,遑論案件的發展趨勢分析。

有些調解委員法學素養不夠,自認為是在作善事,其實是再為惡,其調解書不堪檢驗與聞問。

只是當事人,當初沒法律人幫忙審閱,日後拿出來檢視,不免有怨言,但也為時已晚。

這或許兩造雙方或一方有律師,調解成立低之原因吧。

(5661@yahoo.com.ew.)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08-19 18:10 回覆:
的確 ~ 這種現象,目前有些地方還是確實存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