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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 15:19:26瀏覽31695|回應1|推薦6 | |||
3.「稱謂」欄(當事人基本資料欄) (1)稱謂欄分為「聲請人」欄及「對造人」欄,請分別依式寫上自己及對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編、地址、電話。萬一不知道調解對造人的生日、身分證統編,可以不填;但一定要記明姓名、地址,否則調解會無法以書函通知對造人來調解。 所以建議有需要聲請調解的民眾,還是設法先確定調解對造人的姓名及地址後,再向調解會提出聲請,才不會造成調解會的困擾。 (2)另外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2條、第13條有規定,滿20歲的人或雖未滿20歲,但已經結婚的人,才是成年人,在法律上才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也就是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換句話說,如果以未成年人為調解當事人的話,這時候還要把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親、母親)加進來,一起寫上。 (3)如果聲請人或對造人是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時,除了獨資商號以外,法人、機關都有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也就是俗稱的負責人,聲請人除了公司全名要寫清楚以外,負責人的姓名最好也要一併記載。 (4)不知道對方公司的地址,該怎麼辦? 聲請人可以藉由網際網路到經濟部所設的「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網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來進行查詢,網址: 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_1.htm (5)不知道對方的姓名,該怎麼辦? 在某些特定個案,聲請人可以向政府機關依法提出申請,由該機關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中獲悉對造人的姓名。 例如:聲請人為了自己所住的公寓或大樓的房屋漏水個案而聲請調解時,因為只知道對方的門牌號碼而不知道對方的房屋所有權人是誰,這時候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謄本,根據謄本上所記載的所有權人來判斷要調解的對象是誰,那麼聲請調解的時候,對造人的姓名就知道要填誰了。 協同調解人並不是調解事件的當事人,但可能和聲請調解的事情有利害關係或是當事人都敬重的對象,只要聲請人在這一欄上填寫開會時希望到場的協同調解人姓名、地址,調解會也會一併通知。然而新式的聲請調解書(筆錄)已經沒有這個欄位可寫了,建議當事人有需要的話,可以加註在「事件概要」欄的空白處,再請調解會一併通知即可。 4.「事由」欄 在聲請調解書(筆錄)有個欄位是「上當事人間……事件聲請調解,…」,中間留白的部分,就是要請調解聲請人填寫「事由」的地方,例如:車禍損害賠償、履約糾紛、侵權行為、傷害、毀損等。如果漏寫了,或不知道要調解的事情是屬於什麼法律關係時,「事由」的部分,可以請調解會提供諮詢,或由調解會代為填寫。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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