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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9 14:52:13瀏覽39671|回應12|推薦16 | ||||||
張三於98年01月06日與李四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張三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房屋出租予李四,租賃期間自97年2月1日起至98年2月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48,000元。 原本雙方一直相安無事,沒想到租期屆滿後,李四並未遷出租賃房屋,亦未再給付租金,張三曾於97年12月及98年1月間先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李四是否續租並另訂新約,如不續租,則將終止租約並請李四遷出,惟李四置均之不理。 張三因未將租約公證,不得已~決定對李四提起訴訟,請問張三要如何撰寫這份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 (請 鈞院核定後依裁定補繳訴訟費用) 原 告 張 三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出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K123456789 住: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2-00000000 被 告 李 四 男 出生日期 不詳 (即承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A135792468 住:台北市00區00街0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2-00000000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李四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000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97年1月6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如證據一),約定由原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李四,租賃期間自97年2月01日起至98年2月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48,000元,租金應於每月1日前繳納。 二、詎料自98年2月1日租期屆至,被告既未遷出系爭房屋,亦未給付租金;原告曾於97年12月6日以台北成功郵局台北00支局第000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是否續訂新約,惟被告置之不理;98年1月6日原告再以台北成功郵局台北00支局第000號存證信函對被告為預告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遷出系爭房屋,此均有存證信函回執可證(如證據二)。 三、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應給付自98年02月01日起至終止租約止之租金,每月48,000元。 四、又系爭租賃契約第0條約定有:「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5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5倍之違約金即240,000元(計算式:48,000元 X 5倍=240,000元)。 五、合計上項租金及違約金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288,000元。 六、原告為免被告所在不明,延宕訴訟,若本案傳票暨判決書等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於被告,聲請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將前揭法院文書為公示送達。 七、若被告經合法通知(含公示送達),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亦聲請,請准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判決,以維權益。 證據: 一、租賃契約。 二、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二份。 謹 狀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李 四 (印) 撰狀人: 這個訴狀通常是在簡易訴訟程序中會用到。適用簡易訴訟的程序,除了在租約到期,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紛爭可加以利用外;在其他租賃糾紛中,例如:房屋漏水嚴重,房客請求修繕租賃物、房東收回店面,請求房客回復原狀等等法律關係,也都可以在這個程序中主張。 這樣的一份民事起訴狀,如果官司是希望自己去打,只有狀紙的部分才委由律師代為撰寫的話,可能也要花上一萬多塊錢。 有需要的讀者,在參考了以上的範例說明後,應該可以試著自己撰狀,那荷包省下來的錢,就可以拿去吃大餐囉!希望包租公、包租婆都能順利收回房子,這份訴狀範例若能備而不用,是再好不過的事囉!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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