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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 15:08:41瀏覽5327|回應0|推薦2 | |||
《什麼「人」可以聲請調解(即調解聲請人) 或成為被調解的對象(即調解對造人)?》 這裡所要談的是調解程序中的「當事人」,也就是調解聲請人與調解對造人雙方,筆者在此簡單地介紹如下: 1.以個人名義聲請的調解 通常會來調解會請求調解的,絕大多數是一般民眾,而且大部分是由對立的當事人一方先提出調解的聲請,在調解程序中,我們稱這一方為聲請人,稱另一方為對造人。 2.以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名義聲請的調解 這包括了一般企業、獨資商號、政府機關、學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法律規定具有「當事人能力」的其他團體(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只要是有在政府機關設立登記(所謂的政府立案)的工商團體或政府機關本身因為私權的法律糾紛,都可以提出調解的聲請。 .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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