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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02:38:28瀏覽5738|回應4|推薦4 | |||
調解會的調解,主要的法源是鄉鎮市調解條例,依本條例第1條的規定,調解程序的「客體」主要是「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民事事件》 1.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 基於私權關係而發生的民事糾紛,態樣繁多,舉凡債權債務、相鄰關係、商業交易、智慧財產或一般侵權行為等基於財產關係所衍生的糾紛;或是因親屬、夫妻、親子間等基於身分關係所衍生的糾紛,都在調解會可受理調解的範圍。 2.以下的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然而有原則,就會有例外,並不是所有的民事事件都可以向調解會聲請調解的,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會依事實,將較為特殊的個案,依其法律關係委由其他司法機關或調解(調處)機構處理;另有某些情形,是實務上認為根本就不能聲請調解的,筆者謹將法有明文及實務上不受理調解聲請的事項,彙整臚列如下: (1)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2)離婚的調解 民法規定的離婚,只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通常夫婦協議兩願離婚不成,就只能上法院打離婚官司一途而已,在調解會沒有所謂的「離婚調解」。 至於夫妻離婚後(不論是兩願離婚還是裁判離婚),如果還有前述的夫妻財產、請求給付贍養費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探視或扶養費用分擔等問題,需要調解會幫忙,那麼調解會還是可以就上述不同的法律關係來進行調解。 (3)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例如:同意賣身為奴或請求清償賭債,即此適例。 (4)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公證、認證 這些都是屬於法院的法定權限,不能要求調解。 (5)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這類事件,在地政主管機關設有專責的機構處理。 (6)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這是因為當事人已在法院進行訴訟,當辯論終結後,法院接著就要做出裁判了。這時當事人如果突然向調解會要求調解,基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調解會依法當然不予受理。 (7)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例如基於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就不能聲請調解。此外,屬於國家賠償的案件,也不能聲請調解。 .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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