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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議是怎麼進行的?【系列3-2】
2009/12/01 01:13:36瀏覽296096|回應87|推薦2

調解會的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結束,都是由當事人來決定,所以當事人才是調解程序的主體

調解會所提供的平台,主要在於化解當事人間的歧見,進而謀求雙方共識,以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當調解會受理了調解個案的聲請後,接下來便會依序進行一系列的調解程序。

《聲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從當事人以書面言詞向調解會提出調解的聲請時開始。有關聲請調解的方式及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請參閱筆者前已發表之其他文章介紹。

《書面審查》

調解會收件後,會就當事人所填寫的聲請調解書(筆錄)作初步的審查,以判斷聲請調解的事件可不可以調解,調解會有沒有管轄權或其他需要當事人補正的地方,如果形式上審查都沒有問題了,就會受理登記及編號。

《排定調解期日及寄發開會通知書》

1.聲請調解後,要多久才會安排開會?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3項的規定,原則上調解會應自受理聲請之日起,15天內決定調解期日,並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聲請人如果請求延期,依前揭條例的規定是可以的,但最多也只能延長10

2.開會通知書記載些什麼?

開會通知書主要記載的內容,包括:受通知人的地址及姓名、案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及處所,並附註有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與調解會的聯絡方式。

當事人依排定的調解期日及時間到調解會場報到時,最好把開會通知書一起帶去,好方便調解會的工作人員從開會通知書所記載的內容,迅速地調出個案相關卷證。

還有一點要請讀者注意,就是調解期日及開會的時間、場所是由調解會來排定,不是由當事人來指定(所以當事人是上班族的話,最好事先向公司請假)

萬一接到開會通知書時,發現開調解會的日期或時間正好有事,不能準時到場調解的話,當事人最好事先向調解會說明,請調解會另訂調解期日及時間;當然也可以和要調解的對方先行協商後,再與調解會確認可否。

至於需不需要再發一次改期後的開會通知書,前揭條例沒有硬性規定,那就視具體的情況例如:雙方確定只延後一天調解,但寄發開會通知書可能要兩天的時間才會收到,那就沒有再寄發通知書的實益了或當事人的需要(例如:為了向公司請假,需要開會通知書證明)而定了。 

3.送達證書

調解會寄發給當事人的開會通知書,通常是以雙掛號的方式郵寄,並附有調解會製作的「送達證書(類似郵局回執聯的作用),送達證書是用來判斷開會通知書是否已經送達給當事人的依據。

《進行實質調解》

整個調解程序,進展到這個階段,可以說是到了最為關鍵的時刻,因為糾紛的解決,也就是調解的成立或不成立,端賴調解的過程中,調解當事人是否出席調解、雙方意見是否一致、調解的條件可否達成共識而定。

由於之前的調解文章,幾乎都是在介紹如何聲請調解的程序,直到這個階段,才有機會讓當事人雙方當著調解委員的面坐下來,針對事件糾紛本身來進行溝通與協調,所以筆者稱此階段的調解為「實質調解」。

1.排定調解期日

當事人於開會前應詳閱開會通知書上所記載的事項,於排定的調解期日,按預定開會的時間提早10分鐘到指定的開會場所報到。

2.報到及身分查驗

(1)報到

調解當事人到達調解會場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當事人先行辦理報到,以確定調解個案的當事人是否已到調解會場,準備出席調解會議。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此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的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這些陪同出席調解會議的人,不管是親朋好友或是律師,只要不是前面所謂的委任代理人,是不需要辦理報到手續的。

(2)身分查驗

報到時,當事人應出示調解通知書及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如果忘了帶調解通知書,最好記得調解事件的案號,否則只好辛苦調解會的工作人員查找了(因為調解會議的召開,常常是許多個案安排在同一個時段,在調解會場分別進行的)。如果是忘了帶身分證,那麼也可以出示駕照或健保卡正本以供核對;但當事人如果是外籍人士或尚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那就記得要攜帶護照居留證到場辦理。

前述的委任代理人除了要出示個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外,還要出具委任書正本,送交調解會收存。

