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0/05 12:24:18瀏覽30123|回應3|推薦4 | |
問題1 有一天,我和老婆還有幾位好友在餐廳聚餐。突然我老婆的前夫出現在我們的旁邊,他拉著我老婆的手,說要找她去旁邊談談。 我問他有什麼事情?他就突然出手對我打了ㄧ拳(他是站著,我當時跟我老婆都是坐著)。 我擔心他會對我老婆動手,所以我就立即對他還手。 事後我們雙方都在警局報案,也都互告對方傷害;但這是他先動手的,我有證人可以作證,可是因為我有學過武術,所以對方傷得比我還重,請問我這樣算是防衛過當嗎? 問題2 我老婆前夫之前因為時常騷擾她,所以我老婆有申請了保護令,對方因違反保護令也被法院判2個月的徒刑,諭知緩刑1年。 這事發生時,他還在緩刑期間,請問他若被判刑的話,會被加重刑期嗎? 問題3 我們已經開過一次偵查庭了,但他不願意和解;而且還請了律師要告定我了;但我7年前有過傷害前科,這樣對我會有不利嗎?我也需要請律師嗎? 問題4 互毆與防衛過當如何判定? 他在偵查庭上辯稱並未出手打我,是我無緣無故打他,法官會採信他的說法嗎? 他說他也有人證;但當天明明只有他一個人來,他會作偽證嗎? 我要如何為自己辯解才是好的? 問題5 互毆罪或傷害罪,哪個罪名會成立?兩者後續要承擔什麼後果… 法蘭客回答: 這位先生您好,先回答您第5及第4的問題 刑法沒有互毆罪,至於普通傷害罪的刑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互毆是指行為人雙方各自基於傷害對方的故意,並以傷害之行為,各自造成對方傷害之結果而言,此謂之互毆。 刑法上,各該行為人均應以傷害罪論處。 防衛過當則是指存在客觀正當防衛(即對於現實存在不法侵害之當下)的情狀下,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所為的行為,但因「出手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故稱之為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的行為,並不能阻卻違法,行為仍屬犯罪行為(在您本案中,仍屬傷害行為),只是依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就是區別互毆與防衛過當的說明。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至於檢察官(因為您們才剛出過偵查庭,所以本案應該還在偵查階段,所以您指的可能是檢察官,不是法官)是否採信被告說詞,就看檢、警調查的結果而定;不過法律上「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也就是說被告有說謊的權利,所以也沒有您說的對方會有作「偽證」問題。 關於您的辯解方法,當然是請您夫人以證人的身分出庭作證,請她證明您是為了保護她而出於正當防衛的行為,並非是互毆;至於檢察官是否採信,以及夫人說詞能證明到什麼程度,這是「證據證明力」的問題,只有檢察官自己最清楚。 想知道最後會是什麼結果,您只能從將來的處分書去判斷檢察官的心證了。 第3個您所提到的問題 您可能是想問關於「累犯」的問題,既然前科是7年前所犯,不符5年以內再犯的要件,不會構成累犯。所以將來一旦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如果對您判決有罪或防衛過當,都不會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問題,這一點請您可以放心。 刑法第23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2個問題,涉及第3個問題及緩刑期內更犯罪的情形 既然是在緩刑期內更犯罪,若將來對方被法院判決傷害罪名成立,並受有期徒刑逾6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時,前所犯罪(即您老婆前夫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宣告的緩刑會被撤銷;但不會成為累犯,所以也沒有加重其刑的問題。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最後~第1個問題 建議您往正當防衛的方向去主張,再想想看,除了您夫人以外,若在場另有其他友人或店家可以為您作證,而且是有利於您的作證,那就依法請求檢方傳喚證人,以釐清事實真相。 但請記住,請千萬不要在庭上說: 他突然出手對我打了一拳,我怕他會對我老婆動手,所以我就馬上起來對他「還手」。 因為還手的意思,容易被解讀為基於「傷害的犯意而出手」,您可以考慮說詞為: 他突然用出手對我打了一拳,我怕他會對我老婆動手,所以我就馬上起來「阻止他繼續動手」(這種說法比較符合您想要保護老婆的防衛意思)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