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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6 22:16:01瀏覽908|回應0|推薦3 | |
TVBS計畫進行出口民調,並於四點零一分公布結果,引起社會矚目。首先藉此機會澄清,所有參與的教授及本人皆非主持人,是在招訓訪員和問卷設計上提供協助及意見諮詢。這個事情,可以從法律面和技術面來討論。 在法律面,行政院引用的選罷法93條和刑法148條,究竟能否限制出口民調的執行,恐怕大有問題。選罷法禁止「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出口民調訪問已經投完票的受訪者,自然沒有問題。刑法的妨害秘密投票罪則明載「於無記名之投票,剌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其中條文明確規範刺探「票載」之內容,意指去窺探選民投蓋選票之內容,和事後的調查,天差地遠。該條文如若能夠適用來禁止出口民調,所有形式之民意調查,都在詢問過去或未來的選舉投給誰,恐怕也都必須加以禁止。 事實上,出口民調並非由訪員直接詢問受訪者投票對象,而是由受訪者以匿名的方式自行在問卷上勾選答案,直接投入紙箱,因此不會透露投票意向。少數不識字的民眾則可能需要訪員協助,但是由於受訪者有自由意願來決定是否接受訪問,實在看不出有違法的問題。 在技術面上,我們應該將出口民調還原其民意調查的本質。民意調查的結果不可能百分之百準確,會受到抽樣、拒訪、問卷設計等因素的影響。「準」或「不準」,都有其學術研究的價值。出口民調不過就是一份民意調查,絕無取代中選會正式開票結果的意義。如果有錯誤,受到最大質疑的將是相關執行單位的技術和信譽,這當然也包括選前的各項民調在內。美國兩千年出口民調錯誤,也未聞引發暴動,兩者之間恐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如若要以出口民調為選舉結果負責,恐怕是找錯對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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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