(3)完成報到及身分查驗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先到場的當事人在等候區稍事休息,以靜待對造當事人於到場後完成報到手續。

《原訂調解時間已過,但對方還沒來,已到場的當事人還要等多久呢?》

一般實務上,是請到場的當事人等候半個鐘頭,並於等候期間試著以電話與未到場的對方聯繫,俾便確認對方是否正在趕來開會的路上。

如果過了原訂的調解時間,到場的當事人不願意等候,或者是聯絡上對方,但對方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這件調解個案就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3.當事人未到場

(1)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的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

由於調解是要當事人雙方都願意坐下來談,調解會才能幫得上大家的忙。因此前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的規定,通常是指開會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例如:由送達證書所示,已由本人親自簽收或已由當事人之同居人受僱人代收的情形),但在開會前,調解會未曾接獲當事人告知是否出席調解,或是否因故(例如:出國、工作、生病等原因)請求延期調解的情況而言。

這個時候,法律便認為當事人並無意願經由調解程序來解決雙方的紛爭,於是給了調解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2)調解是不是要通知兩次或三次,對方不來,才算調解不成立?

其實,這可能是一般人錯誤的認知,從前面的說明可知,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不過在有所謂前揭條例第20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的但書情形時,調解會基於當事人的請求而再寄發開會通知書,另訂調解期日的可能是有的。

(3)調解會無權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

有一點要注意的,就是當事人未到場的情形,和調解通知書有沒有合法送達,並沒有太大的關聯。合法送達的情形,一如前述,當事人可以選擇要來調解或不來調解,調解會並沒有權限可以強制不來的一方到場調解。

如果開會通知書是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所謂的寄存送達)或在郵局招領中,因為不確定當事人是否會去領取,或者雖然領取了,但已錯過原訂調解的日子,那麼調解會再依當事人的要求,另訂調解期日,再次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因為是合理可期的請求,調解會通常也會幫這個忙;但開會通知書如果是因拒收、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遭退回的話,事實上開會通知書已無從送達,除非有未到場的當事人電話號碼可以試著聯絡,直接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參加調解,否則這件調解個案一樣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議是怎麼進行的?【系列3-3】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即將出版)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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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4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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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
2015/09/01 18:22
請問車禍, 雙方均無人員受傷及車輛毀損,對方堅持提調解,是否可不予理會?(cpth3106@cpjh.tc.edu.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9-03 10:32 回覆: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依法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其調解程序,沒有強制力,可去,可不去。

但法院的調解程序,因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無故不到場,可處以罰鍰,所以不出席時,是要以書面說明理由才行。


Rex
2015/08/27 15:06
您好:

謝謝您的撥亢回答,經一樓屋主抓狂式的要錢的敘述!!
才了解到鐵皮屋為前任屋主詢問一樓屋主
是否可建,一樓屋主同意可建,但前屋主交房契約上並未明訂
樓上是他所建,也並未分訂各別契約告知樓上為誰所管
所以樓上一直是共同開放空間!所以我該如何處理?
再次感謝您的回答!
(star.s1210@yahoo.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8-28 09:05 回覆:

許多人買公寓頂樓,通常是看到房仲廣告打著「頂加」,多了一層可以利用的空間,因此如果你買的是五樓,但買賣契約有將頂樓鐵皮屋也記入由買方概括承受時,不論是否有無和其他住戶訂立分管契約,買方對於「頂加」一樣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因此造成他人損害時,一樣要負侵權的責任。

準此,如果你只有單純買受五樓,頂樓鐵皮屋也不在買賣雙方概括承受的範圍,那麼一樓住戶所受的損害,按理便應找前屋主求償。

買頂樓而未將現成的「頂加」併購,實務上雖然這種情形似不常見,但你的個案是屬於哪一種情形?一樓受害屋主要找誰求償,仍可依上述說明判斷。

以上說明~請參酌


Rex
2015/08/21 15:51
你好,我想請問我住五樓而六樓天台一直是開放空間上面搭了鐵皮屋8/8日那天颱風
天台鐵皮屋的排水管掉下去砸到了一樓屋頂,沒看到照片或是東西還是被砸壞的地方
8/16日時收到了一樓給的帳單說要我付帳,他說買了五樓理應就是連帶六樓也是我的
我想請問是這樣嗎??然後說不付就告我,謝謝(star.s1210@yahoo.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8-24 01:00 回覆:

六樓頂天台的鐵皮屋是誰蓋的(或誰是對該鐵皮屋有實際管領力的人)?這才是重點吧!

天台若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另訂分管契約時,屬公同共有,不會是住頂樓的人所有。

準此~1樓受和屋主的求償對象,理應找鐵皮屋的起造人或是是對該鐵皮屋有實際管領力的人才是。

以上說明~請參酌

 


Bob
2015/07/14 11:58

您好,
堂弟19歲剛開始騎車,在人行道違規騎車,撞傷一位奶奶。
有報警,奶奶送醫,有輕微顱內出血、燙傷與挫傷等。
一開始也有包6000元紅包,並且每日到醫院探望(住院約一周,已出院)
也明白是堂弟的責任,想好好賠償對方

但對方和解書內容中索償金額龐大
從醫藥費、精神賠償、請看護等費用
要求50萬元以上,金額實在難以負擔..
還說和解後仍不排除可能後續的提告
向他們說明後,對方說我們沒誠意,
說我們沒有先拿個十幾萬是要怎麼談 

現在我們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
但對方說他們不調解準備直接提告了
看來有很高機率是調節不成立

請問通常這種案例判下來會是什麼結果呢?
我們還能怎麼辦呢?

感謝您的回覆
 

(rober04290429@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7-16 12:05 回覆:

建議你看看以下的文章,因為現行法制下,似乎很難有更好解決的方法了。

文章名稱:車禍糾紛之兩害相權取其輕系列4-4:如何面對求償獅子大開口的被害人?

網址: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6171766

祝  否極泰來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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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3 22:36
走言詞辨論程序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7-07 23:23 回覆:
微笑 嗯~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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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3 22:31
你好
我收到第一次調解去了沒談成
收第二次的時候請假也打電話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確認請假請他再排時間
之後就沒再到調解通知及電話
昨天就收到簡易庭掛號要走 

我想請問
車禍不是要強制調解嗎
這種情況就可以認定調解不成立?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7-07 23:23 回覆:

調解要雙方同意~ 你連請兩次假都沒卻調解

對方當事人若表示不再以調解程序解決糾紛,自然會另循其他法律途徑

如果對方選擇走法院訴訟@的方式~拿出你連兩次不到場調解的不成立證明給法院看

法院未必會再以調解程序行之,可能就以訴訟程序審理判決

因為不知道調解庭開下去~你會不會又要請假啊?

至於審判庭的程序就不管你出不出庭,法院可依一造辯論逕為判決。

差別在此~

以上說明~請參酌


阿評
2015/07/02 10:32

您好~

想請教您,上個月我在花壇監理站內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有受傷,對方有在乘客受傷較嚴重(但警方說因為不屬於道路交通範圍理所以不受理,就只能私下和解或走法院),

我們事發後,有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對方說要等他受傷好一點大概一兩個月,才要出來講和解

,但最近(還沒到兩個月)就接到警方來電說對方已經提告,而且還是沒經過承辦員警就直接提告的,(是乘客提告的,現在載人的反而沒事),警察還說對方請別縣市的議員來跟他說

(對方還說他在警友會當任顧問,好像要壓我們,我們有電話錄音可以呈上公堂嗎?),像這樣我們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了,結果對方還不理不睬就直接提告,那要怎麼處理,還請幫忙!!萬分感謝

(edxc5562247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7-03 10:21 回覆:

本案雖然不屬於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但在處理原則上,與車禍糾紛處理的情況並無不同。

一樣要先把責任歸屬釐清,確認肇責歸屬,因此~如果你是被告,一樣要先看對方受傷的原因是不是有你們要負責的部分,也就是在這件事情上,你有沒有責任(有無過失)而定。

準此,你一樣可以車禍糾紛處理的模式去思考或因應;除了無法像車禍事件可以申請鑑定外,其他方面,和處理車禍的方式差不多。當然~你們最好儘量自行蒐集有利於己的證據,不管對方找民代或其他有力人士,刑事部分的程序還是要照法律規定走。

既然已聲請調解,就看雙方能否在調解會達成共識,解決糾紛;否則目前現況就是交由檢察官來認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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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00:31

你好

我是6/22號發生車禍

我是騎乘機車在虛黃線路段迴轉,我後面有一輛小巴士擋住,當我回轉時被一台逆向的小客車撞倒,他說是為了要超那台小巴士,慶幸我人沒事,但是機車都是傷,我只要求他把我機車恢復原狀,但是對方態度讓我非常火大,在派出所就說他沒什麼錢可以賠只說抱歉,隔天我拿估價單給他,他直接說沒錢不賠!於是我態度變比較強硬,我說我從現在就開車,加油發票我都留下,真的想耍賴不賠就法院見,可是他就是一直說沒錢賠,我非常無奈,我是學生,生活費都是打工自己賺,現在機車無法騎真的很不方便,開車油錢我真的沒辦法負擔,我有打電話到交通隊詢問,交通隊表示初步判斷書必須要等一個月以後,調解委員會也必須等初步判斷書出來才能繼續進行,現在對方電話直接對我語音信箱,我該怎麼辦,我第一次發生車禍就遇到這種人,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我真的不想鬧到法院去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6-26 14:34 回覆:

留言敬悉:


對方既不爭執責任歸屬,而是擺爛說沒錢可賠,不走法律程序都不行,至少要拿到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才行,確保權利不會因時效(兩年)經過而消滅。

民事求償訴訟的程序,若損害金額不大於十萬,請走法院小額訴訟,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買小額訴訟狀來寫,櫃台會有人教你怎麼填寫。但最好還是等初判表下來後,再去進行起訴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ian
2015/06/22 16:01

你好!

我兩年前在友邦人壽當業務員而簽了"業務人員承攬契約書"

做了三個月後申請離職

當時友邦人壽程序上有疏忽,並沒有取消契約

我方當時並不知道,後來也從來沒有收到通知

直到前幾天收到友邦人壽契約到期手續辦理通知書

要求器材歸還以及償還負友邦人壽:三萬六千元整 債務

詢問後才知道是因為當時沒有歸還ipad

因此友邦人壽要求我償還ipad加上中華電信ipad無線上網費用(1500/月)

而因為友邦人壽在這兩年期間並沒有通知我方

請問我方有義務償還這些費用嗎?

也請問這種糾紛以和解或調解解決適當嗎?

(ian7601571@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6-24 22:20 回覆:

留言敬悉:

既已辦理離職,依約你本該歸還公司的物件,何以未於申辦離職同時歸還?

想必公司作業固有疏失,你未主動返還物件,似也難辭其咎;我料公司必會以此為由而歸責於你。

建議雙方透過調解程序,個退一步協商解決為上。

以上說明~請參酌


m6gp4
2015/06/09 11:56

請教若車禍案件調解確定不成立。案件會自動轉送民事法庭嗎?

或是仍舊要看申請人是否有主動提告?
另外,聽說如果有申請調解的案子,刑事訴訟追訴期將不受6個月限制,真的有這回事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6-11 00:25 回覆:

若車禍案件調解確定不成立。案件會自動轉送民事法庭嗎?

A.不會,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民事賠償的部分,必須被害人自行向法院具狀起訴求償,調解會不會主動幫你移送。

或是仍舊要看申請人是否有主動提告?

B.刑事部分才是所謂的提告 (指告訴或告發),但一般當事人會自己去派出所提告,少有請調解會代為移送。因為程序上不但不會比較快,反而更慢!

自行向派出所提告→派出所調查完畢→地檢署

請調解會移送→調解會移送地檢署→地檢署發交派出所→派出所調查完畢移回地檢署

聽說如果有申請調解的案子,刑事訴訟追訴期將不受6個月限制,真的有這回事嗎? 

A.不完全正確。你說的情況,必須是在聲請調解時,6個月告訴期限還沒經過才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

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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